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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保姆陪睡”真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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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09: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上海的网上都在讨论据说即将由“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出台的家政合同条例,也就是在《家政合同中拟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款。在即将建国六十周年的前夕,能够推出这样的合同条例真逗真好。这样的条例由上海来推出,更好,更更好。

据说,条例中有这样一条“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个人以为,这条条文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因为“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是不同龄的异性就可以同居一室了。许多时候,没有法律的保护之时,大家都不知道该怎么去操作,但如果有了法律条文,大家就有了合理依据。三十八岁的保姆和五十八岁之间的异性,三十八岁的保姆和十八岁的异性,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都不是“同龄异性”吧,照这条合同条款去解释,他们同居一室好象是很合理的了。至于同性之间的陪睡行为,更没有在禁止之列。这是多么体贴和人性化的条文啊。你见过世界上有这么合理和人性化的条文吗?饶你见多识广,肯定也没有见过吧?哈哈!

有了“保姆陪睡”的条文,其他行业接下来就可以参照着进行了。比如,秘书行业也同样可以推出“反对秘书陪睡”的条文,演员协会更可以照样推出禁止“演员陪睡”的合同条款。这样一来,女同志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凭一纸条文就解决了。有比这更好的事吗?你说!你说!!你再说说!!!

这合同条文的意思,你再仔细地去研究的话,就会发现,“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只不过是反对“保姆陪睡”而已,至于保姆的其它的性行为他们并没有禁止。这真是十分人性化的条文。

我唯一担心的是,如果主人和保姆之间真的产生了爱情而睡在了同一张床上,会不会被协会的领导也当成了陪睡的保姆而坚决开除出保姆的队伍?

不过我想,一般来说,我们的领导都是比较吃饱了撑的,他们肯定会天天去查夜禁止“保姆陪睡”的。不然的话,他们是怎么知道保姆有没有在陪睡呢?既然他们都吃得太饱,找一点事给他们做做,也没有什么不可以。所以就算有保姆和雇主之间产生了爱情的话,被领导查房误认为是陪睡而遭到错杀,那也是因为保姆们的运气不好罢了。怨不得领导。
发表于 2009-10-13 10: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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