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两岁幼童因一次漏诊不幸离世,涉事医生韩杰被认定医疗事故罪。这起事故被公开报道后引发医疗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这背后折射出医疗事故罪长久以来的刑责界定难题,也暴露出医患矛盾持续承压背景下,医务人员紧绷与不安的情绪。最近这段时间,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接到很多来自医生的电话,不乏大医院的院长。他们告诉李惠娟,手底下人心惶惶,积极性受到很大的影响。有医护人员在微信群里说:今天我在高铁上听到三次广播寻医,过去我一听到就动身了,现在到第三遍我都没动身。
这些都发生在儿科医生韩杰在媒体上公开讲述自己因为医疗事故罪被判刑的事情,并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之后。韩杰是民办非营利性二级甲等医院——抚州市健强第五医院的儿科医生。2025年11月,他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实刑一年,并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判决经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他已于2026年6月11日结束了为期一年的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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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24年10月29日,因为对患儿漏诊造成其死亡,抚州市卫生健康委已对韩杰和其所在的抚州市健强第五医院进行过行政处罚,对健强第五医院给予警告,对韩杰及其上级医生给予警告、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之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2025年3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综合鉴定意见书和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书,酌定健强五医院承担85%的过错责任,向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146.5万余元。判决后,款项已赔付。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以及抚州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显示,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左右,患者航航由于呕吐严重,被家属送至距家五分钟车程的健强第五医院急诊。韩杰是当晚的首诊和儿科值班医生,他安排患儿拍了腹部X光片,结果提示肠梗阻,但他未检查患儿腹股沟,未发现患儿存在嵌顿性腹股沟疝,这最终导致了患儿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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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股沟疝是肠管等腹腔内组织从腹股沟薄弱处突出而形成的疾病。周凯是中部地区一所公立三甲医院的小儿外科主任,他向本刊介绍,腹股沟嵌顿疝是小儿外科的一种常见疾病。由于小孩的腹壁存在先天的缺损缺口,腹腔里的脏器——如肠管、大网膜,女孩的卵巢,甚至阑尾从缺口凸出,在腹股沟或阴囊部位形成一个鼓包,俗称“疝气”。一般来讲,凸出的脏器可以回纳——用手推回去或平躺后消失,如果长时间无法回纳,就形成了嵌顿疝。如果是肠管被卡住,里面的内容物和气体无法正常通过,就会形成肠梗阻。
周凯说,一般来讲,嵌顿疝很少在短时间内造成死亡,但如果救治不及时,引起了长期的肠梗阻,导致严重的脱水、电解质紊乱及感染性休克,患者就有可能死亡。即使是这种情况,及时补液、纠正电解质紊乱,孩子大多也能抢救成功。周凯告诉本刊,肠梗阻分为麻痹性肠梗阻和机械性肠梗阻。前者是指呕吐、腹泻、感染等导致的肠梗阻,在儿科更为常见,也是韩杰当时对航航病情的判断;后者是指肠套叠、嵌顿疝等导致的肠梗阻。诊断出肠梗阻后,规范化的诊疗思路是进一步检查——做彩超或CT,排除临床上的急危重症,如果无法处理,可以给上级汇报、申请会诊。“他的诊疗过程确实存在疏漏,这个疏漏可能和患儿的死亡相关,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作了阐释,列举出七种情形: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据一审和二审判决书,法院调取的《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2004年版)上面也写道:嵌顿疝是引起肠梗阻的原因,任何小儿急性腹痛时,都应常规暴露腹股沟部位进行查体,以防漏诊。但韩杰在给航航查体时没有检查腹股沟区,也未进行必要的B超、CT检查,诊断出航航患有肠梗阻后也未进行外科会诊,符合上述第六条,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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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娟说,在刑事诉讼中,评价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应当动用刑罚予以制裁的地步。基于此,李惠娟认为可以换一种角度理解韩杰的疏漏。
据判决书,韩杰2004年开始做乡村医生,2018年进入健强第五医院急诊科做助理医生,2019年转至儿科,2023年9月19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同年10月17日在儿科正式执业。李惠娟注意到,事故发生时,韩杰在儿科执业仅4个月。李惠娟觉得韩杰的疏漏更偏向能力不足,导致业务判断失误。“韩杰在接诊过程中,安排了腹部立位片、补液和生化检查,这说明他主观上具有救治患儿的意愿,并采取了相应的医疗措施。即使他当时未能诊断出嵌顿性腹股沟,是因为经验不足和客观检查条件的限制,而非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漠视。”
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邓利强看来,这次判罪之所以引发讨论和关注,其实本质上还是医疗事故罪定罪条件的模糊。他介绍,早在1979年《刑法》立法时,就讨论过是否要设立医疗事故罪。拥立的观点认为,所有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规章制度,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反对的观点认为,当时我国的医学科学还很不发达,医疗卫生管理水平也比较低,设立医疗事故入罪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所以,1979年的《刑法》最终没有确立医疗事故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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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事实证明,未立法不仅没有规范好严重的医疗事故,还让严重医疗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追溯显得很混乱——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按各自的理解来定罪量刑,判渎职罪、过失伤害罪、过失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等等,这也让一些医生遭受比较严重的罪名。李惠娟告诉本刊,当时,农村一些村医有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孕妇到村卫生室待产,生产时呼叫了半夜,村医不愿意起来,最终一尸两命,被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邓利强说,为了规范这些现象,1997年的《刑法》确立了医疗事故罪,考虑到医学科学“关系生死”的特殊性,医疗事故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比其他过失犯罪的最高刑期低了四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告诉本刊,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区分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技术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责任事故则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不予刑事立案,责任事故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区分技术和责任事故,主要看是否采取积极措施,如果医生忙得满头大汗仍未救回患者,更可能是能力不足,属于技术问题,而如果明知患者有重大危险,知道如何处置,却不采取措施,则属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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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由于医疗事故定义范围狭窄、大量损害无法救济,患者权利保护不足等原因,《办法》被废止,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区分也随之被取消,这导致后来医疗事故罪认定的模糊。邓利强说,《办法》被废止后,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关注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问题,就此征求了原卫生部的意见,2008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了七种情形,其中包括第六条——“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此条界定比较模糊,可能产生扩大适用的风险。”
多位法律人士告诉本刊,过去引发争议的医疗事故罪案,大多与第六条相关。“一些技术、业务判断的分歧也常陷入是否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争议。”李惠娟说,比如2011年,一名产妇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分娩,因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当晚的值班医生李建雪于2013年被吊销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2014年10月又被长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福州中院于2020年6月11日二审改判李建雪无罪。
这个案件的审理持续了6年时间,争议焦点也在于李建雪未意识到患者处于出血性休克状态,推了一针速尿针剂等诊疗措施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二审改判无罪,核心的理由之一在于李建雪全程规范履职,及时上报病情、落实抢救操作,不能将医方的责任等同于个人的责任。其二,产妇未做尸检,死因不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致死可能。韩杰案中,患儿也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嵌顿疝出现的时间,家属在自行转诊过程中进行了心肺复苏,抚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转诊过程中,患儿出现病情变化家属处置措施不当”,法院把15%的责任归于“医方过错之外的因素”,因此韩杰的漏诊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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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娟说,定罪还要考虑到,医疗行为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首诊负责制是我国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首。李惠娟说,韩杰虽为首诊医生,但首诊时“未检查腹股沟区,未进行B超、CT检查,未请会诊”和航航最终的死亡之间,还存在多个环节,包括早上8点上级医师查房、交班,患儿病情突变后的会诊、转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得到有效落实,都可能避免悲剧。从民事判决来说,医院承担85%的责任。那意味着,即使考虑刑罚,也要从更整体的角度判断韩杰首诊的疏漏及其交班后的一系列因素在航航的死亡中所占的比重。
“不管是李建雪案还是韩杰案,都暴露了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中的系统性问题:‘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模糊、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追责缺乏协调、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在实践中被降低。”李惠娟告诉本刊,要避免涉嫌医疗事故罪的错案再次发生,需要进行系统性改革,例如进一步细化医疗事故罪的核心要素——“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技术过失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也应当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追责的协调机制。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不动罪名但动门槛”的道路或可借鉴——比如是否可以将“严重不负责任”改为“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情节严重”,并增设出罪条款。
一位医生告诉本刊,自己和身边的医生朋友并不是对法院的民事判决有意见,而是担心医疗事故罪的扩大化。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长期研究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鉴定及医事法律问题,他观察到,韩杰案在医护群体中被传得非常简单——漏诊误诊就要坐牢,这并不是一个理性的认识,但他们确实因此而产生巨大的恐慌——对于医生来讲,漏诊和误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跟医生在接诊时患者疾病的所处的阶段、医师能够获得的疾病信息、医生的经验、医院接诊病人的类型和数量都有密切的关系。“同一个疾病,可能辗转多家医院都无法确诊,而一个近期接诊过大量同类患者的医生很快就能诊断出来。即使是三甲医院的资深医生, 在其执业生涯中也会有漏诊和误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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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案其实引爆了医护群体长久的情绪积压。”李惠娟说,这背后是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刘鑫对医患矛盾做过统计,发现每十年左右就会出现一个医患矛盾的高峰。2002年以前,按照《办法》,医疗纠纷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由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调解赔偿,没有引起诉讼。之后,有患者和律师觉得赔偿金额太少,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公平,卫生行政部门向着医院,开始向法院起诉,法院从此逐步受理医疗纠纷侵权赔偿案件。
在李惠娟的印象里,自从2002年《医疗事故条例》实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医患关系就愈发紧张。如今在医疗纠纷的法律博弈中,医生经常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患方开始寻求医法双证律师、行业专家、公司化运营团队的帮助。反观医方,特别是一些基层民营医院,往往只有传统且单薄的法律顾问和缺乏医疗纠纷实战经验的医务人员。”
刘鑫也注意到,最近十年,患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开始用各种方法给医院施加赔偿压力,以行政问责、刑事追责来促进民事赔偿。最近五年,医患矛盾更加凸显,医疗纠纷投诉、诉讼量大幅度增加,这两年又来到一个新的高峰。他了解到,有医院称今年上半年接到的投诉量是去年全年的总和。邓利强也注意到,这几年的医疗事故中,患方在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结束后,进行刑事报案的案件明显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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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利强记得,过去一些医闹“武闹”很厉害,患方在医院门口哭闹、烧纸、抬棺材,2014年,国家多部门联合开展针对医疗领域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行动,重点聚焦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和非法行医,医闹的形式开始转变成12345、信访,以及社交媒体。
刘鑫说,像12345、社交媒体这些渠道,都是低成本的救济渠道,让投诉变得非常便捷。但对医院来说,处理投诉的成本很高。“12345只是一个平台,一接到投诉,就会形成投诉工单发到医院,要求医院处理到投诉人满意的结果,最后还要回访,问投诉人是否满意。行政机关对舆论压力非常敏感,给医院带来了很重的kpi考核压力。为了处理掉这个投诉,医院就倾向于赔偿了事。”“把社会管理的方法用于专业投诉的评判,使得医院不像医院,更像一个服务机构,让医院困顿不已。”
邓利强甚至观察到,有一些律师在网上征集当事人:做甲状腺癌手术导致低钙,找我一定能打赢。邓李利强说,他们利用了司法鉴定的倾向,甲状腺里有4枚很小的甲状旁腺,管钙磷代谢,位置常常变异,看不清楚血供,医生进行手术时,要尽量切除甲状腺癌细胞,有10%-30%的可能性造成一过性或永久性的甲状旁腺功能降低,表现为低钙。这虽然是手术的特点造成的,但在鉴定时通常会被认为是医生的过错——没保护好甲状旁腺,患者可以要求高额索赔。邓利强说,这导致国内一些头部医院甲状腺癌手术的积压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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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凯则注意到,这几年年轻医生被病人投诉的现象越来越多,原因包括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花费多、医生语气不好。周凯知道,投诉者只是患者群体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人,但他们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让医生不得不在诊疗中更加谨慎,甚至催生“防御性医疗”——尽量多开检查,讲究证据,少做手术。例如接诊磕碰到头的孩子,过去如果没有恶心、呕吐、精神状态萎靡,可以先观察,避免CT的辐射,现在需要特别小心,不能简单地回答家属有事或没事,都建议做个CT,并向家属强调头外伤在三天之内没有异常才可能稳定,一旦孩子不舒服,立即到医院做CT。他见过一些能力很强的医生,碰见医疗事故和纠纷,把干劲磨没了,疑难的、创新的手术都不想再做了。有的年轻医生感到伤心,甚至慢慢放弃医生这个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