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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亲友过世, 房产过继给子女, 但面临交税可以避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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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3 07:4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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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过世, 房产过继给子女, 但面临交税可以避免嘛?答案是可以的。 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科普一下两个对于加拿大房产中比较重要的制度。联权共有制(Joint Tenancy)和分权共有制(Tenancy in Common)了。

在联权共有制(Joint Tenancy)下,当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联权共有某个财产时,他们集体拥有对于这个财产所有权。但是,每一个联权共有者都没有自己独立的股份。当他们中其中有一人去世,他们的共有财产会自动转为还在世的联权共有人所有。而所谓分权共有 (Tenancy in Common)是指几个人以股份制共同只有某个财产。每个人可以独立的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自己对于共有财产的股权。当他们其中一个人去世之后,死者的产权股份会融入他的遗产,而不会自动转给其他的财产共有人。

在考虑遗产继承时,很多人需要与子女与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的方式联名拥有房产。由于Joint Tenancy让生者自动继承死者名下的资产,那么当任何一方配偶过世时,资产都会以最简单的方式传交给另外一个在世的配偶。大家都知道,加拿大的遗产认证过程冗长,耗时耗力,没个半年一年都搞不完呢。这种方式有效避开了遗产认证的过程。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财富传承。而且,因为用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资产在一方先过世后是不进入这个人的遗产的,所以还节省了遗产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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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90岁的大卫和唯一的亲人——30岁的儿子小伟一同凑钱够买了一栋价值120万加币的房子。在交接之前,他们指示律师,要以分权共有的方式持有产权,每人拥有一半的产权。1年后,大卫去世。依照遗嘱,大卫所有的财产都赠给他唯一的儿子。此时,他们的房子已经增值到近200万。因为大卫和小伟是以分权共有的形式持有房产,大卫的产权融入他的遗产当中。若要将他的产权转给小伟,他的遗产管理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委任状,成为法院指定的遗产执行人。这道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遗产管理人需要代表大卫的遗产缴付遗产税 。假设大卫唯一的财产就是他50%的房产,大卫的遗产需要缴付约15万遗产执行税

如果在购买房产的时候,父亲大卫和儿子小伟选择以联权共有的方式持有产权,在大卫过世之后,他的房产会自动转给小伟。在这种情况下,大卫的房产就不会被计算在他遗产之内,从而避免了遗产执行税。大卫的遗产执行人只需通过律师在土地局注册一个联权共有人继承专户申请 (Survivorship Application) 即可将房产转到小伟名下,无需通过法院。

那么,与子女联权共有房产的不利之处是什么呢?

1. 当我们的自住房,转成与子女联名拥有时,不需要上税。当把我们的投资房,转成与子女共同拥有时,转给子女的部分视同销售,转给子女的那部分产权的增值部分会导致立即上税。例如,如果目前的房产是在你一个人名下,现在你想把你的儿子名字也加上去,和他以Joint Tenancy联名拥有这个物业,在税务局看来,你是将你的物业以50%的市场价值出售了,即便你和儿子之间没有金钱交易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金额交易,但税务局仍然默认你以市场价将房子的50%产权出售给儿子。那么房产与你购入时增值部分的50%,需要计入你当年的收入缴税。如果这个物业是你的自住房,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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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已经是与子女联名,当我们百年归老时,产权会自动转给子女。此时要不要上税呢?主要要看这个房子对于我们来说是自住房还是投资房。如果是我们的自住房,不需要上税。如果是我们的投资房,我们名下的增值部分需要上税。

2. 当我们的房产转移成与子女联名拥有,我们失去了对房产的百分之百的话语权。你不能在没有子女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已过户的资产进行出售或者再融资。这时关于房产的维修维护,出租,何时卖房等问题,都需要与子女商量。联名之后我们关于这个房产的所有决定都需要子女同意了。

3. 如果子女在生意上出现破产(有限公司除外),或者子女的婚姻出现破裂,因为子女拥有了房产的部分产权,此房产有可能被生意上的债权人或者子女的另一半追溯。在这种情况下,此房产有可能需要被迫出售。因而失去了财富传承的意义。

总之,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可以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遗产规划工具。首先,联权共有财产可以减少当事人的遗产执行税额。再者,安排联权共有财产步骤相对简单。所以,在考虑与子女联名拥有房产时,请谨慎行事。尽量平衡优缺点,在保护您的财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降低费用的一些方式。

来源:加国易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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