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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者支付扶养费? 北卡判依怀孕所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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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09: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06-17 14:14 世界日报 / 编译林梅婕/综合16日电

北卡罗来纳州上诉法院裁定:捐精者是否该支付扶养费,应根据怀孕所在州的亲子法而定。

2011年维吉尼亚州一名女子艾芮卡·葛兰(Ericka Glenn)在当地认识一名来自北卡州男子的加洛兹(Anthony Garrelts),加洛兹当时「口头承诺」将协助葛兰受孕,并捐赠自己的精子,而葛兰则计划与自己的伴侣一同扶养孩子。

不过葛兰的孩子出生后,出生证明上却只登记了葛兰的名字;而葛兰又在2014年带着孩子搬到加州,当地政府还为母子俩提供社会福利。

然而,北卡州沃伦郡(Warren County)社会服务局(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在2019年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加洛兹是葛兰孩子的父亲,有支付扶养费的义务。

加洛兹的律师表示,根据维吉尼亚州的法律,捐精者并非为孩子的父亲;但地区法官奇斯(Adam Keith)坚持引用北卡州的法律,称其不应有任何例外,并要求加洛兹支付先前累积超过1万3600元的扶养费、孩子的健保,以及每个月50元,加洛兹便提出上诉。

北卡州上诉法院法官杰克森(Darren Jackson)15日释出的判决结果指出,三名法官一致认为当地亲子法具有独立性,因此最适当的决定应交由维吉尼亚州定夺,也就是依照孩子在受孕到出生这段期间所处州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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