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到头都是梦:日本发展航母对中国影响其实微乎其微
新浪军事 2018年12月18日
12月18日,日本议会表决通过了此前日本政府递交的日本新《防卫计划的大纲》和《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草案。在本次的《防卫大纲》与《中期防》草案中,日本政府提出了采购F-35B战斗机并将出云型直升机母舰改装为可以搭载F-35B战机的“多用途运用母舰”的方案。 “出云型改装航母”,此前已经快被媒体炒作成了“狼来了”的故事,以至于这次“狼真的来了”的时候,大家反而见怪不怪了。不过,此前国内媒体对于“日本航母”的炒作,实则跟风者众,有真知灼见者寡。这也使军迷们对其的认识产生了很大的偏差。本期《出鞘》,我们就借着“狼终于来了”东风,澄清一下日本航母的那些事。
关于日本航母,国内最为常见的一个误区是“日本《和平宪法》规定日本不得拥有包括航母在内的进攻性武器”。不过事实却并非如此。日本《和平宪法》中突出“和平”二字的为其第九条,全文内容如下: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可以看到,《和平宪法》第九条中压根就没有提到所谓“不能拥有进攻性武器”,更没有界定究竟什么武器才算是“进攻性武器”。其条款核心点仅为两点:第一,放弃国家参与战争的权力;第二,放弃拥有军队。宪法第九条在实质上可以看作同盟国通过《开罗宣言》、《波兹坦宣言》、《旧金山和约》等国际文件对战败国日本做出的限制,亦可以看作日本本身对二战的反思。总之这仅仅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并不涉及战后日本国防建设的具体细节。
国内传的沸沸扬扬的“日本不能拥有进攻性武器”,实则是此前大众对日本根据《和平宪法》第九条做出的“专守防卫”的国防战略的再解读。后者的核心理念仍是:为了贯彻《和平宪法》第九条,日本仅在受到攻击后才能使用军事力量,其使用军力的程度需要保持在“自卫”所需的最低限度。
换句话说,日本国内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日本“不得拥有”的武器。日本引进F-35B战斗机和将出云型直升机母舰改造为航母的做法,本身并不涉及“法理”,而仅仅是触及长久以来的一种习惯。无论日本公众是否愿意改变这种习惯,一旦本次《防卫大纲》与《中期防》草案通过,其推行不会有任何程序上的阻力。虽然可能有左翼人士游个行、示个威,但这并不能造成政府推行上的任何实质困难。
同时日本作为世界上最早起步发展航母的国家之一,今天用直升机母舰改装个把艘航母实在也不足为奇。我们能够作为回应的,也只有一步一个脚印的建设一支日本绝不敢与之为敌的海军而已。
此前,某大型国企下属杂志《现代舰船》曾刊文称:除了舰娘,日本对航母进化的贡献为0。此语虽无知而浅薄,却在国内军迷中间大受欢迎。其实想想就能知道,作为世界上最早发展航母的国家之一,日本怎么可能没有对航母发展做出过贡献?不过之前网友即使对这一结论抱有异议,也仅仅是列举了所谓:日本航母发展趟过的雷。对于日本在航母发展中的正面贡献的表述确实少之又少。
总结日本在航母发展史上的积极作用,可以归纳为技术与战术两个方面。在技术上,日本人于1933年首次发明了光学助降装置——着舰指导灯,并将其安装于世界上第一艘“纯血航母”翔凤的舰尾。此种技术的应用降低了舰载机着舰对引导员的依赖,极大的提高了着舰的安全性和成功率。二战后由英国人发明,并成为了现代航母标配的助降镜和菲涅尔透镜实际上完全可以看作日本“着舰指导灯”的精神续作。
1941年12月7日,日本第一机动舰队所辖的6艘舰队航母空袭了美军位于夏威夷的海军基地——珍珠港。珍珠港港区平均水深仅12米,远低于日本91式航空鱼雷投掷所需的60米水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军为91式航空鱼雷安装了木质尾翼以提升鱼雷升力并降低入水时的冲击对鱼雷尾部的破坏。后来类似的保护套也出现在了美国的Mk.13航空鱼雷上。
1941年7月10日,一艘崭新的装甲航母在日本川崎重工业造船厂铺下龙骨。1944年3月7日,这艘名为大凤的航空母舰加入日本海军服役。与此前的航母相比,这艘航母的干舷高度更加低矮。由于干舷高度较低,采用侧舷烟囱会导致海水倒灌。大凤无法使用此前日本航母一直采用的侧舷烟囱。虽然不得已将烟囱整合进了上层建筑,但为了防止烟囱喷出的热气流干扰飞机操作,日本人特意将大凤的烟囱向右倾斜布置。而这一设计,又被20多年后的美国小鹰级航母所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