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友:Wifs P(400+ 赞同,审计、财务、会计、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师事务所话题优秀回答者)
如何看待拼多多 IPO 估值接?未来市值能达到多少?
一个月前写了一句抖机灵的回答,昨天爆出集体诉讼的消息后被戏称为「勿谓言之不预」。其实并不是什么「言之不预」,只是按常理做出的推测。
但吐槽归吐槽,起诉归起诉,这桩诉讼案最后会怎么判现在可还不好说,并不见得拼多多一定就会输掉这场官司(虽然我挺希望它输的)。
之所以说是常理推测,因为这完全就是阿里被集体诉讼的翻版事件。
2015 年 1 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 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这被认为是一份针对淘宝的白皮书,因为其中指称「阿里巴巴旗下最大的电商交易平台淘宝网的正品率仅 37%」。
同时指责阿里巴巴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等突出问题。
虽然这份白皮书没挂多久就从官网消失了,但以此为切入点,紧接着在 2015 年 2 月份,阿里巴巴就遭到美国的几家律所发起的集体诉讼,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是阿里巴巴在 IPO 时隐瞒了重大风险,没有充分披露假货交易的影响,知情不报从而误导了投资者。
而这次拼多多的事件,起始于 7 月 27 号创维电视和媒体的发难,随后 7 月 31 号拼多多开发布会,8 月 1 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说已经开始着手调查,然后当天美国那边就提起了集体诉讼,反应速度之快比之阿里事件又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除了盛传的「钓鱼式上市」的笑谈,更要让人猜测是不是美国那边早早就埋了线人在拼多多里。
然而,对于阿里巴巴的这起集体诉讼在审理一年后就被美国的法院驳回;随后原告提出上诉,但在今年的 6 月 —— 拼多多上市前的一个月 —— 再度被驳回。
驳回的理由很针锋相对,法官认为阿里并不存在虚假披露,也没有隐瞒风险,而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经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相关事由和风险。
那么阿里巴巴是怎么披露的呢?这就要去翻一翻 2014 年的那份招股说明书(Form F-1):
在风险提示(Risk Factor)部分的第一段,阐述整体经营风险时,就提到了「商家在平台上出售商品的质量风险」这一点:
随后在下文中另外花了两段的篇幅,单独就第三方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由此对阿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品牌风险,以及内部人员人员腐败和舞弊带来的风险,做了展开阐述:
(看不清图请点击放大,或者可参见 Alibaba Form F-1)
如果留心看上面的文字,阿里甚至不惜自暴家丑,告诉投资者在 2008-2011 的连续四年中,阿里巴巴或淘宝网都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贴上「臭名昭著」(notorious)的标签。
正式基于上述「坦诚」(滑稽)的风险披露,法院最终认定阿里巴巴在 IPO 阶段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的义务,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一事件中,起诉方原本最重要的主张之一,是怀疑阿里巴巴在 2014 年 IPO 时就已经知道工商总局这份白皮书的内容,但没有在招股说明书里指出这个问题。
这一怀疑的来源是由于白皮书中宣称,为了配合阿里巴巴的 IPO 进程,工商总局刻意推迟了这份文件的发布时间,律师团由此推断阿里和总局之间早就暗通款曲。
但这一点终究无法被证实,阿里方面一口咬死「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站上发布后,我们才第一次看到这份白皮书 …… 阿里巴巴从未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推迟发布任何报告」(蔡崇信的原话)。
在提不出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仅凭怀疑和推断来认可原告的这一主张的。
虽然最终胜诉,但当初阿里巴巴恐怕也是被这个案子吓出一声白毛汗(不知道那位拍板把白皮书挂上官网的主管官员最后又是什么命运)。
作为业务模式高度相近、直面 PK 的竞争对手,拼多多绝无可能忘记这么重要的案例,在写招股说明书的时候也决不会漏掉类似的风险提示 —— 尽管具体文字怎么写、写到什么尺度是可以把握的,但终究是要写的:
(同样,看不清图请点击放大)
比对一下两份,我坚信拼多多在写招股说明书时必定是反复研读并学习了阿里的 F-1,比如阿里说:
In 2008, 2009 and 2010, Alibaba.com, and in 2008, 2009, 2010 and 2011, Taobao Marketplace, were named as 「notorious markets」 in the annual Special 301 Report or Special 301 Out-of-Cycle Review prepared by the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拼多多说,我没那么大名气,还没被老美盯上过,不过我可以写国内的破事儿:
For example, in January 2018, we were requir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distributors of publications on our platform and to respond effectively to clai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甚至大概连遣词造句也秉持了拿来主义,比如阿里说:
For instance, we learned that in early 2011 and 2012 in two separate incidents, certain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sellers in order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http://Alibaba.com and Juhuasuan.
拼多多就说:
For instance, in early 2017, we found out that one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merchants attempting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our platform, and we reported such behavior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这算英文精读课的 rephrase 练习?)
但拷贝不走样的好处就在于,能以很低的成本把风险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如果法官认为阿里巴巴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那么拼多多也可以据此推断自己基本上很难因为这一条被告到。
大约这也是为什么拼多多的管理层之前就曾公开宣称,其打击假冒产品的方式「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处理假冒商品的方式类似」,完全是「一切向阿里看齐」的做派。
并且有了前车之鉴,相信拼多多的券商和律师也不可能不做任何面对集体诉讼的预案。这也是为什么我在一开始就说,拼多多不见得就会输掉这场官司。
当然,拼多多留给投资人的把柄也不止售假行为披露不实这一点,诸如「三亿人」这类荒谬的宣传语,说起来都是可以被拿出来敲打敲打的。
根据目前的报导,提起诉讼的律师团也不是只揪着一个痛点,而是分工协作、四面包抄:
据了解,六家律所分工明确:Rosen Law Firm 声明调查原因是有人指控拼多多向大众投资者们发布具有极大误导性的商业信息;The Schall Law Firm 声明将调查拼多多是否涉嫌未披露相关信息给投资者;Pomerantz LLP 将集中调查拼多多及其高管是否涉嫌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 和 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 LLC 表示调查焦点将集中在拼多多公司及其员工是否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
(引文来源:美国律师事务所发起集体诉讼,会给拼多多带来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律所中,Rosen、Pomerantz、Howard G. Smith、Gewirtz & Grossman 都参于了此前对阿里巴巴发起的集体诉讼,也都是在集体诉讼领域老吃老做的老油条。
在刚刚经历了一次无功而返的诉讼后,如果没有几分把握,他们会这么积极迅速地投身需要自担风险的新战场吗?
但不管最后的判决是输是赢,或者花多少代价能达成庭外和解,上市五天蒸发 50 亿美元市值、上市五天就面临集体诉讼,都已经是抹不掉、不光彩的既成事实。
从这一点来说,无论案子结果如何,拼多多都可以算是输了 —— 这也毫不意外,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