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疫苗的危害与刑责
长生生物未来命运如何?
这需要解释一个根本性问题,即该公司生产的疫苗究竟安全与否。
针对舆论风暴中的长生生物狂犬疫苗造假案,中国药监部门通过全国覆盖面积最广的电视台发声。央视引述国家药监局负责人的话说,长生生物“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
央视没有披露相关造假细节,但其他媒体此前援引了举报人的说法。《中国证券报》称,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小罐发酵”改成了“大罐发酵”。《中国经营报》则说,“涉及工艺变更中出现添加酶问题”。
就变更发酵容器大小,上海疾控中心医师陶黎纳告诉腾讯新闻《棱镜》,这一工艺变更主观上希望提升疫苗产量,但“可能因为蝴蝶效应而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陶黎纳同时是自媒体《疫苗与科学》的主理人。
目前业界人士没有获得有关跟变更容器大小而造成疫苗效果产生差异的案例。考虑到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问题,疫苗生产工艺须接受药监部门严格把控,即使是反应罐大小的问题。
疫苗研发科学家崔翔告诉腾讯新闻《棱镜》,作为通行惯例,“按ICH的标准,工艺上的改动也要申报,批准后才能使用”。
ICH指的是“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其标准被中国药监部门引为药品审批和监管的重要原则。
就添加酶的问题,崔翔告诉腾讯新闻《棱镜》,酶通常情况下作为生产工艺的催化剂使用——用以加快反应速度,降解杂质或提高产品纯度,“(具体)要看加的是什么酶”。
“如果工艺成熟,在加完酶以后再将其去除,并得到过工艺上的验证”,则不会影响疫苗安全性,崔翔表示,“如果做不好,酶就是杂质,可能影响到疫苗的质量”。
具体而言,可能的后果包括“影响疫苗抗原的问题定性”,以及造成“长期保存下有效成分失效更快”。
目前尚不清楚酶在此次事件中的具体应用工艺,但基于严格把控生产过程的同样理由,未经报批而引入催化剂属违规行为。
原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确认,药企须严格按照生产批件和批准的工艺生产疫苗。
就长生生物所产狂犬疫苗来说,由于已经上市的狂犬疫苗获官方背书,并无质量问题;而涉事疫苗又并未上市——若这一前提成立,此次狂犬疫苗事件将不会影响公众健康。
但陶黎纳和崔翔都向腾讯新闻《棱镜》表示,考虑到“疫苗对于公共卫生的重要性”,长生生物漠视规则、随意更改生产工艺的态度须严惩不贷。崔翔建议监管部门应对长生的过往产品开展核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对注射过的用户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吉林省食药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认定长生生物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国家药监总局表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恐怕较难实现,”一位刑法学者对腾讯新闻《棱镜》表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程度,“这就要求有受害者出现,并且建立受害后果和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因果关系。”
截止腾讯新闻《棱镜》发稿,暂未出现长生生物疫苗案的相关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