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真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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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8 日知友「吴亮」在知乎发布专栏文章《在今天这个故事里 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盗》,称「阿里巴巴竟以合作名义,拿走了我们的技术方案,全盘抄袭了我们的 App。」同时吴亮表示,已启动法律程序。对此天猫称正在进行调查和核实。

如何看待阿里巴巴抄袭「你今天真好看」?
经调查核实,我们对「你今天真好看」团队的投诉已有初步的结论及处理,现公布如下:
1、「智能测肤」在功能说明和口播文案上,存在抄袭行为。为此我们向「你今天真好看」团队诚恳道歉。
2、我们决定永久下线「智能测肤」功能,立即执行,并将这一业务功能开放给第三方服务商来进行。
3、对于「智能测肤」相关的业务、产品、设计团队的三位总监予以严重警告处分,计入年终绩效评定,影响其年内晋升、股权激励、年终奖励等资格。其余涉及员工,均予以警告。
4、阿里健康此前与「你今天真好看」团队的商业接触以及最终合作未进行是独立事件,与「智能测肤」项目没有任何关联,更不存在盗取代码的行为。我们仍愿意与「你今天真好看」团队一起 review,或尊重「你今天真好看」团队意愿,提交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做出公正评判。
保护原创,才是对创新最大的尊重和推动,更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底线。我们感谢「你今天真好看」团队对我们的警醒,并感恩所有关注和评论此事的人。
天猫 2017 年 9 月 29 日
写一下关于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和概念,中国具体法律法规可能有稍微的不同,但是原理应该是基本相通的。
当你的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 就拥有了著作权。你不需要去注册或者上报「我是这个作品的作者」,你创作出来这个作品就属于你(被雇佣情况除外,那个比较复杂和本问题无关,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所以你不需要注册专利或者申报著作权再去告对方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订版),包括了下面这些种类的作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个问题主要是计算机软件和产品设计图这两块。
很多人举了以前有人告腾讯抄袭游戏的案子来说「中国根本不管著作权」,很多情况下是因为他们分不清楚著作权到底在保护什么。
法律只保护「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想法」。
简单的来说,我有一个想法,要做一个扫一扫就能够发现我皮肤问题的软件,还能给我的皮肤推荐护肤品。
这是一个想法,我在展销会上告诉了阿里巴巴的人,他们人多势众先把 App 做出来了还发行了,我不能告他们侵权。
但是如果我已经把代码写出来,图纸画出来,所有框架搭建好,他们哐当一下复制粘贴搞了个一模一样的,那我就可以告他们侵权了。
比如「Sheldon v. Metro-Goldwyn Pictures」这个案子就是很典型的,「著作权到底保护到哪个程度」的例子。
简化一下就是 A 按照当时非常有名的凶杀案庭审记录写了个剧本,B 跟 A 说哎呀我想看一看我们也许想拍呢!
A 就给 B 瞅了一眼,B 说哎呀我们没有兴趣再见啦!几个月以后,B 剧院上演了以那个凶杀案为原型的剧。
A 把 B 告上法庭,B 辩解说,「这个故事所有人都知道啊!我哪里侵权了!」
法院看了看两方的人物设计,舞台剧本设计,台词等等,得出结论,「虽然故事的原型大家都知道,在设计方面和想法的实现方面还是不同的。B 曾经看过 A 的剧本,并且在表现手法上面和A的很接近,所以 B 侵权了。」
这里我们也提到了证明对方侵权需要的两点,
对方作品和我的作品的相似程度非常的高 对方有能力接触到我的作品
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是,其中一点越满足,对另一点的要求就相对低一点。这也就是为什么电影公司和音乐公司一般拒绝接受大众投稿,因为万一几年以后他们写了个歌或者剧本,和某人偶尔投的材料有一些相似之处,即使是巧合他们也会有麻烦。
最后提一下,对于软件著作权国务院有附加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适用法律和赔偿方面,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 100 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我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走庭审的话耗时耗力,普通 start-up 确实斗不过大公司的 general counsel 和外雇律师。
我看到原文里面提到了「合同没有签」,那应该是有原始合同的。在合同法里面有一条叫「acceptance by performance」,不知道可不可以在此找出证据对方采纳你们的代码和设计,赔偿可以参考合同里面的协商金额。
建议主要走公关和庭外和解两条路,希望能够 1. 让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寻求合作机会 2. 要一大笔补偿金。
从用户角度来说,这个产品未来发展前景还是很好的,美妆护肤这个市场用户需求一直很大,盈利性也非常的高。当然同时希望能够借这个公关机会多做一些宣传。
来自我朋友圈的知识产权律师徐可一对我的回答的评论和意见,我思考了一下非常认同。据创始人称阿里虽然承认构思创意抄袭但是完全没有联系团队协商赔偿事宜,可以说是大写的不要脸了。
今天也和我身边的码(nan)农(peng you)交流了一下这个知道思路能不能直接写算法的问题,感觉也是可行的。所以我建议还是多一点被阿里坑的创业团队一起做公关和诉讼。
以下徐律师给我的留言,非常感谢他,
「基本正确,但:专利是需要注册才能告专利侵权的,因为专利需要注册才能有专利权,没注册专利的技术,一旦公之于众,即刻成为公有领域知识(全球仅美国有一年申请缓冲期);著作权不需要注册即有(全球几乎通用),但是如果你要去法院告著作权侵权,不少法院会要求权利人先去版权局登记注册(美国);计算机软件很特殊,代码可以著作权,但部分功能可以专利,需逐案分析。」
「这个一般得在向大公司公布一丁点儿东西前,签署保密协议,按商业机密算。大公司码农都不是盖的,了解算法思想后重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非常遗憾的是,这种大欺小的模式发展到今天,一般走著作权侵权只在理论层面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