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如果满足以下三条是可以离婚的。不象中国,一方不同意,就离不了。
1。事实分居一年以上;
2。婚姻不忠事件的受害者一方如果提出离婚的话;
3。精神折磨;
所以,狠心的男人只要搬出去一年,就基本上自动判离婚了,法院只走形式;至于第二条,以中国的观念,不忠的一方大概求之不得;第三条我觉得最恶心,因为它包括拒绝同房,而不论什么原因。也就是说,一方如果彼时不在状态、很疲倦拒绝的话,她/他就得把自由、人权放在一边,强制实行义务,简直是兽性至上的法律,哪里是人权、自由至上的法律。
说到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抚养,我只能就我了解的魁北克省民法情况做说明:原则:监护权交给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一方,经济收入、与母亲或父亲的亲近程度、以往对孩子是否有失职表现、都是考虑因素,如果孩子大到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庭也会给孩子表述机会,并将其作为考虑因素。
很多人对在加拿大离婚有错觉,认为有很好收入的一方一定会赔的很多。其实并不如此。我在另外一个帖子里简单说过一些。如有需要,下次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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