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杨早
朋友转了一篇批评我的文章《脆弱与能力:对女性“自愿裹小脚”的批判》(刘满新,“澎湃·思想市场”2016年7月5日),针对的是我2015年10月写的那篇《如果女性自愿裹小脚怎么办?》。批评文章的起源,居然是前一段沸沸扬扬的“南日记者强奸女实习生”事件。
作者引述李思磐2013年文章《中国大陆自由主义者为何不支持女权主义?》,批评当下自由主义者并不关注女性议题,“男性知识分子整体缺乏对男性精英性别特权的自我反省,可能是自由主义对女权议题表现梳理和反动的主要原因”。还有“破土网”的文章《“强奸女实习生案”背后,如何看待自由主义和女权主义的矛盾?》,认为自由主义其实是一种“语言泡沫”,“正义从来都被这些居于高位的具备影响力的所谓知识分子们改写着”。
这一段你读晕了没?再往下看,文章大意是说,杨早认为女人自愿裹小脚,女权主义者就没有权利代言她们,这是“所谓自由主义自身对自由主义的误解,特别是对‘自由’的片面理解”。为什么呢?因为自由不是说没有受到暴力胁迫的自由选择,就保障了人的自由权利。这样理解是狭窄的。因为“能力”才是做出真正选择的基础,如果一个女性自愿裹小脚,她就“不能再做自由的选择”了,所以“自愿裹小脚”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不准自愿裹小脚。
是不是很绕?有本事你去读读原文,比这更绕……但我还是读懂了文章的题旨:一个人能够自由选择,前提是TA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否则TA就是“脆弱”的,注意,重点来了!
而脆弱作为一种普遍的状态,需要由社会来提供帮助才得以满足。脆弱,意味着脆弱的人在基本能力方面的缺失,而这些缺失不仅仅只是先天的不幸,更多是社会安排导致的困难。自由主义女权追求的就是让每个女性都能摆脱各种脆弱,能够真正地自由选择。所以,自由主义女权需要去关注每个有血有肉的个人,要求社会和政府满足她们所缺失的基本能力,让她们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的人。所以,自由主义女权不会同意自愿裹小脚,因为这种所谓的自愿选择极可能反映了认知上、社交上等等基本能力缺失,同时也会导致更多的脆弱。
作者是哲学硕士出身,让我来运用中文系的能力帮他翻译一下上面这段话:女性普遍是脆弱的。脆弱的女性其实不具备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她们的选择应当由“自由主义女权”代为做出,并且替她们向“社会和政府”要求帮助,由社会和政府来赋予她们做选择的能力,这样,她们就可以自己做选择了。

正如刘先生对《如果女性自愿裹小脚怎么办?》表示“无语”,我看懂他的意思之后,也是无语了良久。
都是套路……而且是多么熟悉的套路。诚如众多研究著述的那样,中国近代的反缠足运动,主要是由男性启蒙者发起的,而男性启蒙者突然关心起中国妇女的小脚来,并不是他们感受到了妇女长久的痛苦,而是基于西方列强入侵的刺激,中国亟需“强国”,而比照西方经验,作为“国民之母”,妇女的健壮程度,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反缠足运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了。(参见《“女子“为何在晚清突然变成重要议题》,腾讯网文化频道2016年6月27日)
我并没有说,反缠足运动没有解除中国妇女的痛苦。但是这种解除,并非基于妇女本位的选择,因此,这一运动疾风骤雨地推行,是一种“代言式的解放”。就是你同不同意,我都要解放你。站在今日的立场,我们当然可以认为这是妇女解放的大好事,但从“有血有肉的个人”出发,我们就不能不考虑那些承受转型代价的女性的付出:已缠足的女性,如果保持现状,有守旧的人家迎娶,从小天足的姑娘,可以学新派的自由恋爱,唯有“解放脚”的未嫁女性,处境最是无奈,不少人只好在家郁郁而终。

更重要的是,如果“代言式的解放”逻辑成立,实践可行,那么有什么样的自由选择不可以由“自由主义女权”—社会—政府代为决定呢?比如生育权,普遍脆弱的女性也未必有能力选择吧?我们是等到她们的脆弱问题解决了,再来做自由选择吗?可是,怎样才算是解决了脆弱问题呢?这可不好判定,索性,帮她们决定了吧。国家需要的时候,让她们当“英雄母亲”,国家有别的需要的时候,可以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形势又变化了,再鼓励生二胎……总之,正如素质不够的人民不能享受民主权利,“基本能力缺失”的女性也不该有自由选择权。
我从来没说过,只要没有暴力胁迫,所有的自由选择都是正当的。因为“正当”是一个价值判断,不同立场的人心目中的“正当”自然也不同。缠足与整容,实质上都是对身体的修改。是否正当,或者说,程度有异,量变到质变的边界在哪里,每个人心中有一根标尺。吸烟与吸毒,也是同理。
既然如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岂不是没有是非?理想状态下,法律与各种规则,是提供一根公认的标尺。我们总说“法无明文即容许”,就是因为社会需要为自由选择设立一道围墙。而立法必须基于民意基础上的代议制,过程必须审慎且公开,也是要为不同的选择提供更多博弈的机会。
而所谓“基本能力缺乏”或“脆弱”的提出,实际上是“自由主义女权”的自我立法。一个成年女性,买买买也好,裹小脚(或整容)也好,谁有资格来判定她是不是一种理性的、有能力的选择?法律上认可的完全行为能力,如果不能涵盖“自由主义女权”提出的“基本能力”,那这些基本能力又该由什么个人或组织来进行认定呢?
我还是举柳岩事件为例。包贝尔的婚礼,由于邀请媒体记者,也有公关运作,可以认为是半公共场合。伴郎抛柳岩入水中,这种行为是否得体,每一个观看者可以自行判断。即使大部分人认为这种行为“不得体”,只要伴郎们抗得住掉粉的损失,法律并不会做出反应,因为没有受害人的究举。
然而一堆女权主义者(是否全属“自由主义女权”我不清楚,这些命名都乱得很)直接将这一事件定性为“性骚扰”。我当时就很疑惑,在群里问:性骚扰的认定,真的不需要被骚扰对象本人的确认吗?
按我朴素的想法,如果不需要本人确认,那就太可怕了。情感专栏女作家总是感叹中国男人不懂调情,可是只要不是二人世界,在酒会或饭局搞搞暧昧,被第三者举报性骚扰怎么办?渴望调情又得不到的女性是不是也举一块牌子“我可以骚,你可以扰,但他们不让”?

是的,女权主义者完全不需要柳岩本人的表态,因为她们说:柳岩还要在圈子里混,她不敢出来指认性骚扰的。这大概也是女明星的“脆弱”吧?可是,什么话都让你们说了,那些“有血有肉的个人”是不是太像木偶了?
前段时间有不少文章在争论胡适“容忍比自由更重要”这句话。从经验的角度出发,我是很赞成胡适这句话的。“自由主义女权”固然有他们分辨天下女性有没有“基本能力”,是否“脆弱”的自由,我们听了,笑笑便好;但如果这种思想,与权力达成了某种结合,则普遍脆弱的血肉女性,难免又要去再争一遍那些“法律赋予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比如双十一剁手的权利,去韩国毁护照的权利。为防微杜渐计,我们还是从现今起推崇“容忍”的好,希望“自由主义女权”不要“必不容反对者有讨论之余地,必以吾辈所主张者为绝对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
危言耸听么?莫忘鲁迅一言:“革命以前,我是做奴隶,革命以后不多久.就受了奴隶的骗,变成他们的奴隶了。”
【作者简介】
杨早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知名文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