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十诫不可能有纯粹民法意义上的内容,而只是体现了古代犹太部落祭司所设想的部落战神与自己的族人的关系。即使看似纯民法性质的诫律,也是属于“神”的氛围的,比如“奸淫”【参见德国新教最重要的辞书RGG(Religion in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婚姻一条】。这样一个部落神所立的诫律能称为全人类道德良心的基础吗?
17世纪前叶,在清教徒屠杀 Pequot 印第安人的战争中,清教徒司令 John Mason 在一次屠杀后写道:“这真是上帝(Almighty)对他们的灵的可怖打击,他们从我们身边逃走奔入那火焰,许多人就那么死了……上帝在他们之上,嘲笑他的敌人和他选民的敌人,让他们变成熊熊燃烧的火炉……上帝审判这些异教徒,把这地方充满了尸体:男人,女人,孩子。上帝很愉悦地打我们敌人的屁股,把他们的土地赐予我们为业” ("the Lord was pleased to smite our Enemies in the hinder Parts, and to give us their land for an inheritance"。因为他的读者们都很熟悉申命记,Mason没有必要引用下面的字句:“ 但这些国民的城,耶和华你神既赐你为业,其中凡有气息的,一个不可存留,而是要照耶和华你神所吩咐的 …… 都灭绝净尽……”(申命记20)—— 当没有印第安人可杀的时候,他们连印第安人的狗都不放过。
Mason 的同伙 Underhill 回忆道:“年轻士兵对眼前的血腥景象感到悲哀”,但是,他安慰他的读者:“有时圣经宣称说女人和孩子必须和他们的父母同亡。”("sometimes the Scripture declareth women and children must perish with their par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