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源济 于 2018-10-14 09:33 AM 编辑
刘强东每年只拿一元年薪, 如果章泽天通过诉讼离婚的话, 可分配的婚后财产会只有几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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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有趣的一道题。
闲话他人家事未免长舌,然而「股票期权离婚分割」却是一个法律上的好问题。
好题便当有好答,故而不妨撇除八卦闲话的部分,单以「股票期权离婚分割」的司法实践为题,从法律层面分析一二,抛砖引玉。
正式展开:
简要描述背景,本题题主所问的「刘强东每年只拿一元年薪」,指的是 2015 年 8 月 7 日京东发布当年第二季度财报中关于「首席执行官报酬」(CEO Compensation)的说明:
CEO Compensation
In May 2015,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pproved a 10-year compensation plan for Mr. Richard Qiangdong Liu, the Company’s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Under this plan, Mr. Liu will receive RMB1.00 per year in cash salary and zero cash bonus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He has been granted an option to acquire a total of 26,000,000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ing approximately 0.9% of the Company’s total shares outstanding, at an exercise price of $16.70 per share (or $33.40 per ADS) under the Company’s Share Incentive Plan, subject to a 10-year vesting schedule with 10% of the award vested on each anniversary of the grant date. The Company will not grant any additional equity incentive to Mr. Liu during the 10-year period.
京东在美国上市,美股每份 ADS(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对应两份 A 级普通股(Each 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 represents two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根据「CEO Compensation」展开的内容,刘强东在未来十年内每年领取 1 元人民币的现金薪酬,无其他现金奖励,同时获得总数 26,000,000 的 A 级普通股期权,有权以 $16.70 每 A 级普通股(或 $33.40 每 ADS)的价格行权,期权在每年授予日授予 10% ,同时京东在未来 10 年内不再向刘强东提供任何额外的股权激励。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刘与章于 2015 年完婚至今。
对于题主所询问的财产分割问题,基于前述的「报酬计划」,定性地说,法律层面上,这个问题可以近似地转化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
背景部分介绍完毕,以下继续展开: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最具参考性的规范性文件是 2009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针对的案情大致是:
LF 与 SHS 于 2002年登记结婚,2001 年(婚前)LF 所在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期权,分四年,每满一年可行权四分之一;两人于 2004 年离婚,婚后 LF 行权并抛售股票获利,SHS 请求将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该案情与本题所讨论的刘婚前与京东协议的「报酬计划」,其后结婚,股票期权在婚姻存续期间授予十分相似。
对于 SHS 的诉请,广东省高院批复全文是: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 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 XT 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
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
在 LF 与 SHS 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 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从批复意见看,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即使离婚后行权,亦「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故「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高院首开先河,其后的司法实践基本与之类似,至此,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期权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当无疑虑,「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股票期权的离婚分割」问题的讨论似乎告一段落。
对,只是「似乎」告一段落。
广东省高院批复有一处关键与本题大为不同——批复针对案情中,当事人已经行权并抛售股票获利,而在本题中,授予期权并未行权。
如图所示,截至本答案成稿之日(2018 年 9 月 27 日),京东美股收盘价 $25.43(ADS)。
按「报酬计划」,刘的行权价格为 $33.40(ADS),由于股价低于行权价格,至少在现下不存在行权获利的空间。
于是又回到了文初的剧透——这里有一个「学科视角」的差异。
金融市场中,期权又可分为「实值期权」与「虚值期权」:
所谓「实值期权」,即是指内涵价值大于零,或者通俗点说,买方立即执行即可获利的期权。
而「虚值期权」,是指不具有内涵价值,或者对应地说,买方立即执行会出现亏损(因此不会立即执行)的期权。
本题中,「报酬计划」协定的行权价格为 $33.40,现时股价为 $25.43,此时行权相当于以 $33.40 买入再以 $25.43 卖出,高买低卖,是明显的「虚值期权」。
虚值期权相当于以现下的付出博取未来的获利可能,尽管此时行权收益为负,但由于未来收益可能的存在,虚值期权也有其价值在,甚至由于以小博大,市场上虚值期权的成交量远远大于实值期权。
故此,在金融市场的「视角」中,「虚值期权」亦是「有价」的。
然而司法实践却又不然。
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期权「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批复》),对应期权有一定的专属性,同时相关期权常常伴随着对外转让限制,因此以虚值期权市场价格认定待分割财产价值未必公允。
另一处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法律上判断「何时行权还是继续持有」本身是一种可能创造价值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对应收益归功于决策者。
如果以虚值期权市场价格作为财产价值进行划分,实际上是将未来投资决策的预期收益也部分地划入了此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内,这是有失公平的。
故此,在司法实践的「视角」中,「虚值期权」却是「无价」(无法作价)的。
小结一下:
1. 「一元薪酬」其实是一份为期十年的期权授予协议,不可望文生义。
2. 司法实践中,以广东省高院的《批复》为参考,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期权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本题中该笔期权的总量取决于何时解除婚姻关系)。
3. 京东现时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故此时的期权为「虚值期权」。
4. 司法实践与交易市场定价不同,以现价行权收益为准,故「虚值期权」需待股价变动至能够行权之时再行起诉,以审判时股价核算行权收益并以此为参考确定补偿金额(这也是本题对应的最终答案)。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