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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杂谈] 版规常识之三:协议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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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1: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任大先生 于 2011-5-22 00:33 编辑

版规常识之三:协议和宪法
     前面两章,提到了网络ID的组成(网络空间和思想),网站的上帝是站长。这一章,主要通过阐述网络ID注册来谈谈协议和宪法。
     当网友黑条(他的真实姓名不知道,姑且用和网络ID同名来称呼吧)兴冲冲地打开爱城中文网,想和其他网友发言交流信息的时候,他需要注册一个ID。黑条首先点击页面上面的“注册”,接着弹出来的窗口就是《论坛协议》。他必须阅读这个《论坛协议》,而且还必须点击“同意”,方能够进入下一步注册。黑条是个网虫,他混过很多网站,注册过很多ID,所以,对于这些步骤,黑条向来是不假思索,一带而过的。黑条想:“你让我点击同意就点击吧,反正里面的内容我也不关心,我只关心尽快能够注册,以便能够上来发帖交流。”黑条和很多网友一样,也许没有意识到,这个协议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签署协议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他这一点击“同意”,就是完成了一个协议的认可和授权。他实际上就相当于在现实的协议文书上面签名.     既然黑条签署了同意《论坛协议》,那么他就必须遵守《论坛协议》上面的一切条款。任何和黑条同样的网友,在他们注册ID成功以后,都做了同样的事情,签署了同意,必须遵守《论坛协议》。     那么,黑条是签署《论坛协议》的一方,谁是《论坛协议》的另一方呢?网站拥有人站长。《论坛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必须遵守的。这个协议就是契约,网友和站长通过契约,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信大部分网友对《论坛协议》仍然记忆犹新,《论坛协议》明确了网友上该网站必须遵守的规则,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注册的方法。这是网友必须遵守的,因为他已经点击了同意,他有义务遵守签署的协议的一切条款。如果他不遵守,那么就相当于他违反了协议,按照合同法规定,协议的另外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挽回该网友违反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其中,措施主要包括一些惩罚网友发言的手段,相应的措施既可以在《论坛协议》上面有提及,具体实施则依据相关的版规来详细规定。
     仔细在阅读一下这个《论坛协议》,你会发现,协议条款完全是要求网友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网友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网友的义务相对于网站来说,就是站长的权利。那么,既然是协议,是否还有另外一部分呢?也就是,网友的权利和老杨的义务那一部分呢?协议没有提及。本人把这个没有提及的部分称为隐性条款,这些条款主要必须明确网友有自由发帖的权利,当然是在遵守协议和规则的基础上;同时,网友还必须拥有在网络上人人平等的权利;有通过网络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有受到规则保护的权利;有发言不受剥夺的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有申诉的权利;有除商业领域之外,禁言必须要经过审判的权利,和在审判过程当中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应该是网站管理员和超级版主的义务,主要包括:有保障网友自由发言权利的义务;有维护网友不受他人人身攻击的义务;有处理和解释网友申诉的义务;在非商业领域内,有维护未经审判的网友保持自由发言的义务;当网站利益和网友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有协调和平衡双方利益的义务。 

    总而言之,《论坛协议》包括有形协议和隐形协议。有形协议指的是《论坛协议》明文规定的内容,明确了网友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隐形协议包括网友的权利和自由,是《论坛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又是网友实实在在必须享有的权利和网站管理者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个有形协议和隐形协议就成了网站的宪法。这个宪法,虽然可以称为不成文宪法,但是,宪法的部分条款已经成文,而且,宪法所体现出来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权利和自由的精神是客观存在的。网站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必须围绕这个宪法的精神为中心,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最高指导原则,体现出签署协议双方签约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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