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是sterotype. 国内撞人的事情也很多啊。 跟碰瓷比起来,我觉得还是真发生碰撞的事情更多些。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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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所以,碰瓷是新闻。 就像我前面说的,这记者如果不这么写这个标题,这帖子根本没人看。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31
写了这个标题, 也没(细)看。 Braveheart 发表于 2010-1-8 19:38
你仔细看看吧,看完内容,你就不会那么气愤了。 这记者标题党,内容和标题不一样。 padme 发表于 2010-1-8 19:42
仔细看了, 观点是: 老太是大混蛋 -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法官是大臭蛋 - wrong judgement frist, and slap his own face later 小伙是大倒霉蛋 - wast his time, money, and energy Braveheart 发表于 2010-1-8 20:00
我还发现了个傻蛋。 百万宝贝 发表于 2010-1-8 20:33
你仍然是只采用了单方面的证词啊。 要看双方的证词。 而且文中还说 " 对于宋某提交的一份“录像光盘”,代理人说,录像光盘里的内容全是事后媒体采访现场各方当事人的说法,不是第一时间的现场情况,也无法证 ... padme 发表于 2010-1-8 06:52 PM
大妈说的可是另一回事,这么撞,小伙跑的电动车远吗?"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这样不会出现行人在小伙身后,老太在行人身后。何况行人和小孩都没看到老太说的"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 happylux 发表于 2010-1-9 08:09
17# happylux 法律是这样讲的。比如有人脊柱骨折(不管神经有无器质损伤),你去帮忙,人家告你1百万赔偿(假如脊髓断了)。医生或急救员去救,他们知道怎样搞,即使医生意外把人脊髓搞断,人也只好干登眼。 hotday 发表于 2010-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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