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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海上遇大浪撞断“命根” 讨要同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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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10: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要同房权于法无依

被法院改判为4万元精神抚慰金

这一年多来,39岁的郑全顺(化名)心中无比苦闷。去年5月一天,郑全顺所在的远洋捕捞船,在西非附近海域遭遇大浪,正在船桅上修理桅灯的郑全顺被大浪掀下来,不偏不倚骑跨到一根钢管上,导致“命根”撞断,留下了“任何一个男人都没办法接受”的残疾。

近日,郑全顺将船东告到大连海事法院,要求船东赔偿他同房权。但是,法律上没有同房权一说。法院最终判决,船东赔偿郑全顺精神抚慰金4万元,残疾补助金、医疗费等20余万元,共计250331元。

事故很偶然

空中摔下,凑巧骑到钢管上

2008年4月,刚刚上船才两个月的郑全顺,随远洋捕捞船队远赴西非作业。半个多月后,也就是在5月3日的黎明时分,该船大副李军发现船上一盏桅灯不亮了。于是,李军就让郑全顺爬上桅杆去修理一下。

当时,海面上有风,浪也挺大,船舶摇晃比较明显。“我刚爬上桅杆,突然一个大浪扑过来,船体晃动的很厉害。”郑全顺一下没抓稳,就从桅杆上摔下来。郑全顺身下约半米处,有一根横着的钢管,这根钢管用于固定桅杆。事情如此凑巧,郑全顺不偏不倚,一下就骑跨到了这根横着的钢管上。

“当时觉得全身都很疼,还有点上不来气。我躺在甲板上一动不敢动。”郑全顺在甲板上躺了约有10多分钟,身体其它部位的疼痛感渐渐消失,但隐私部位的疼痛感却愈发强烈了。

案情不复杂

构成伤残,船东承认有责任

事故发生一个多小时后,郑全顺强忍着疼痛撒了一泡尿。结果,尿出来的全是血水,还有疼出来的一身汗水。

“当时就知道不行了,伤的不轻,大副给我拿来一瓶止痛片和一盒消炎药。我说光吃药不行,还是把我送到医院看看吧!”但是,捕捞船行驶在公海上,大副李军也感觉很难办,他只好把情况汇报给了船长老段。

“老段也没办法,总不能把船靠岸吧?即使靠了岸,那也是在国外,要去国外医院治疗,还得有护照什么的,一时半会儿也办不妥那么多手续呀!”捕捞船所属的大连某远洋公司的一位副经理说,“所以我们决定,还是等船回国后,再给郑全顺治疗。为此,我们缩短了捕捞作业时间,尽最大努力争取让郑全顺早点回国。”

6月15日,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这艘捕捞船终于回到大连。一靠岸,公司就赶紧派车将郑全顺送到大连友谊医院。“郑全顺被伤痛折磨了这么长时间,我们心里也很过意不去,觉得对不起他。”这位副经理说。

判决很难下

缺少依据,无法支持同房权

郑全顺住院后,进行了尿道扩张手术。但因为伤势较为严重,还需要进行后续手术治疗。

去年11月,两次住院治疗结束后,郑全顺仍然留下了终生残疾。今年2月,经医疗机构鉴定,郑全顺隐私部位所受的伤损,已构成七级伤残。

今年3月,郑全顺将船东告上大连海事法院,索要赔偿。在诉状中,郑全顺除了讨要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之外,还讨要了同房权赔偿,各项赔偿要求加到一起,共计27万余元。

但是,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却感觉有些难办。“对当事人来说,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本案而言,郑全顺的性权利也确实受到了损害,因此原告有权利申请损害赔偿。”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可是,同房权并没有被写进法律,不具有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没有办法支持他这项诉讼主张。”

经过数次沟通、协调。最终,郑全顺更改了自己的诉讼主张,他把同房权变成了精神抚慰金。7月20日,本案经公开审理,最终郑全顺胜诉,拿到了250331元赔偿款。这笔赔偿款里,包含40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律有盲点

有无必要给性权利立法,专家观点不一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个体的性权利保护范围窄,有些领域处于一种空白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状已经让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惑和困难。

随着公民对性权利保护意识的提高,法律有没有必要及时立法,给个体的性权利以进一步保护呢?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学界的业内人士:

观点一:有必要给性权利立法。观点持有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明。

孔令明认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包含于生命健康权之内。但是,法律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保护。他认为,将来的立法中,“性福权”应在法律中予以具体规定。

观点二:没必要给性权利立法。观点持有人:大连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刘升。

刘升认为,法律在设定权利时,原则上应该是保守的。如果出现性权利问题了,就马上对性权利进行立法,那么延伸开来,当一个人的鼻子受到损伤了,是不是还要给“闻味权”进行立法?如果一个人手受到损伤了,是不是还要给“抚摸权”进行立法?

观点三:现有法律也可满足受害人性权利的主张。观点持有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作贤。

朱作贤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言,用精神抚慰的方式给受害人进行赔偿,无疑是一种可操作的方式。但是,当性权利受到伤害后,给予受害人多少精神抚慰金才算合适,已经成了一个很突出的矛盾。朱作贤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性权利受到损害后应赔偿多少精神抚慰金给出一个参考标准。这样的话,现有法律就也可以满足受害人性权利的主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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