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菁,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包产到户政策当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全国范围来看,用一刀切的方式制度化之后权力关系会被固化,出现的问题在短期内就很难纠正,这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
有学者说,中国的小土地所有制可以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但我个人认为保护农民生存权最重要的方式,是赋予他们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
大家好,我是郦菁,是一名历史社会学家。我今天想从一个不同的视角来给大家讲讲,我们熟悉的包产到户改革。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表格。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前后,除了安徽等少数地区之外,全国几乎没有地方实行包产到户。
▲ 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村地区的比例
仅仅4年后,到了1982年中央颁布一号文件,正式允许包产到户时,这个比例很快就上升到了80%。在随后几年配套政策出台的过程中,全国包产到户的比例最终达到了接近100%。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短短30多年中,我们国家农村经济的组织方式发生了两次重大的变化,一次是从小农经济到集体经济,另外一次是从集体经济再回归到小农经营。我的研究关注的就是这第二次大的转变,这也是改革开放的起点。
过去我们关于包产到户的理解是单一且贫乏的,对于包产到户的复杂遗产也缺乏分析。
针对包产到户为什么能迅速取得成功,之前大概有三种比较成熟的解释。第一种是说这是农民的伟大发明。
这是 1978 年底,中央还没有将包产到户合法化时,安徽滁州小岗村的 18 户农民私下搞分田时签的协议,每个人都在上面按了红手印。
这份协议现在存放在国家博物馆,农民发明了包产到户成了一个神话。当然有些当事人后来说,这份文件是包产到户合法之后重新补上的,对此我就无力考证了。
第二种解释我们比较熟悉,认为是改革派的政治精英推动了这次变革。第三种是制度经济学家提出的,其中最知名的是林毅夫和周其仁,他们认为包产到户后,相对明晰的产权提供了极大的劳动激励,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但是如果我们回到1978年的起点来看的话,其实所有人对于改革的方向都是不确定的。当时至少有三种主要的方案进入了中央的考量范围。
农业投资方案
第一种是我所谓的投资方案。
这要从文革的中后期开始讲起,当时中国的农业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投资存量减少。
70年代之后,第三次世界大战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低,中央开始逐渐地把资源从重工业和军工业转向了生产消费品的轻工业以及农业,农业获得了大量的投入和贷款。
中央也发动地方推动农业机械化,进行了很多农田水利的建设。从这张图中可以看到,第一次农村水利建设的高潮发生在大跃进时期,后面一次高潮就是在70年代中后期。
▲ 图源:朱晓明等《天水飞渡》
基层政府还允许人民公社办社队企业,也就是后来乡镇企业的前身。这些企业可以生产一些当地使用的小机械和农用工具,这对农业发展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1978年开始,中央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这对农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但也需要大量财政资源的投入。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有意思的转变。60年代开始国家为备战建设了三线工程,但到了70年代战争的威胁降低了,三线工程的工厂就开始转而生产农业所需的化肥和农药。
除此之外,70年代中央还开始系统性地引进西方的先进设备,大大提升了生产技术水平。
▲ 图源网络
氨气是生产化肥的关键化工原料,但长期被军工系统所垄断。到了70年代垄断被打破,中央和多家外国企业签订了协议,计划1980年之前要在全国建设10家大型工厂来专门生产氨气。农业生产这才不必再将绿肥作为唯一的肥料。
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说明投资方案不会挑战原来的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框架。
谁支持投资方案?
那么谁在支持投资方案呢?
首先当然就是在四人帮倒台之后主持工作的华国锋,推动农业机械化其实是毛主席定下来的目标,而华作为毛指定的接班人可以通过支持这项政策获得合法性。
▲ 图源网络
邓小平也很支持投资方案,并且同时支持在农业和工业领域投资。在工业方面,当时有一个所谓的“洋跃进”运动,比如上海的宝钢就是在这一波“洋跃进”中建立起来的。
除此之外,很多农口的技术官僚也是支持者。因为增加投资并不会削弱他们对集体经济的管理和控制,反而有时可以增强。
以承包制为核心的
多样化方案
第二种方案我把它叫作以承包制为核心的多样化方案。
1978 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改革的起点,但实际上会后的决议仍然维护人民公社,反对包产到户,只是允许了搞承包制。
我们如果把人民公社制度作为一端,把包产到户作为另一端的话,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其实可以有很多中间性的方案。
这里我补充说明一下,人民公社的组织制度至少有三个层次,最上面的人民公社是基层的农业生产单位;人民公社下面是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又包含很多生产小队和一些临时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小组,每个生产小队大概有十几个人;小组下面才是社员个人和家庭。
在不同层级都可以有不同的制度。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既然是承包制,那么承包的主体和承包之后生产经营的主体是谁,是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还是社员个人或家庭?会计核算的基本单位是什么,具体的分配在哪一层完成?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分配要不要联系产量。我们今天会觉得多劳多得理所当然,但在当时的政治话语中这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报酬联系产量被认为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做法。最后允许分配联系产量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重大突破。
另外,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作物类型来安排具体的生产组织方式,包括在哪一层生产、怎样进行联合生产等等。
所以在这几个层次中又有很多不同的维度,组合起来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制度,我们来讲一些其中比较流行的制度形式。
几种流行的承包方式
第一种是所谓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这是一种比较初级的承包制。简单来说就是设定一些边界比较清楚的工作任务,比如除草,然后把它承包给生产队、生产小组或个人,最后这些单位以工分的形式来获得报酬。
还有一种叫作联产到组、到劳,这是一种相对比较高级的承包制。
它的特点在于,第一它是联系产量的,多劳多得,这是一个突破;第二个突破是承包单位可以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但是分配以及生产决策权力仍然没有下放。相比之下,在初级承包中比如除草,你只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一段。
还有一种叫作专业承包,主要适用于一些副业,比如养鱼、养牲畜、造林、种果树等等,而且需要承包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种方式在全国一刀切地实行包产到户之后仍然保留了下来,而且往往在富裕地区比较流行,因为这些地区农业经营一般比较多元化。
这是三种最主要的形式,我们这里再讲一个具体的例子。1980年底《人民日报》报道了太湖边的保建大队,当时他们在粮食生产上实行了所谓的“四定一奖赔”。
简单来说就是定劳力、定产量、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减产赔,生产大队把任务分给生产小组,生产小组再用小段包工和定额计酬的方式把它承包给具体的社员。它其实有两级的承包,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
今天来看的话,像“四定一奖赔”这样的方式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了,我也是在研究的过程中才发现的。类似的制度安排还有很多,比如“三包一奖”“五定一奖”,还有“六定一奖三统一”等等。
这些多元化的方案都多多少少保留了集体的某些功能,这和包产到户是不一样的。当然,包产到户其实是承包多元化方案推到极致的一种形式。
总体来看,我们可以说投资方案试图从外部增加农业投入,来解决人民公社的问题;多样化方案则是试图从内部提供劳动激励来解决问题,它要调整的是人民公社内部不同层级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多样化方案的启示
多样化方案能够更好地兼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样性。
它给了地方政府和决策主体一定的自主权,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不会在全国层面用一刀切的方式来推行包产到户。
至少我个人觉得,这种方式真正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内在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更有效率的。这并不是否定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可以作为多样化方案中的一种形式。
因为多样化方案保留了集体的某些功能,我就集体的问题再多讲几句。在50年代的农业集体化之前,传统的小农经济当中,像宗族和农村的互助制度等都扮演了集体的角色,在非常时期可以为农民家庭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要拆除人民公社,一定意味着我们要极大地削弱集体这一层制度吗?在拆除了集体这一层制度之后,谁来为农民提供水利设施和大型机械等公共品呢?当然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农业机械等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但它是有缺陷的。
此外还有谁来给农民提供福利保障?谁来为农民争取有利的市场条件?这些本来都是集体应该发挥的功能。
这里我想举日本农会的例子,日本的农民加入农会之后,农会就可以代表农民来跟供应商和购买商谈判价格,可以促成集体行动、控制产量、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等等。
所以日本农产品的价格相对来说是较高的,这对农民来说是有利的。而在中国,目前农民就缺乏这一层保护,因为在包产到户的过程中集体的功能被拆除了。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可以承认小土地所有权,但这不代表我们一定要用小农的方式来进行生产经营,产权和经营问题也是可以分开看的。在包产到户之后,我们也可以以某种形式来实现集体的联合生产。
我之前讲的这些多元化的方案,固然它们被当作失败的方案给抛弃了,已经消失在历史当中了,但是我想它们的存在可以始终提醒我们,历史并不是只有一种可能性,过去失败的方案也许可以解决我们今天面临的迫切问题,这也是我努力打捞这些已经消失的方案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那么,谁在支持多样化方案?
一方面当然是改革派的精英,他们是在1981年之后才逐渐统一到包产到户这个新方案上去的,从1978年到1981年他们大多数是支持以承包制为核心的多元方案。
比如赵紫阳在主政四川时从来没有推行过包产到户,他推行的是承包制,特别是专业承包制。
还有一些支持者是那些坚持集体经济模式的保守主义的高层精英,主要原因是多样化方案比较温和,不会突破人民公社的基本框架。
农业包产到户方案
我们现在就要讲到最具突破性和最为激进的方案,就是包产到户。
在这种新方案中,农民表面上是获得了土地承包权,但实际上他们还获得了从生产决策到投资、分配和消费的一系列权利。如果我们从土地所有制的角度来看,这已经接近半私有制。
在60年代,特别是“三年自然灾害”之后的一段时期,包产到户就曾经流行过,当时大家把它叫作“分田”或“单干”。
但当时支持分田和单干的地方官员只是将其作为一种临时措施,他们设想度过困难时期之后再回到集体经济模式。这次不一样的是,在实行包产到户之后,人民公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多重功能迅速就瓦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