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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的“正当自卫”与官员的“正当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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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4 11: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代侠女”邓玉娇手刃奸人的事,已是天下知闻了。网络上,不管是资深专家还是末流法盲,都在热烈地探讨地一个问题:邓玉娇手刃强奸犯倒底是正当防为还是防为过当?网络上的众语喧哗并不能给英明的巴东县公安局以丝毫影响,“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经法院认定。”(凤凰网,5月18)

  巴东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的罪名立案,上可告慰强奸未遂者在天之灵,下可安慰将要强奸者的鸿鹄之志,实在称得上“正当自慰”的标准典范。邓贵大既然强奸未遂,那么就让巴东县接过流氓的大棒来强奸民意吧。


  除了强奸民意这个词外,我实在想不出什么词来形容巴东县公安局的专业水准。上次出现的“沉尸葬母案”,让我彻底摒弃了“弱者就是正义”观点。在邓玉娇事件中,我努力地搜寻着死者邓贵大之流值得同情、怜悯和宽恕之处,可结果证明只能是徒劳。弱者虽然不一定是正义,但强权一定是真理。

  太久了的事,我们记不来,也说不清楚,但就近几个月的事情来看,公款吃喝的屡禁不止,嫖幼强奸的层出不穷,不断地向我们阐示着某些官员的人生哲学里只剩下八个字:上为嘴巴,下为鸡巴。正所谓“革命上酒天天醉,不惜喝坏肠和胃;醉了宾馆抱妞睡,嫩口小妹多滋味”。

  但好好的潜规则偏偏被“倒霉蛋”砸了招牌,“酒不醉人”的邓大贵碰上了一个“色不与人”邓小妹。一番撕扯下来,小妹反误了大贵性命。不过仗义的巴东县公安局还是拿出看家法宝给小妹来了“故意杀人”,够狠!

  如果一代侠女邓小妹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我想,咱们的法律就要做伤筋动骨的改造了。首先,“正当防卫”可以取消了,“防卫过当”就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大的权益,当人民都没有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最为根本利益的时候,纸面上的东西已经毫无意义。至于天赋人权中的“抗暴权”,那就教育人民当它是资产阶级的瞎掰。与此同时,坚决废除强奸罪,强烈建议将之合并到“嫖宿幼女罪”和“嫖宿妇女罪”,刑期定为顶格处理“拘留十五日”。

  如果法律上的“正当防为”不得废除,那么女性遭遇强暴时,一定要分清强奸主体,根据强奸主体来选择反抗与否和如何反抗。如果是普通流氓恶棍,那么尽可能大声地呼救,挣扎,必要时可以动以刀具,法律定会是正当防为,最多给一个防为过当。但如果强奸主体是官员,不管官大官小,阔官狭官,女性朋友一律不得反抗,要牢记“服从才是硬道理”。须知此时如果抗拒,甚至动刀动枪,搞得强奸者伤筋动骨,那么就是涉嫌故意杀人,搞不好要判死刑的。贞节虽然重要,号称是女人的第二生命,但若是因“故意杀人”被判了个故意杀人,那就连第一生命都丢掉了。韩寒不是说过吗?“生活就像被强奸,当你无力反抗时,就只有躺下来享受了”。

  如果不想背负故意杀人的罪名,那只有装神经病。超级流氓想“逼良为娼”,那我们只有“没病找病”。没病找病装疯式古人有种屡试不爽的方法,“孙膑吃屎法”。如果觉得恶心,就只能选择豪放一点的“唐寅裸奔法”。如果觉得难为情,那就只有最后一招杀手锏了:“上访”。“上访者都是神经病”,那可是伟大学者孙东东说的经典名言。

  一个社会如果真的发展到这一步,那将是怎么一个情何以堪的世界。一个社会可以没有道德,那是人性的善的高标,做不到,不要紧,但是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规制,那是社会的底线,当底线都都沦陷了,还有什么不会崩溃?

  而法律的精魄却是公平与正义。
发表于 2009-5-24 07: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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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04: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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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1:1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真是乌烟瘴气,这类让人胸闷的事情怎么这么多。。。
好像他们就是要先把邓逼成精神有问题,然后以此了解此案,恶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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