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起洛阳》这部剧中,百里弘毅对于和柳七娘的这桩婚事一开始处处不满,他一心想要躲避这门亲事。剧中交待,在百里弘毅的心中,百里家族可是河洛名门,他的父亲更是朝中的工部尚书,而那柳家不过是商人出身,结果反而是百里家族准备靠他来攀附柳家,这是很掉分的事情。这不禁让人感慨:唐人的等级观念真的有那么严重吗?
百里弘毅的这个观念在古代其实是很正常的,在古代等级观念其实非常严苛。中国的身份等级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的奴隶制社会,尤其是周这个以氏族血缘为基础的王朝。
在周朝,统治者主要推行的是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度,从天子到诸侯再到卿大夫和士,层层分封,等级森严。为了维护这一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出现,统治者设立了特定的礼乐制度。在周礼中,规定了每一个阶级的衣食住行的规格。就拿用鼎的制度来说,根据《公羊传·桓公二年》中何休所注,“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大夫五、元士三也”。在周朝,僭越行为一经查处,可是会招来杀身之祸的。周礼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即不同身份的人婚姻自然是不能相通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管仲在《管子》一文中最先提出“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四民制度。商鞅在秦国变法中借鉴了管仲这一思想,将民众分为士、农、工、商四民,对于这四个阶级的管控十分严厉。商鞅的这一分类在秦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导致后面大商人吕不韦虽是资助赢异人登上秦王宝座的大功臣,却仍被秦人不齿。这一时期,四民之间有了极大的流动性,普通人也能做卿相,但宗族观念对婚姻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战国时期的自由恋爱是很难实现的,很多士族的婚姻都被赋予了政治联姻的性质,这一点也影响到平民大众的婚姻。
在两汉三国时期,实行荐举制度,地方官员每年要向国家“举孝廉”,这么做虽然可以较为有效地选拔人才,但却还是给了名门望族可乘之机,导致很多时候选上的还是官僚地主的子弟。当时婚姻等级观念也从未被打破,这时期甚至出现与奴隶通婚,所生子女也只能是奴隶身份的现象。
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制度发展到顶峰,这一时期几乎没有阶级跃升的通道。体现在婚姻上,刘宋孝武帝和北魏孝文帝也都曾明文规定禁止与士庶为婚。
这些观念代代传承,根深蒂固地内化于人们心中。在唐代,禁止良贱通婚的法令非常完备。《唐律·户婚》记载:“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可见之严厉!
这时候有人会说,常常看到有皇帝把某某公主嫁给某个功臣家庭,这就不算越级通婚吗?实际上,这不过是统治阶级内部的通婚。一般来说,这种婚姻被称为“当色相婚”,是合法婚姻。这其中虽然有一定的界限,但并不算很严格。只有士族大户与老百姓为婚,才会被说成“失礼”,会被士族耻笑。
再回到剧中,为何百里家族与柳家通婚没有被人诟病?其实在剧情中提到过,柳家虽说是商户出身,但早已发展成为河东望族,这与百里家族以百工身份发家无异。而百里弘毅的介意还是来自士农工商四民阶层的划分,毕竟工还是比商高一等,俗话说“官大一级压死人”,古代的等级制度何尝不是如此呢。
上文提到《唐律》对于唐人各阶级之间结婚的规定,这里就不妨提提唐代婚姻法制的几个原则。唐人在制定婚姻相关的法律时,其实一直离不开“阶级”“宗法”“夫权”“契约金钱”等几个关键词。
阶级我们上面说过了,接下来说说“宗法”。唐代也是个封建家长制的宗法社会,婚姻并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与整个家族息息相关。因此婚姻法规的制定向来讲究宗法礼制,接受宗法制度的制约。在结婚过程中,婚姻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礼仪,如结婚必须要有主婚人(一般为父母或长辈),一定要有“六聘”(剧中百里弘毅的父亲痛骂他时也是提到了“六聘”)等等。倘若违背了礼制,这一婚姻将不被认可,是非法的婚姻。
再来说说“夫权”,古代社会三纲五常的观念深入人心,其中“夫为妇纲”即“夫权”的体现。唐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法律中,自然离不开这一原则。这也导致夫妇犯罪,对妇的判罚一定比夫重,同样的,妾的罪也会重于夫。
最后便是“契约金钱”,这个其实也一直流传到了现在,不过在法律中并不是很明显。契约指的就是男方按程序递交给女方的婚书,以证明二者是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正式婚姻,所以说契约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象征,类似于现在的结婚证。而金钱指的是聘礼,即如今的彩礼,虽然《唐律》对此并没有规定数量,但它也是夫妻双方婚姻的象征。(即只要女方及其家长接受婚书或聘礼找那个的一项,便代表男女双方可以正式进行后面的婚礼。若没有,则是非法婚姻)
除了“良贱不婚”等原则,《唐律》其实对婚姻还有很多限制,诸如“同姓不婚”、“宗妻不婚”、“官民不婚”、“奸逃不婚”、“违时不婚”等。这些限制无不提现了唐代婚姻法规政策和等级观念、宗族观念、社会道德息息相关。
《风起洛阳》前期柳七娘的一味付出换来的却是百里弘毅的冷漠对待,剧情实在令人既心疼又生气。但综合当时的时代观念,以及角色本身的个性特点,一切又变得合理了。百里弘毅对于婚事的逃避,并不只是他个人的偏见,而是宗法等级观念在他身上的体现。
参考文献
牛志平、姚兆女:《唐代婚丧》,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
栗劲:《封建等级制度和法及其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0年第3期。
(作者:浩然文史·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