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社会才有的,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才导致了这些问题。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食品安全问题从远古时期开始就一直伴随在人类身边,我国古代存在哪些食品安全问题,对此类问题又采取了什么方法进行防治。古代的食物本就不像当下需要经过层层加工,而且因为科学知识的缺乏,食品原材料的安全问题,就成了人们健康的最大威胁。而自神农尝百草以来,人们也通过切身的经历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早在《论语》和《礼记》中,就有关于食物腐败不能吃的记载。《礼记·内则》中也直接指出了动物的哪些部分是不能够食用的,“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鳖去丑”。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古代因为生产力不发达,所以会有许多以采集和渔猎为生的百姓,但在采集和捕捞的过程中,依旧会发生食品安全的问题。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渔民使用毒草进行捕鱼活动。《山海经·中山经》中记载,“有草焉,名曰莽草,可以毒鱼”。虽然使用这个方法可以有效提高捕鱼的成功率,但是食用毒草之后的鱼本身会残留毒素,会对吃鱼的人产生危害。而且在使用毒草捕鱼的过程中,水源也会沾染上毒性,导致常有饮水之人中毒而亡。此类行为甚至持续到宋朝依然有发生,宋徽宗时期有奏章记载“愚民采毒药置于水中,鱼食之而死,因得捕之,盖只知取鱼之利,而不知害人之命也!”古人因为基本没有卫生意识,也没有有效杀菌的技术,所以在食品的生产、存储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每种食物都有自己的特性,一旦使用了错误的加工制作方法,食用之后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比如《金匮要略》中记载,桃子不能水煮,杏仁生吃会伤人。《千金药方》中也指出,食物放久变味之后就不能够再食用了,一切肉类也都应煮熟才能食用。可古时的人对这方面知识太过匮乏,因为错误加工丧命之人比比皆是。食品储藏也是古代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巨大隐患。因为古代没有电和冰箱,普通百姓一般只能将食物放于阴凉通风之处,减缓其变质的速度,但是效果却其实并不明显。一般的贫苦人家,为了不浪费粮食,吃变质食物也是常有的事情,这就导致了类似食物中毒的事情经常性的发生。古人为了储存粮食,常会对食物进行腌制,腊肉就是其中的代表。但是古时打猎一般在十二月,腊肉腌制完成后,马上就会经历多雨和高温环境,在这种环境中,腊肉也会迅速腐败发霉。而如果人食用了这种发霉的腊肉,立即就会生病,而且极难医治。随着古代社会的持续发展,商业市场也逐渐兴旺,并在唐宋年间到达了顶峰。商业的发展,使得食品随着交易发生流动,而这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更为频繁的发生。市场的发展使得交易的物品种类更加丰富。为了谋取利益,许多商人会售卖一些假冒伪劣的货物,造假问题层出不穷。据史料记载,古代市场曾有将杨梅染色进行销售、将老母鸡插上长毛伪装成野山鸡销售的荒唐事情。《杨文公谈苑》中也提到过,羊肉价格贵,猪肉价格便宜,所以常会有商人将猪肉放置于羊尿之中,将之泡出羊骚味再进行售卖。上述五花八门的造假,势必会让顾客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彻头彻尾的造假,古代市场上更多出现的其实是掺假的问题。比如电视剧中经常有出现的酒中掺水,当下常见的猪肉注水也其实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发生了。还不止如此,在粮食中掺杂米糠、沙石,在茶叶中掺杂绿豆再磨成粉进行售卖,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百姓健康危害极大。食品安全问题在古代比在当下要严峻许多,其严重危害了百姓甚至当权者的身体健康,所以早在周朝以来的统治者对此类问题都较为重视,也颁布了许多法规进行防治。周朝时期距今较为久远,所以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许多方面都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在《礼记》、《周易》等典籍中,也已经记载着许多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的规定。比如在《礼记·王制第五》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此条就规定了,五谷和果实没有成熟,没有到可以食用的时候,是禁止到市场上售卖的。还有在《礼记·曲礼上》有规定“毋抟饭,毋放饭”。意思是吃饭的时候不要用手去揉搓饭团,也不要将没吃完的饭再放回锅中。《礼记·丧大记》中“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意为吃东西时使用餐具的话不需要洗手,但直接用手抓的话就需要洗手,体现当时的人们对手部清洁的重视。在秦朝时期,第一次出现了朴素的预防疾病思想。据史料记载,有客人来秦做客时,需要用火烘烤客人的马车。因为马匹上的寄生虫如果不进行处理,是会影响到周围住户的饮食安全的。这个记载也体现了当时的人们已经有意识到动物身上存在疾病源,也知道可以使用高温进行防治。在汉朝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第一次规定在了法律条文里。在《二年律令·贼令》里有规定,凡有变质的脯肉被人食用后出现生病或者死亡情况的,这些脯肉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如果有人发现了变质脯肉却没有进行焚毁处理的,相关的官员都会被依据《盗》法进行连坐。这个处罚可谓是相当重了,也体现了统治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唐朝时期对于食品安全更为重视,规定也更加繁多,但是其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对于宫内和宫外的饮食安全问题规定不一。对于唐朝皇宫内人员的饮食安全,相关的法律可谓是十分严苛。《唐律疏议》中记载,“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食禁就是现代所说的食物“相克”,主厨若是失误一次就会被判处绞刑。不仅如此,要是食物原材料品质欠佳或者是处理得不干净,相关人员也都会受到处罚。甚至如果有无关人等不经允许进入御膳房,那等待他的后果就是被流放三千里,律法的严厉也体现了唐统治者对自己饮食安全的在意。唐设有“外膳”,是给留在宫中就餐的官员做餐的。但如果有人在外膳犯了与在御膳房一样的错误,那惩罚会比在御膳房轻上许多,而且其中的规定也只有寥寥几条,远比不上宫内那么繁多。而对于民间的食品安全条例,唐朝的甚至与汉朝的都没有太大差别,仅仅是对脯肉的规定做了细化处理,由此可见统治者对于宫内外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巨大差异。宋朝时期在律法中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并没有很大的改变,其主要的规定都出自皇帝和官员人为的颁布。比如前文所提及的“毒草”、“毒鱼”的现象,宋徽宗就下诏“以毒药捕鱼者,杖一百”。当时假茶盛行,开宝年间有规定,“禁民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卖一斤就杖刑一百,二十斤即死刑,刑罚不可谓不重。行会的出现,也为宋朝的食品安全管理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行会是商人们自发组织形成的,其作用是监督和监管,行会的出现很好的弥补了官府对于市场监管的漏洞,使市场环境趋于稳定,让制假、售假问题大大减少。而且行会的成员都是市场参与者,对于商人的小把戏了如指掌,可以说行会的出现,是宋朝时期没有什么大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明朝时期对于皇室的饮食安全一如既往的严格,且对于民间的法律规定也做了较大改善。《大明律》中,对在古代非常重要的盐和茶做了严格的规定。凡是有商人在盐中掺沙售卖的,杖八十。针对造假茶售卖的,制假者、售卖者和当地卫所负责人都会被发配或者充军。明朝对于茶与盐的重视,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对于民间市场食品安全的重视。清朝时期市场更加发展,且对外出口的茶叶量倍增,于是官府对于市场的食品安全情况更加重视。为了规范售卖,清朝时期出现了“经营执照”,商家必须持照经营。而且在清后期,还出现了对市面上茶叶进行抽检的部门。相关人员会对茶叶进行质量检测,如果检测不通过,整批茶叶都将充公。而且官府还给出了具体的检验标准,使商家与官府两方都有据可依。这些举措也使得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大改善。从古至今,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存在,防治手法也层出不穷。但依我看来,规定与法律固然有效,但如要治本,还需向大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外加使商人能够遵守其职业道德,辅以监管和处罚,或许才能够彻底解决此类问题吧。【1】《我国古代食品安全法规背后的食品安全问题探究》 张雨墨............................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