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修改规则 很多新闻报道,最后都会谈到,应该通过全国立法来规范这些现象。所以,我更关注的是:到底会立什么样的法? 在邹宜均案里,我还可以说,上海的精神卫生立法并不是一个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你不能拿它来约束人身自由,因为中国的《立法法》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一定要通过全国人大才有效。 但是,类似《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这类立法,一旦成为全国性的立法,我将会无话可说。 我就希望能做一些修改规则的事情,来清除立法当中的这些陷阱和魔鬼。 2010年,我创办了一个叫衡平的机构,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2011年到2012年,是中国《精神卫生法》经过全国人大讨论的审议期,衡平机构5次提交了立法建议。其中有不少的建议都被全国人大采纳了。 其中一个是用「非自愿住院的危险性原则」取代了原来的「自知力标准」。如果没有危害他人的危险,患者有权拒绝住院。毕竟法律处理的是权利上的碰撞,那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应该是以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边界的。自知力是一个医学术语,而危险性是一个普通人都能参与讨论的词汇。 在《精神卫生法》的草案里,曾经把「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也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之一。后来,我们成功地把这个条款删掉了。 精神病人也可以行使诉讼权,这点也写进了《精神卫生法》里。当没有事前司法审核的时候,我们至少得为有冤屈的人留下事后救济的可能性。 当然,我们提出的建议能被采纳,不是我们自己的功劳,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都对这件事有推动作用。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2008年联合国推出了《残疾人权利公约》,里边第12条规定,所有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中国作为第一批签署公约的缔约国,也有责任把《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落实到国内的立法当中。
有病不导致无权
2012年下半年,《精神卫生法》通过了,我们希望能应用这项法律,就接了上海一个住院精神病人的求助个案。 这个病人化名叫徐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他在精神病院里面已经住了将近十年。曾经也逃跑过,但是当天就被抓回去了。他申请过变更监护人,也失败了。
徐为年轻的时候,曾经在澳大利亚打工读书。在精神病院里,他看到很多人只有死亡才能离开医院——他不想自己也重复这样的命运。在医院里边他还交了一个女朋友,爱情的力量也点燃了他生活的热情。 这是在我们的协调下,央视的新闻调查对徐为案进行采访的一些片段。
我非常欣赏这些记者愿意尝试跟住院的精神病人进行对话。大家也能看到徐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我们委托上海的杨卫华律师,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对徐为所在的精神病院和作为其监护人的哥哥提起诉讼。我们起诉的时间是2013年5月6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的第6天,因此徐为案也被称作「精神卫生法第一案」。
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被关了近十年时间,但作为一个精神病人,他的人身自由已经被《精神卫生法》所确认了。在诉讼的过程里,我们把徐为从精神病院接到法庭的原告席上。但一审和二审,徐为都败诉了。 我们觉得非常沮丧,但是徐为还是非常坚持要继续采取行动,这让我们也很受触动。2017年,我们争取到了让徐为再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机会。 我当时给鉴定人打了电话,我问他:「您给徐为做司法鉴定,到底用的是病理标准还是法律标准?他2012年被定义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个鉴定人分明是用了病理学定义。那一个个案我没有介入,没机会去提出抗议。如果你还继续犯同样的错误,我会申请让您出庭质证。」 几个月之后,徐为的鉴定结果是徐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他能出院了。
徐为的状况没有变化。他还是有一点病症。之前说他「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是什么意思?他不能签字吗?他不能走路吗?他没钱去买单结账吗? 都不是。所有这些能说得出来的能力,徐为都具备。徐为唯一有瑕疵的地方,是他真的有病。那有病的人就一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一定需要被监护吗?肯定不是的。 我们就是试图通过徐为案来切断医学和权益之间这种粗暴的逻辑。有病不应该导致无权,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一定需要被监护。 在大多数个案里,在很多人的观念里,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就是会被质疑、被粗暴否认。这才是我们关注精神病这个话题的真正原因。我们关注的并不是这个人的情况在医学上的判断是什么,我们真正关注的是权益上的处置和处分。
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一个比较接近法哲学的术语,包括: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受罚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缔约能力、结婚能力、遗嘱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证人能力),服刑能力/ 受惩罚的能力,性自我保护能力(性同意能力)等等。
这些词汇是法学概念,不是医学术语,怎么能把这些事交给医生去判断呢? 很多人会有这样一种印象: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真的是这样吗?这就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了。 法律上曾经有一些这样的规定,来自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学说。根源其实是启蒙运动时期,人们为了反抗神权,强调人有自由意志、人应该有自主权,而不是被神定义该做什么。而且我们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和后果。所以在对抗神权的时候,一些理论家就提出了人是理性人。那么不理性的人就没有这种自主权,也没有资格去承担这样的责任。精神病人是非理性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观念,也是从这套逻辑里发育出来的。 现代刑法的确是有一些叫做「刑事免责」的规定,让很多人觉得,一个精神病人如果刑事可以免责,杀人就可以不受惩罚。 我们抛开这个法学术语来看,精神病人真的没有受惩罚的能力吗? 不是的。只要有生命可以被剥夺,有自由可以被限制,有需求可以被克扣,他就可以被惩罚。「刑事免责」只是法学上的一个人为规定而已。 那么,这种规定是法学界对精神病群体的一种施恩吗?精神病群体是怎么看「刑事免责」这件事的呢? 「刑事免责」是个术语。事实上,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定义为「刑事免责」,不等于没有后果。他不被判刑罚,但他可能被长期关进安康医院里边——在安康医院里的关押不叫做服刑,不叫做被惩罚,而是说「被保护」,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同样要承担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后果。 「刑事免责」这个术语也导致了公众的很多疑虑:这个东西会不会滥用?是不是精神病就变成了一个免死金牌?
我不了解所有精障人士的态度,但我所接触的一些精障人士都对「刑事免责」的法律规定极度反感。他们特别希望能够废除这些规定。
因为他们特别明白,「刑事免责」让公众对他们敌视,提前做了各种防范,引起了对精障群体的污名。 很多没有任何暴力倾向、没有过任何暴力行为的精障者因此进入了一种非人化的处境。他们没有伤害过任何人,仅仅是因为被诊断为精神病,因为做错事情之后会被免责,主流社会就会让这些人没有机会犯错——他们的人身自由、一种跟正常人过同样生活的机会就被提前剥夺了。而且很多精神病人遭遇的是终身隔离。 我还想补充说一下,「刑事免责」这件事其实也在发生变化。最近几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这种司法鉴定意见已经越来越少了。最近几年也很少出现「刑事免责」这样的结果。司法鉴定人已经在改变。 在法律能力里,还有一个很被人关注的是精神病人的性同意能力,或者说性自我保护能力。精神病人有性同意能力吗?跟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吗?
在1980年代,曾经出来过一个司法解释:「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但这项司法解释在2013年被废止了。因为这样的规定明显跟《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冲突。
而且这项规定意味着,对一个精神病女性或者严重痴呆的女性,她说同意,法律根本就不承认——这等于剥夺了这些精障女性所有的性的权利,是对精障者的极度剥夺和歧视。 去年,河北邯郸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位丈夫说自己的妻子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怀孕了,而经手人不是他,是医院里一位男护工。丈夫对这位护工提出了强奸告讼,当时警察也把那个男护工带走调查了。 那到底这个男护工有没有构成强奸罪呢? 我觉得看这样的个案,往往要看两个点,一是看当事人的意愿,二看周边人的态度,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态度尤为重要。 这个个案的结果让我觉得,变化真的正在发生。女生自己坦白,她跟那个护工是自愿的。而司法鉴定人承认了一个住在精神病医院里边的女生的表达。她的同意在法律面前是有效的。这个案件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很多人有种误会,认为法律能力是一种事实的判定、科学的检测。其实不是的。法律能力是一种人为规定和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你承不承认他的表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是一个「权益给你还是不给你」的问题。 一个人有没有法律能力,往往取决于掌权者的态度。这里的掌权者不仅是立法者和司法者,还包括个案里边的司法鉴定人,还有家属、服务提供者怎么看他们,还有媒体、围观者和我们每个人的态度。 不要以为我们都是无权者。不是这样的。 对于有障碍的人来说,健全的人就是掌握权力的人。你们的态度也很重要。对很多处于边缘处境的人来说,其实我们就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有时候我们要承认自己处于优势地位。 我们很容易把法律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跟平时常说的「能力」两个字混淆在一起,但它们其实不是同一回事。法律能力更多是说你有权行使你的权利——说的是权利,但用了能力这个词,引起大家思维的混乱。 17岁的人就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到你18岁那一天,中国法律就承认你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给你这个权利了,不需要做任何手续。这是规定出来的。 像诉讼行为能力,一般非法律专业的人通常都没有诉讼的能力,但你可以请专家请律师帮助你,你就可以参与诉讼。你不具备的能力,你可以获得支持。
支持性自主决策
我们平常谈的「能力」,每个人都是各有长短、各有不同,对待某一些能力有欠缺的情况怎么处理,这就是法律的一种态度了。 是你没这个能力你就别出去,还是说你没这个能力我们就给你做出一些补足,让你有机会出去,这是两种态度。 对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有欠缺的人,如何补足,《残疾人权利公约》也有介入。成人监护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推动从「替代决策」转型为「支持性自主决策」。 这种转型包含了个人层面、社区层面和公共层面。每个领域、每个范畴都需要有一些变化。
所有人其实都可以自主决策。我们应该给原来没有自主权的人一些选择权,也需要提供一些个性化的服务。精神病人不仅仅需要吃药,他们跟所有人一样,需要的是多元服务,比如用电用水用手机,还有社区融合。公共层面需要立法和司法的保护,也需要公共财政提供一些合理的便利。 更重要的是,在公共领域需要精障者的参与。我们在立法参与的过程里边,一直都有精神障碍者跟我们一起合作。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没有这个身份的人,很难真正理解他们的遭遇和需求。 我们经常听到医疗界说者精神障碍是负担最沉重的一种疾病。当然,你把人家关几十年,负担全记在医疗系统里面,负担真的是非常重。但是这个情,精障者不愿意领,他们更愿意成为工作者。 有障碍的人,只要获得一些适合的支持,也可以变成一个劳动者、一个提供服务的人士,变成纳税人。而这种转型,其实已经在发生。国内已经出现了很多良好的实践和试点。
下面这张照片很有意思,它的室内是是一帮老太太老爷爷们在打麻将,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就是一些精障的康复者。
精障者替老人家服务,已经在昆明持续了十几年。我问他们:你们这么多年有发生过冲突吗?他们说没有,都其乐融融。我就问:你们跟周边的邻居发生最严重的冲突是什么?那个负责人说,最严重的冲突就是他们背后院子里的绿色植物挡住了人家的阳光,引起了冲突。所以,融合不一定真的就会带来什么风险。 那么,精神障碍议题跟我们每个人有多大关系? 实际上,我们身边的精障者可能比我们想象中要多很多。深圳2019年的调查显示,成年人每5个里有1个是精障者。而且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也越来越高。我们今天没有精神问题,不代表着未来一直没有。 除了精神病人,还有很多人都有被替代决策的可能性。比如说一些健全的老人,没有家属签字,就没办法进入养老院。实际上老人的权利也很容易被架空。 还有产妇对于剖腹产和自然产的决策。她住院之后签了一个委托书,授权丈夫行使知情同意权,结果有时候医生就只认丈夫的决策,不认产妇本人的决策。 支持性自主决策发育出来的话,不仅仅是解决精障者、心智障碍、自闭症、智障人士的决策能力问题,也是改良很多医患关系、师生关系、亲子关系的方法。 我们讨论精神病问题,关注的是公民身份的丧失和恢复。我觉得,我身边这些跟我一起工作的自倡导者们,不是接受我帮助的人,而是跟我一起去推动社会改变的合作伙伴。
谢谢大家。
策划丨Shannon 剪辑丨大凯 设计丨Shann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