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47|回复: 0

酒店揉奶案/真假卧底分不清 官官相护何时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31 08: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01-31 16:44香港01 评论编辑室


photo (5).jpg
去年6月的行动拘捕87名男女,其中66名为泰籍女子。 香港01数据照/记者赖南秋摄影


今年1月30日,九龙城法院裁定一名酒店负责人五项管理卖淫场所罪判刑。 早前卧底警员出庭作证时,在盘问中承认因调查需要,曾与酒店陪酒妹有过亲密身体接触,惹起众议。

过去十多年,不时传出警员在涉及性服务的卧底行动中,利用职权谋取「性福」。 此等劣行除了有失职业道德,更是故意压榨弱势群体。 就此,警务处必须正视问题,拨乱反正,以免再次失信于民,有违警队誓言。


photo (6).jpg
从酒店的监视器画面可以看到,有警员在卧底时被陪酒妹摸胸。 图/撷自影片

据报道,警员吴志林曾四度带领其他卧底警员,到访「新泰皇」酒店搜集证据。 在辩方代表的大律师盘问时,吴姓警员解释当时正在进行扫黄赌毒行动,可自行决定到可疑地点视察。 其后在辩方追问下,吴称当时已得上司批准,强调警方有明确指引,如非必要应该避免任何身体接触,但却补充如果他每次都避免接触,会惹人生疑,所以「不得不揉」。 吴警员也表示,游戏过程中,他曾主动触碰陪酒妹的胸部。 上述警员的供词,令人感到荒诞。

为了监管警员在卧底时的操守,警方订立了一套内部指引,容许警员与性工作者作「有限度的身体接触」。 但何谓「有限度的身体接触」却有诠释空间,2004年,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少光曾对立法会表示,警方就扫黄行动向警员发出的内部指引例明,禁止卧底的人员与性工作者进行性行为或口交,却不排除手淫的「必要」。

2003年,时任警察公共关系科警司邓厚江表示,不能以「享用」来形容警员接受性服务,并言类似工作属「厌恶性工作」。


photo (7).jpg
监警会主席梁定邦。 香港01记者/张浩维摄影

诚如李少光同场所言,「厘订那些身体接触在卧底行动中可以接受的基本原则,是有关接触是否有实际需要以达至行动的目的,即成功取得有关卖淫活动的罪证」,但由于原则极不透明,且有灰色地带,难释公众疑虑。 例如,同年有报导指出,有警员在同一星期内卧底四、五次;或是接受口交及性交服务后,在要射精前才要求改为提供手淫服务,以回避指引规范。

问题是,尽管卧底警员是有必要搜集证据,但到底有何需要接受手淫服务,并完成整个服务过程,才算是「成功搜证」? 再者,如同「新泰皇」事件中,为何卧底警员会在同一场所共四次、每次逗留三至四小时之久,方可「成功搜证」? 提出这些疑问,不仅是点出内部指引不透明,更要确保警员在执勤时公私分明,以免少数手执公权力的害群之马腐化。

事实上,2016年,性工作者关注团体紫藤指出,该会共收到600余宗投诉,当中涉及警务人员滥权,及使用暴力的个案占总数八成。 即使投诉并非全数属实,但种种事例已反映警队滥权并非「个别事件」,而是警务处内部指引存有大量灰色地带,监管不力所衍生的歪风亦时有听闻)。 虽然,警方在处理相关投诉时,不时强调内部有一套清晰且严格的指引,来规管打击卖淫活动的卧底行动,又称若受到不合理对待时,可向投诉警察课申述。 敢问,若此制度真的行之有效,又何解会屡屡发生警员滥权的情况呢?

诚如「01观点」多次指出,现行的投诉制度实属「自己人查自己人」,而监警又没有调查权、处分权和定案权,令投诉机制难以发挥制衡及监督之用。 根据监警会年报,投诉证明属实的成功率一直偏低,自监警会在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徘徊在10%左右。 这样的制度设计,实在无法令市民信服,更遑论重建市民对警方的信任。

文章授权转载自《香港01》


photo (8).jpg
女被告严慧娴(右)是肇事酒吧的负责人。 香港01记者朱棨新/摄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www.hutong9.net

GMT-5, 2025-9-28 01:10 AM , Processed in 0.06955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