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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杂谈] 因耽美文获刑10年的女生,理应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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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08:2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耽美文获刑10年的女生,理应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

2018-12-19  沈彬  大家


导读

我不欣赏天一写的任何一个字,也不会捍卫她写变现肉文的权利,但她应得到一个公正的司法处理:从量刑、证据标准,再到程序公正——因为我们都在司法的轭下。





天一案火了,按某种表达:一个出身贫寒的小姑娘,因为写了一本有关男男的黄色小说——《攻占》,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甚至比强奸幼女判得更重。

不同的群体借这个案子想表达的权利太多:有腐女的呐喊,有耽美界写作者的恐慌,还有将之放在了女权的视角之下,或者提升到了写作自由的高度之上。

我不认为:这种意淫的肉文跟“艺术创作”有关系,任何将之拔高到艺术创作的努力,本身就是对艺术、写作的误读。我个人不欣赏天一写的任何一个字,也不会捍卫她写变现肉文的权利,但她应得到一个公正的司法处理:从量刑、证据标准,再到程序公正——因为我们都在司法的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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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约肌肉文”和情色文学无关

有法学家对于天一的辩护词是这样旁征博引的:1980年代德国的约瑟芬·穆岑巴赫尔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布,“艺术与色情并不互相排斥”;福楼拜当年写作《包法利夫人》时,也曾经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但是,我以斯图尔特法官“当我看到时我就知晓”的标准,阅读了《攻占》的文字,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东西就是法律定义上的“淫秽作品”——“喷溅的汁液染满……”,“撑到极限……没有丝毫的褶皱”……不能定义为“情色文学”,满屏幕的都是括约肌,本来就是腐女的“消费品”。

苏珊·桑塔格在《色情之想象》一文中,批判了色情作品不具备文学价值的说法,但这显然不包括天一的《攻占》。就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所说:“容我评价,天一的作品仅仅是普通的小黄书而已,不能因为所涉题材是男男就被拔高文学性或者社会价值”。

小说里满屏的括约肌,和LGBT的同性之爱无关,更像是盗用了政治正确的符号,反而更像中国《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非要说《攻占》有艺术价值,需要用写作自由等大词来保护,这相当于将加/藤/鹰和梁朝伟的床戏等量齐观。

以“耽美文学”之名写的“耽美肉文”小说,之前一直处于政策的“空窗期”——题材虽然有敏感性,但是之前往往不当成淫秽作品来处理。如果天一以这个尺度写的是男女性爱的话,根本就没有放在网上被公开阅读、甚至印刷出来(无论是否卖钱)的机会。

天一不是兰陵笑笑生,不是亨利·米勒,只是20年前制订的法律政策,严重滞后于现实,才让一个本无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变得有些楚楚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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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小黄书比奸淫幼女罪重

天一的罪名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1997年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了三档刑期,1998年——整整20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不同刑期匹配了不同的司法标准,

按照20年前的司法解释:制作、复制、出版淫秽书刊册数达2500-5000册,或牟利金额15万-25万元,任一条件达到,起刑点即在10年以上

反观目前刑法当中的强奸罪(奸淫幼女)的量刑范围: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强奸幼女多人,量刑的起刑点也刚刚10年以上。很明显,奸淫幼女多人的社会危害明显比卖掉2500册小黄文大得多,但是刑法却呈现出偏颇的价值兑换。

特别是对于那些写耽美“肉文”的女生,说到底就是满足腐女的意淫文。意淫文和强奸女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是绝对不一样的,司法政策理应做区别

淫书曾是暴利、重罪行业

为什么现行刑事制度当中,对于淫秽物品的定罪这么重呢?这很大程度上是1980年代禁欲主义和性启蒙之下的历史孑遗

曾经在黑市上,淫秽书刊是相当暴利的行业,“一本淫秽书刊的价格是同样普通书刊价格的十倍,几倍甚至几十倍”。1980年代很多出版社论都出版过各种“擦边球”的书。所以如今二手书市场上,很多当年出的很正经的小说、报告文学封面上都有一个妖冶挑逗的女郎、书名满是性暗示。

一位法学教授跟我说起过,他的一位如今已经因为写小说而大名鼎鼎的同事,当年就编过好几本“性风俗”这种擦边球小黄书,不过用的是笔名。其实这些书里面并没有什么硬核内容。1980年代就是一个文化饥渴期,全社会都对情色、性有莫大的朦胧冲动。

但是当年的小黄文的内容、数量和今天是没有办法比较的。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全国非法出版物只有800多种,在现在看来是一个很小的数字,而且当时的色情文学就那么几种(某老刑警语)。

在当时社会学、犯罪学论证不严谨的情况下,很多报道当中,都把青年人走向犯罪和看过黄色小说相挂钩,这也让全社会是黄色书刊为洪水猛兽,这成为当时严刑处罚制售淫秽书刊的“民意基础”。

1990年代的学术论文中,对于淫秽书刊的社会危害是这么描述的:“淫秽物品严重的消磨人们的意志,腐蚀着人们的灵魂,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使人们丧失人伦道德和良知,未达到个人目的,不择手段的追求金钱,追求物质,追求享乐,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一大根源。”将淫秽书刊和“追求享乐”,等量齐观。

这是现行刑法对淫秽作品中的刻板印象来源——暴利、社会危害严重,所以必须严惩。

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标准至今已经20年过去了,人们对性的开放程度也有质了变化,当女粉丝直接对偶像喊“坐地排卵”,当“约不约”成为社交APP的卖点,虚拟现实技术进入成人产业,充满古典气质的耽美小黄文到底有多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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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日剧《大叔之爱》的公开宣传活动照

请用证据,而不是用道德审判

司法判决就应该回归司法本身,用证据说话,而不是扣大帽子,用道德代替法律。事实上,很多这种案件的爆发有着很随机的因素,一般会由行政部门将线索转发给地方公安。但是,任何公民都配享有一场公正的审判,不能因为处于道德的下风口就不被严肃审判。

本案在被广泛关注之后,也被暴露出一审证据中很多严重的问题和瑕疵。天一的辩护律师提出,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把经营数额直接当成非法获利,没有扣除成本。再比如,检察官也承认:之前对《攻占》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字,未附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因此该份鉴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

所以最后公诉人都提出:本案部分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部分程序出现瑕疵,建议发回重审。

其实,按罪疑从无的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判决无罪的,而不是通过重审“返工”。

天一在法庭上这样说:“我本人犯罪了,法律判我,我心甘情愿。但是我希望得到真正公平公正的判决,而不是以一种教条形式判我们这么重。然后对我们说,这个法律没有其他司法解释。”

法律不应该背离常识,司法政策更不该通过停滞来彰显自己的道德洁癖

王小波的小说《革命时代的爱情》里说,王二的豆腐厂里,有人在厕所墙上用炭条画了一个裸女,然后又有人用铅笔在上面添了一个“毛扎扎的器官”,还写上了四十多岁的女领导老鲁的名字。在王二看来,“那个毛扎扎的器官画在肚皮上,完全不是地方”,但是厂里唯一有素描基础的王二,还是成为老鲁每天追逐、报复的对象。老鲁的过激反应是为了在全厂面前维护自己的道德情操,根本不在乎有没有证据证明那是王二画的。

也许,当我们的社会不再对那个“毛扎扎的器官”敏感,不必通过踩踏他人来彰显自己的道德洁癖,而是用过硬的证据和程序正义去审视这个议题时,那么社会就算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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