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看,长生生物公司
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将面临怎样的追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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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月姬魔夜(200+ 赞同,知乎编辑推荐,法律、刑法、律师话题优秀回答者)
基础法律事实认定
如果要问「从法律角度」,那首先就得弄清楚在法律上能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这个事件出来后,加上某朋友圈爆款刷屏被删文捕风捉影的故事,以及与三鹿事件扯上关系和政府公信力下降,人们多少对于「黑幕」这种东西多少都有自己的脑补。
但是,抛开各种爆款文让读者自发产生的联想,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归纳到目前为止,(有较大可能)足以认定的基础事实:
事实一:
7 月 15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事实二:
2017 年 11 月 3 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称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605014-01 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与长春长生该批次百白破疫苗一同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还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 201607050-2 的百白破疫苗。
该 2 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不具备药效),但是对人体安全性没有影响。
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是: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 253338 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 552 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2600 支,现库存 186 支,销售价格是 3.40 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 858840.00 元,货值金额共 861349.20 元。」

刑事责任分析部分
我擅长毕竟只有刑事,动键盘就能写的也只有刑事。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我懒得翻书,留给有缘人去分析吧。
1、是假药还是劣药?
「疫苗」属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这个应该没什么争议。
「假药」与「劣药」的定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48、49 条直接规定。法条太长不贴了,自己去看吧。
简单而言,如果是「以假充真」,以及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变质、被污染),属于假药。
如果仅仅是质量未达标准,但并不存在「假」的成分,属劣药。
本事件事实二中的「百白破疫苗」属于质量未达标准,属劣药,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定性为劣药。这不会有争议。
事实一中的「狂犬病疫苗」,新闻中只说是「生产记录造假」,但未提及具体是什么地方造假。如果是成分造假,那显然是假药。
但如果按某回答所说,仅仅是因为禁狗令导致疫苗过剩,因而在生产日期方面造假,卖过期疫苗,则属于劣药。由于新闻不详细,依现有信息,对狂犬病疫苗也只能一并认定为「劣药」。
2、是否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这里,一般人有个误区,就是认为如果是单位犯罪,那过错就变成「集体」的,会减轻个人的错。甚至很多律师写辩护词也是按这个逻辑。
但其实并不是。
除了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只有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中对负责人员的处罚确实会比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处罚要轻;对于个人和单位都可成立的犯罪,刑法条文对于这些情况的表述是「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认定是单位犯罪,这意味着除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要额外以罚金的形式承担刑事责任。而个人的责任并不能因为「单位」而变轻。
无论实务或理论,都未对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有比较准确、清晰的界定,但通常使用的判断标准是「是否由单位意志实施」、「是否由单位承担后果」。
在本事件中,除非是个别员工为报复社会或者个人业绩而瞒着单位故意这样干,否则这样的事件,一般都是由单位意志决策、由单位享受经营所得,自然也属于单位犯罪。
3、责任人员的范围
如果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降低举证责任,不需要再费心去找证据证实具体的每个人员在这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
只要单位犯罪能够成立,则与这事件相关的责任人员,如单位的主管领导,中层领导,具体经手人员,都可一并与单位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4、是否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事件上了头条之后,不断有人提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我不确定说这话的人是不清楚有个更具体的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去叫「投毒罪」),还是认为以概括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适。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无论对于行为的危害性还是因果关系,要求都更加严格。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恶性,必须是危害的恶劣程度与投毒、放火等行为基本相当,并且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由事件中的信息可知,相关疫苗仅仅是「无效」,而「无效」本身并不会导致健康受损,因此,如果狂犬病人因使用了无效的疫苗的发病死亡,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原因仍然是疾病,而不是治疗手段。
因此,从危害程度与因果关系的角度,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要求。
用个游戏术语可以比较容易区分: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常要求具备直接的伤害,即属于 DPS;而本事件只能属于削弱防御的 debuff,是辅助,达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求。
其次,如果同时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劣药的因果关系和危害程度不可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程度,只有假药才可能同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本身亦包含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它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也应以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生产销售假药罪。
而哪怕是以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原则,在「致人死亡」这个情节的处罚上,两罪的处罚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而且生产销售假药罪还额外多了财产刑(处罚理念是从经济上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因此也仍然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更重。
PS:有人说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死刑,所以要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只能说根本没翻过刑法。
PS2:这与三鹿事件中的直接往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不同。三鹿事件中是直接掺入非食品原料,并且是属于「有毒有害」物品,相关的主犯也是被认定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
5、是否满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入罪标准
如果本事件中是「假药」,那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可入罪;但偏偏相关的药品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成立犯罪;需要「后果特别严重」,才可加重处罚。
具体的表现形式,依 2014 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它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非常紧密,基本上只需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但是,目前为止,并无确切报道说查明多少受损人群,因此,尚不满足本罪的入罪标准。
那么,无罪?
6、总有一款罪名用得上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的一部分。
在这一章节的罪名里,除了保护药品、食品、医用器材、农业用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和化妆品的专用罪名外,还有一个笼统、概括的兜底型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满足药品、食品之类的专用罪名,都考虑可以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兜。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事件中明显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完全符合本罪(事实上只要基本的行为要件满足食品药品的特殊罪名,那基本上也符合本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