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们对儿童虐待问题的重新认识,美国法院开始赋予相关协会将遭受虐待或忽视的儿童转移安置到其他家庭寄养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出动警力来保证实施。1975年《防止儿童虐待法案》(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的通过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定义与标准,配合1980年通过的《收养救助与儿童福利法》(Adoption Assistance and Child Welfare Act)奠定了美国现代儿童保护和家庭寄养制度,在保证联邦资金对寄养儿童支持的同时,要求儿童进入寄养体系的前提是必须对避免儿童与家庭分离做出过努力。
除了弃孤儿,越来越多因为父母虐待、忽视,家庭贫困无力抚养和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入到寄养体系中,为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1997年美国通过《收养与家庭安全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对寄养制度进行了改革。新法案对寄养设定了时间限制,取消了长期寄养,强调寄养体系只是为儿童回归永久性家庭期间提供安全和过渡的服务,并为了鼓励收养设立了激励补助和减税措施。在新法案的激励下,1998-2002年间美国收养儿童的数量增加了23万,超过之前两年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