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辉表示,美国对钓鱼岛问题所采立场,在“管理权”与“主权”上是有差别的。美国依据1951年《旧金山和约》,在1953-1971年期间托管钓鱼岛列屿。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管理局发布第二十七号声明(U.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Proclamation),其中界定北纬29度以南西南群岛包括钓鱼岛列屿。197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琉球归还条约》,1972年生效,钓鱼岛列屿行政权之归还包括在条约适用范围内。在美国行政管理期间,其海军曾将赤尾屿作为炸射场,美国政府因此付给古贺辰四郎之子古贺善次1.1万美元作为租金。1972年后,日本行使行政管理权,也付租金给栗原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