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 年“九一八”事变后,日军仅用不到2年就攻占了东北地区的吉林、辽宁、热河、黑龙江四省。为了配合军事占领,关东军制定了《满洲国指导方针纲要》,提出伪满洲国应处于日方的绝对控制下,弘扬“官制文化”来完成对东北思想上的占领迫在眉睫。
日方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自己在宣传口的垄断地位。1932 年,伪满政府先后颁布了《治安警察法》和《出版法》,前者使得伪满警察可以随时封禁违法出版社,而后者则对何为非法做了定义,即“变革国家;煽动对国家犯罪、惑乱民心;泄露外交及军事机密等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1937的《映画法》和1941年的《满洲国通讯社法》、《记者法》等,对日本在东北的宣传垄断进行法律加持。这些恶法对反满抗日爱国宣传组织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东三省民报》、《亲所晚报》等报纸遭受日军恐吓。长春的《大东报》因发表有关“九一八”事变的内容,力陈日军侵略事实,而惨遭警察封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