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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政协委员建议取消犯罪人员子女考公限制,合适吗?古代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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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4 07: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协委员建议取消犯罪人员子女考公限制,合适吗?古代是怎么做的

 文史君 浩然文史 2023-03-02 17:30 Posted on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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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最近,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建议,社会掀起轩然大波,大部分人对此建议抱有不同意见。我们不妨看看古代公务员考试是如何看待对犯罪子女的


一、科举限制的开始


科举制是古代最重要的选官制度,它本身就是统治阶级发明,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出现的,其产生就带有巨大的限制。


高中课本上说隋文帝开分科考试选官先例;隋炀帝开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形成。唐朝科举制继承隋制并有所发展。但在隋唐时期,门阀士族仍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唐太宗想和士族联姻被无情拒绝,于是就开始用科举士子对抗士族;武则天修《士族志》,以打压士族。这些举动起了效果,但作用并没有那么大,因为能读书的人不可能是均田制下的老百姓,甚至寒门士子也少有买得起书的,即便买了书,也看不懂,需要有名师讲解。所以高门士族通过对书籍、教育的垄断,实现了科举制下的门第兴旺。


而且,隋唐科举,不糊名(只有武则天时期实行过短暂的糊名,没有普及),不封卷头,判卷官对卷子主人的身份一清二楚。这样的科举制,根本不能实现公平。所以笔者认为隋唐科举制出现之始,就有限制。


但即便如此,科举制对比魏晋九品制仍是一大进步。至唐代后期,出现了牛李党争,就是权贵士族和科举士子之间的斗争,可见科举士子已经在朝中有了巨大影响,可以和老牌士族分庭抗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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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族


虽然唐代科举有实际操作上的限制,可制度上则标榜自由报考,当然也明文规定了禁止报名的人员,其中囚犯、僧人、道士、工商,这些人是本人不能参加科举。而本人及其子孙都不能参加科举的则是被视为贱业、隶属贱籍的四类人,即娼、优、隶、皂。娼就是妓女,优就是演员,隶、皂是衙门编制外的帮闲,包括捕快、仵作之类的人。可见在唐代法律中,本人犯罪是不影响子女考公的。


二、科举制的相对公平阶段


至宋代,经过五代乱战,门阀士族皆衰弱,加上宋代统治者的崇文政策,科举制进入到了相对公平阶段。在考试上,首先,宋代实行锁院,即进入考场后,马上封闭考场,防止内外互通消息作弊;其次,搜身,防止夹带;再次,弥录滕封,弥录即考号,滕封即糊名法,遮盖考生姓名;最后,由专人誊录考生试卷,用统一的文字,防止考生在考卷上做标记。这样,科举程序上已经几近完美。


而科举选人上,宋代标榜自由报考,宋代也的确有许多宰相出身底层,真正做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报考,有许多人仍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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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便衣宰相


首先,宋代仍有奴隶,这时奴隶的地位和待遇对比唐代以前的奴隶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奴隶就是奴隶,他们仍没有人身自由和自主权,所以他们不可能报考。


第二,就是罪犯。宋太宗明确规定,科举先要政审,“曾遭刑责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所以一旦留有案底,本人永远不得科举。而这个刑责可就宽泛了!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等,意思是即便你只是偷了邻居一只鸡,偷看隔壁女生洗澡,只要被人告到衙门,这种小事情,县官一般也就判打板子,但衙门判了案,你就留案底了,和科举再也无缘。但对罪犯子女,则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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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仍是特殊行业人员不得科举。宋代最初秉持唐代习惯,工商僧道本人不得入仕,后来工商被放开,可以科举;僧道本人仍被禁止科举,即便还俗也不可,虽然如此,但宋代不限制僧道的后代科举,只要他们的后代不是僧道就可以科举。而对本人和子孙永世皆禁止科举的,仍是娼、优、隶、皂这种贱业。


第四,就是配军。宋代军人地位低下,当兵被蔑称为贼配军,一旦当兵,会被刺上部队番号,防止逃亡,这种损害肌肤的行为,在重视身体发肤的古代社会,肯定是不能科举了。


第五,服丧期间的人也不能科举,但这只是暂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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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吏


三、明清对犯罪子女的限制


明清对科举的限制,基本秉持宋代习惯,犯罪人员不得科举。


而明代朱元璋继承元朝匠籍制度,将手工业者这些技术人员的职业世袭下来,比如张三是打铁的,他就被编入铁匠籍,儿子中必须有一个人要学打铁,继承铁匠职业,其余的儿子则可自谋生计,科举不受限制。同样明代实行卫所制,卫所军人职业世袭,比如李四是卫所军户,他干不动了,当不了兵了,他儿子中必须有一个人继承他的职位,如此他家世代都得有一个人当兵,但名额只有一个,所以余子也可自谋生计,科举不受限制。最著名的军户子弟就是万历首辅张居正,他家就是荆州卫的军户。


而明清对僧、道以及娼、优、隶、皂等贱业的限制,一如前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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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色场所


文史君说


纵观古代的公务员考试,子孙不得科举是一种附加刑但又是潜规则。所谓附加刑,默认状态下,本人犯罪,不影响后代。只有在判决书中明确附加几代以内不得科举做官,这样才算是本人犯罪累及后代。这点是和今天政审直接将犯罪人员后代作为条件的不同之处。但在实际操作上,犯罪人员的子孙不得科举又是一种潜规则。实际操作中,只要亲属犯罪,只要他的犯罪没有被人遗忘,虽然科举不受限制,毕竟已经被糊名了,但到了金殿选人的时候,这种亲属有前科的人还是会被歧视,以后的仕途也不可能顺利。因为金殿选人不仅看才,更要看人。唐、宋、明、清更是将品貌方正当作选拔标准,如果长相难堪,运气好排名靠后,运气不好直接被除名。相传唐代钟馗考中状元,但因为外貌就被除名了。而且身患残疾者也不得科举,这包括失明、聩、喑、瘸、驼、痴、癫和狂疾。今天有人提议取消考公限制,这点还是要尊重广大人民的意见,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谢青:《中国考试制度史》黄山书社,1995年。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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