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又称远东国际大审判)法庭现场
1945年中国政府取得了对日长达十四年的作战胜利,揭开了中国历史的新局面。在处理战争善后问题时,如何审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战犯之外的,同样犯有重大罪行的乙级与丙级战犯,成为了国民政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乎到政府形象能否在战后得以顺利恢复。但这场十分重要的审判在国内与著名的远东国际大审判相比却鲜有人知。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中日自此进入局部战争状态,六年后的1937年日本炮轰卢沟桥,中日全面战争正式拉开序幕。历经艰苦卓绝的十四年抗争,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中日战争以中国的胜利宣告结束,但日本投降之快远远超出中国政府的预料,经历狂欢之后,处理日本战败善后事宜成为中国政府所面临的首要严峻问题。
日本对华侵略长达十四年,在战争中出现了无数的战争暴徒,例如侵华总司令冈村宁次,南京大屠杀指挥者谷寿夫等,1945年之后由美国为首,反法西斯同盟国在日本成立远东国际法庭用以审判日本的重要甲级战犯,而这一场国际大审判也因其规模之大而被中国人所熟知。但除甲级战犯之外还有大量的乙级与丙级战犯,作为东亚地区最大的战争受害国,中国政府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一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远东国际大审判,但却鲜为人知。
1945年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迅速成立了战犯处理委员会以应对对日战犯审判问题,并在南京、青岛、太原、上海、沈阳等国内诸多城市成立审判法庭,自此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正式开始。
面对罪行累累的战犯,采用何种策略对其进行合理审判成为国民政府需要考量的重要问题。若按照民意,所有战犯都应处以死刑,但国民政府显然并没有考虑民情。众所周知,战后的中国面临着联合政府或一党执政的困境,蒋在处理对日审判一事上考量的显然并不是民意,而是如何从审判事宜中获取最大利益。由于日本投降太过于迅速,使得身处大后方的国民政府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大量的党政军人员派往沦陷区进行接收,面对中国共产党在广大的华北地区迅速发展壮大,蒋显然并不愿意与中国共产党平分天下。在这种现实考量下,蒋及其国民政府做出的决定显然与民心是相悖的,那就是放宽对日本战犯的惩处,以此来换取日本军队只对国民政府军队进行投降的回报。显然现实考量已经压倒了民意成为蒋所确定的对日战犯审判的主要考量因素。
1945年8月15日蒋在新闻里发表了日本投降后的重要讲话,里面提到了对日本要讲求“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的方针,要求国民不可对日本进行恶性的报复行为,这一段演讲也基本奠定了对日战犯审判的基调。这里面固然有中国讲求礼仪,希望与日本及其他国家在战后缔结良好的东亚关系的考量,但更多的还是因为要利用日本得以迅速接受沦陷区,并借此来利用日本制衡战后的苏联,以保护自己在东亚格局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日本侵略的双重受害国,既是日本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受害者,又是日本自1937年之后的“大东亚圣战”的受害国之一,是东亚地区遭到日本侵略最严重的国家。但就国内对战犯的审判结果来看,由中国负责审判的近千名战犯当中,只有一百多人被处以死刑,比例相较于其他受日本侵害并不严重的国家来说已经算是极低。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竟然有多达350人的战犯被无罪释放,占到了中国政府审判战犯总数的35%,这是一个难以想象的数字。
而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十数名战犯中,只有谷寿夫一人被判以死刑,其余战犯根本没有被法庭审判便无罪释放。南京大屠杀作为世界级的战争屠杀惨案尚且如此,又何况其他战犯呢?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于日本战犯的审判已经到了十分宽大的地步。即使是日本的当事者也觉得这件事是匪夷所思的,作为战犯之一的今井武夫曾在回忆录中写道:“参与占领日本的同盟军中,只有中国对日本处理最为宽大”,当事人尚且如此看待国民政府的审判过程,又何况是中国国内的平民百姓呢,而这也成为国民政府失去民心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日本战犯的处理本应是国民政府在历经十四年抗战之后收回民心的重要途径,但却因为蒋对现实利益的诸多考量而选择了对日“宽大处理”,这其中固然有许多客观因素,比如国民政府在搜集战犯犯罪证据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无法严格按照法律对其进行审判,也有国民政府希望能够采取宽以待人的态度来塑造一个良好的东亚国际环境的因素。但最重要的并不是国民政府能不能审,而是其想不想审,现实利益最终压倒了民心与法律,大量战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当今的局势之下,许多日本人企图以借此来否定日本对中国犯下的种种暴行。可以说,国民政府当年的错误决定,流毒无穷,一直影响到今天。
1. 严海建:《宽大抑或宽纵: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处置论析》,《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2. 严海建:《国民政府与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1期。
(作者:浩然文史·小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