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前的1941年12月9日,已抗战多年的中国政府,终于正式对日宣战。宣战布告内容如下:
日本军阀夙以征服亚洲,并独霸太平洋为其国策。数年以来,中国不顾一切牺牲,继续抗战,其目的不仅所以保卫中国之独立生存,实欲打破日本之侵略野心,维护国际公法、正义及人类福利与同际和平,此中国政府屡经声明者也。
中国为酷爱和平之民族,过去四年余之神圣抗战,原期侵略者日本于遭受实际惩创后,终能反省。在此期间,各友邦亦极端忍耐,冀其悔祸,俾全太平洋之和平,得以维持。不料残暴成性之日本,执迷不悟,且更悍然向我英美诸友邦开衅,扩大其战争侵略行动,甘为破坏全人类和平与正义之戎首,逞其侵略无厌之野心,举凡尊重信义之国家,咸属忍无可忍。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
然而,若自1931年的局部战争算起,至1945年抗战胜利,在这长达十四年的时间里,日本政府始终没有正式对中国宣战。对1941年中国政府的宣战布告,日本政府也未发布相应的宣战外交文件。可以说,在漫长的侵华战争中,日本始终对中国维持着一种“战而不宣”的状态。为什么中国政府迟至1941年才对日宣战?为什么日本政府始终没有正式对中国宣战?♦ 国民政府公报之《对日宣战布告》与《对德意志意大利宣战布告》七七事变后,围绕着要不要对日宣战,国民政府内部存在很大分歧。为权衡利弊,军政机关高层召开了多次会议研究。1937年7月17日于何应钦官邸召开的高层会议上,军委会参谋本部汇报了与外交部共同讨论后的意见:“如绝交后,双方即具有交战国资格,现日本海军绝对优势,日本即可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军需原料输入中国,其范围甚广。现我国一切军用品,能否自给自足,大有问题。又绝交后,日本居留民及日租界之日人,仍可迁入英、法等国租界居住,依然可以作造谣、扰乱、谍报等工作,英、法租界必加以保护,我无法驱逐及拘捕之,但我国在日本之侨民则无法保护,将被驱逐,甚至拘捕,而我亦无如许船只装载侨民归国。故两相比较,绝交后日方可以行使交战国之权利,我方则不能享此交战国权利,因之交战后,不宜绝交。”
简言之,参谋本部与外交部认为宣战弊大于利。日本获得交战国身份后,便可以利用国际法,要求其他国家停止向中国输送军事物资。而中国的军工生产能力,远不足以支撑一场与日本的全面战争。此外在侨民的处置上,因为有租界的存在,中国方面也是吃亏的。8月7日,国民政府召开了国防联席会议,与会者是最高决策层和主要地方军事领袖。会上存在主张宣战和反对宣战两种意见。主张者的理由是惟如此才能表示“中国的坚毅决心”,反对者的理由是宣战会影响战事,“给他一个不宣而战,有利于我甚多”。最后的决议是暂时不正式对日宣战。8月14日,国民政府发表《自卫抗战声明书》,启动全面抗战。国防最高会议于同一天正式决定,此次抗战不采取宣战绝交的方式。大体而言,国民政府当日采取“应战而不宣战”的策略,是基于“无法独力打赢一场与日本的全面战争”这样一种现实考量。一如民国学者周鲠生与金仲华在抗战期间所分析的那样:(1)中国只是不得已抗战,本就没有宣战升级事态的必要,此外也没有在华日本财产可供没收。(2)日本有时的国际格局是,日本有德意两个盟友,而中国没有盟友,同时与德、意两国长期存在军火买卖关系。宣战便意味着中国也要同时成为德国的敌国,这显然是不利的。附带一提,因为没有正式对日宣战,所以按照国际法,1901年《辛丑条约》中的对日庚子赔款,中国政府原则上仍须在抗战期间继续对日支付(1928年为恢复国际信用以取得外资援助,国民政府宣布继承并偿付晚清与北洋时代欠下的诸多外债)。国民政府原本的计划,是自1937年8月起便停止偿付。但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F.W.Maze)担忧得不偿失,他认为,在两国未正式宣战的情况下,如果国民政府率先毁约,停止偿还庚款,日军很可能以此为借口出兵直接占领掠夺津秦一带沦陷区的中国海关——这本就是日本一直想做的事情,只是碍于海关牵涉诸多国家没有动手。如果给了日军这样做的借口,那么造成的损失,将远超过对日偿付的款项。有鉴于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处理办法:自1937年9月份起,应由海关拨交给日本的庚子赔款,一律自动拨存至开设在英国汇丰银行的“备付日本庚款”专用账户。如此,既可以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讲究外债信用,在中日两国没有正式宣战的情况下,不会对日赖账;又将专门帐户控制在了财政部和汇丰银行手中,使日本人无法实际染指,账户里的资金也不会落入日本人手中——这笔钱后来在1944年划入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特别养老金账户。1937年淞沪抗战爆发后,日本政府也讨论过是否要正式对中国宣战的问题。该年8月25日召开的首、陆、海、外四相会议,就宣战问题交换了意见,最后的结论是:“(中日之间)实质上无疑是战争,但因宣战,则利害得失错综复杂,一致意见是把这一问题搁置起来。”转而选择以天皇公开下达诏书的形式,来代替宣战书的作用。此后,日方一直将“中日战争”称作“中国事变”,不承认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中国政府也一直高度关注日本会不会正式宣战。自1938年起便长期由军委会参事室负责研究“日本如对华宣战,我之对策应如何”等问题。熟悉外交事务的王世杰认为,“日本如决定宣战,……余认为利少害多。如一旦宣战,我国海上交通即全部断绝,此际我国在外交上究应如何应付,对英、美、法、俄等国希望其采取何种态度,皆应及早准备,预先向各国提出,以免临时措手不及。”也就是担忧日本正式宣战后,中国的海上运输通道便将断绝(中国海军力量太弱,不足以击破日军的海上封锁),便将丧失主要外援路径。事实是,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也未正式对中国宣战。
首先,日本外务省认为,宣战之后,美国必会依据《中立法》禁止对日出售军火及军事物资,日本的经济也会深受打击。虽然宣战引发美国实施《中立法》后,会对处于交战状态的国家(双方),皆实行武器和军需品禁运,但“中国将不致比现在更困难(注:当时中国主要依赖德、苏),帝国则不仅断绝了摒弃弹药、军用器材的供给,连石油、废钢铁及其他重要物资,亦大有断绝供给之虞。此外,失去金融上之便利,为我方最感痛苦之处。”故此,外务省主张不宣战。不宣战的好处是,自1937年至1939年,日本从美国进口的物资总额,每年均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军需品占了多数份额,1937年是58%、1938年是66%、1939年是81%。日本不对中国宣战的第二个原因,与扶植汪伪政权有关。1938年1月,日本政府发表“第一次近卫声明”。声明宣称,日本帝国“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意在以扶植傀儡政权来压迫国民政府。相应的,既然拒绝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单方面否认迁往重庆的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单方面将之视为一个地方性政权,而当时的中国又不存在另一个得到国内多数政治势力认同、也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全国性政府,日本便失去了发布宣战声明的对象。1940年11月,日本与其扶植的汪伪政权正式“建交”,承认其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自此,在日本政府的逻辑里,日“中”两“国”成为“盟邦”,也就不存在宣战问题了。如果日本政府对国民政府宣战,便等同于否定了汪伪政权的“合法性”。所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正式对日宣战,日本政府的回应却只是“发动对重庆作战,可以不搞形式上的宣言”。此后直到战争结束,日本政府未再讨论过对华宣战问题。中日两国在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皆选择了不宣战,皆认为不宣战要比宣战更有利。这种选择看似是一种矛盾——按常理论,如果不宣战对中国有利,则必然对日本不利;反之,如果不宣战对日本有利,则必然对中国不利——实际上则是基于对局势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而同时选择了“保守立场”。选择保守立场的核心目的,是希望留下更大的回旋空间。
此外,因为始终没有对中国宣战,不少日本人拒绝将与中国的战事看做“战争”。如裕仁天皇对“和平”的理解便是“不同英美交战”,“只有与世人公认的强敌英美开战才是战争”。这类想法在战后也成了一些日本军人狡辩的借口。甲级战犯武藤章在东京法庭受审时便宣称,中日间的战事是“事变”,不是“战争”,在“事变”中抓捕到的中方人员不是“战俘”,不能享有《日内瓦公约》中的战俘保护条款规定的权利。这种荒唐的说法,当然不会被采信。(来源:腾讯新闻)
♦ 武藤章在东京审判的法庭上。①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二分册),中华书局1979年,第5页。②《王世杰日记》,1938年2月26日、1940年2月4日。③孟国祥、费迅:《关于日本对中国战而不宣问题的研究》,《民国档案》,1998年第4期。④孙军:《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何以始终未向中国宣战?》,《军事历史》,1992年第3期。⑥(日)祢津正志:《天皇裕仁和他的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⑦洛河:《日本侵华战争与战俘问题》,《抗日战争史研究》,1997年第4期。⑧王瑶,朱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对日宣战问题再探》,《人文杂志》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