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9年夏天,租房合同快到期了,我们委婉问小厉是不是会按期搬走。小厉说不搬,还给我“普法”:“我已经打电话问了租务法庭,租务法庭说了,租房合同到期,没有填那条‘租期到期后搬离’,就自动转成月租(month to month)。”我当时一听,以为“月租”就跟中国国内租房一样,是随时都可以结束的,这个月房东通知收房,下个月房客就走。但我想错了!加拿大的“月租”,是只要租客还愿意租,房东就只能把房子继续租给TA——这是什么逻辑?政府这是要鼓励房客住进房子就不走、维护社会稳定吗?
大温的中国房东们有好多个微信群,大家成天在里面吐槽和交流各种与房客发生法律纠纷的经验。那些还没经历过听审洗礼的房东们,总是信心满满,觉得天下的道理都在自己这边,而很多人一进法庭经历了听审之后,就变成霜打的茄子了。既然租务法庭都认可租客可以找室友,小厉自然就继续找室友了,我的房子更加热闹起来。一天,一个中国邻居心惊胆战地打来电话告诉我:“你的房子都来警察了!而且警察还从地下室里逮捕了人走!”之后,市政府的官员也闻讯而来,他们直扑地下室,然后将一封公文寄给我。接到信时,我手在抖心在跳,中国人最怕惹事,可我出租个房子,都能招惹“官非”了。公文上写着:“最近对上述房产的检查显示,您的房子(地下室)存在分租使用情况,您的房子属于SFR区域(Single-family residence,单户住宅),这样涉嫌违法。您必须在2020年2月21日之前停止这一非法行为。我们会进行跟进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附例,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经纪一看,乐了:“哎哟,警察都来了,现在她在房子里是搞非法活动无疑了。我们就以非法活动结束这‘month to month’的租约。”他又刷刷刷填了一张驱逐通知,然后我们两个一起去贴在我房子的门上——根据上次小厉的“普法”,这次我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经纪还很敬业地在通知里回敬了一句:“房客,或者房客允许的人在房子里从事非法的活动,侵犯了房东或者其他的人的权利。” 回来的路上,我俩都很雀跃:“租务法庭总得服从政府领导嘛,政府现在说了,要结束‘非法分租’!”
------没多久,疫情来了,女儿从多伦多回来,在家上网课。她是在我出租的那栋房子里长大的,同学朋友都在周围,便想要和我们两口子分开住。老公顿时有了主意:“自住,这总可以收房了吧?”在中国房东群里,“自住”一直算是房东的杀手锏,总有人会说:“房客太烦人了!我要收回房子自住,不出租啦!”去房子那里贴“自住收屋”的通知之前,我们是查过《租务法》的,法条原文说:“如果房东自己或者近亲属真心实意地(in good faith)要居住在出租屋中,房东可以终止租赁合同。”想到法律终于可以给我们撑腰,我们就像吃了颗定心丸——在我们看来,房子收回自住,女儿肯定是近亲属,还能有更近的关系吗?至于为什么条文里夹着一个“真心实意”,我们没多想。我们谨小慎微地填了张“2个月搬家通知”去贴在房子的门上,说愿意补贴小厉1个月的房租,准备收回房子自住——我们学乖了,一切按照法律办,贴通知的时候检查了3遍,生怕哪个勾勾又打错了地方,哪个词又被她逮住了小辫子。回家后半夜躺在床上,还在想通知上哪个词用得不恰当,想着要不要跑出去打印一张重新贴。我们甚至担心,万一贴通知的浆糊没刷满,会不会也违背了啥法条。果然,又得上法庭。在开庭前,我把女儿的护照都复印了给小厉,以证明我们的母女关系,是近亲属。小厉则什么证据都没有传给我,云淡风轻。这一次听审,我们输得比前两次还要惨,法条里那个“真心实意”,原来是微言大义。我女儿当时在大温另一个城市做兼职,开庭当天她还问:“要不要我请假陪你们去出庭呀?”我们怕耽误孩子上班,连声说:“不用啦,爸爸妈妈有翻译的,这次一定旗开得胜。”结果一开庭,我们就被法官当头一棒:“你说房子你女儿要自住,你女儿怎么没来出庭呢?”“啊?她在上班呀,我们不想耽误她上班。”“她在哪里上班呀?”“在XX城。”沉默就像乌鸦一样轻轻落在我们中间,法官没吭气。接着,小厉立刻向我们开炮了:“房东根本不是真的要自住,就是要想撵我们走!”她把前3次的听审结果拍出来当证据用,揭开了历史问题:“房东之前3次想要撵我,都被租务法庭驳回了,所以这次就想出了收屋这招!”法官顿时挑起眉毛:“房东要收屋自住,法律规定得是真心实意的,若是想用这个名义撵房客,那可不算呀!房东得证明自己是真心实意的。”我们张目结舌:“我的房子,我想收回自住,这还需要什么证明吗?”我在心里想:我们简直是从头发到脚底板,每一个细胞都在“真心实意地”想收屋啊!可在法律看来,房东得证明自己没有“别有用心”(ulterior motive)才能收回房屋,否则,坚决不行。小厉的针锋相对,再加上我们之前的3次失败的官司,让我们的“就是想收屋”的“别有用心”就跟写在头上似的。小厉接着说:“这个房子有7个卧室,房东要收回去给她女儿一个人住,这合理吗?”翻译和我们面面相觑,无论中文英文,都找不出话来解释——在我们想来,房子是我们的,我的女儿要住,轮得着你房客来管她住多大多宽吗?她的质问在我们看来毫无逻辑,却说得法官连连点头:“虽然房东说女儿读高中的时候是住在这个房子里的,现在女儿上网课,也需要在这住。但我不信——大学的网课是随时可能变成线下课的,女儿是随时可能被召回大学复课的,女儿没有来出庭,这也让我更加怀疑她自住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我想问房东女儿接下来的课程安排,房东答不出来;我想问房东女儿上班的通勤距离,房东也答不出来——一个单身女孩,为什么非要占有7个卧室的房子?房客的质问有道理。”“综上所述,房东收屋自住的说法,不是真心实意的,房东的驱逐通知被取消,房客可以继续住,休庭!”我们和窦娥一样冤,觉得天空黑沉沉的压下来,大温的天空要飘下雪。拿到裁决后,我们两口子用谷歌翻译一字一句地学习。法官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语重心长:“房东必须得是真心实意地要自住,不要欺骗房客搬迁。不能逃避法律义务,也不可逃避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包括维修和维护房屋的良好状态。”所以,微信群里拿“自住”做杀手锏的华人房东,都是在盲目自信。有的房东傻呼呼的在庭上说“我要收屋是因为我没有精力打理出租屋,想收回来”,法官一句话就会给他打回去:“那你请人打理呀。”如果房东说,“我的房子现在又老又破,不适合居住,所以要收回来”,法官则会说:“就该房东去按照居住标准修缮房屋,修缮期间租客可以继续住,或者由房东提供周转房……”我复盘几次在法庭上的表现,发现小厉每次的发言是教科书级的——知识就是力量啊!她是不是天天都在家里学法律?一个美国名校毕业的高材生,学习能力这么强,为啥不去找个工作,偏要在这里和我死磕呢?(笔者注:其实对于房东“自住收屋”,本地法律还规定了房客可以秋后算账——如果房客搬走后,房东或者近亲属没有在里面住满6个月,就不符合“真心实意”的条件。此种情形,法律鼓励搬出去的房客去告房东,要求房东赔12个月的租金。所以,如果房东大姐真的以“自住”为由收回了房子,万一半年内疫情过去、女儿返校复课,小厉只要一告,房东依然会损失一笔钱。)
2021年7月,我们终于拿到了收屋令。我简直就像拿到了圣旨一样激动。感谢谷歌翻译,感谢挑灯夜读法律的日日夜夜,也感谢加拿大的法律维护了“房客就该交房租”的底线。我们不指望小厉会自觉还钱,也不指望她能自觉搬家,立刻跑到卑诗省小额法庭去申请扣押令。这时候我和老公已经是满腹经纶了,开口就说要申请一个“Order for Seizure and Sale”(查封与变卖令)。这个词,就像个暗号,对上了,法律就知道怎么帮我们了。小额法庭把租务法庭的裁决看一眼,说:“现在有个新流程,只要20块钱,法警拿着这张令,就可以扣押她单件5000元以上的财产。”不到10分钟,Order 就发到我们手中。我们又马不停蹄去高等法院申请Writ of possession(占有令)。我们把这些法令一并交给法警,再给法警公司交了执行费用,外加额外的350刀“扣押费”,就等着扣押小厉的财产还我们这7427刀。这时候,小厉也鱼死网破,开始了新的申诉——法官说不准再申请听审,但她还有“复议”的权利。她先申请租务法庭复议法官的审判结果,租务法庭眼睛不眨地给她驳回了。她再申请卑诗省高等法院的司法救济,申请法官搁置收屋令。我们的律师朋友说,听说过有房客把官司打到卑诗高等法院的,但还是第一次见。(笔者注:高等法院的法官有权推翻租务法庭的裁决,如果小厉证明了程序瑕疵、实体不公,她仍然有机会翻盘。房东大姐说的“法官”,其实是仲裁员,Arbitrator。为了便于理解,就写法官judge算了。)她的申请书我和老公认真地研读了——不知什么时候,我也能看懂她写的英文文件了——照我看来,她的理由都是些车轱辘话,无非就是“过去5次判决都是我赢,为什么这次要判我输”和“房东就是要卖屋,不想给我4个月的通知,想要用1个月的通知驱逐我”之类。我们砸了上万刀的律师费,提供了250页的证据材料。小厉能提出的每一条理由,都有一堆证据在等着反驳她。终于,她的申请书被驳回,法官当庭口头宣判了20几分钟——收屋令有效,继续执行。可惜我们没出庭也没看到庭审记录,不知道法官有没有谴责她的行为。至此,小厉已经穷尽了卑诗省租务纠纷的法律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