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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古人喊“刀下留人”这四个字,真能让刽子手停止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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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0 10:0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古人喊“刀下留人”这四个字,真能让刽子手停止用刑

 贞观 历史D学堂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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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贞观    校正/编辑:莉莉丝
全 文 约 2100 字
阅 读 需 要 6 分钟



看古代电视剧,我们往往会碰到一个场景——刽子手挥舞砍刀,准备将罪犯斩首的关键时刻,突然出现一位大臣喊“刀下留人”。这句话被喊出后,刽子手停止斩首执行,罪犯就会被保住一命。

那么,古装电视剧中的“刀下留人”在古代社会中真的存在吗?

从字面意思理解,刀下留人指的是为营救即将被斩首的人而向主持死刑执行的官员或行刑刽子手发出的留人一命的紧急呼吁。这种情况在古装电视剧中是相当多见的。从历史事实的角度看,古代人喊“刀下留人”4个字,让刽子手停止用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但中国古代,确实存在皇帝赦免死刑犯,以及死刑案件重新审理,确保案件不是冤假错案的情况。这个“刀下留人”与其说是口号,不如说是对死刑犯在临刑前最后的挽救,是司法公平预防冤案最后底线的一种特殊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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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古装剧中 刀下留人 的一幕



  • “刀下留人”的第一种情况:皇帝下旨赦免死刑犯的死罪。


中国古代有大赦天下的传统,一般碰到新皇帝登基、册封皇后、皇帝过生日等情况,皇帝都会下旨“大赦天下”,以体现“皇恩浩荡”。在中国古代崇尚轻刑主义的汉朝、唐朝和宋朝,大赦天下的次数较多。如果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加强的明朝和清朝时期,皇帝大赦天下的次数有所下降。

当然,除了皇帝面向全国的大赦天下,皇帝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赦免个案死刑犯,以体现所谓的“皇恩浩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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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赵昚(shèn,1127年-1194年),宋孝宗



宋孝宗时期出了一件怪事:闲居在家的陈亮突然耍起了“酒疯”,和几个好友一起在加班扮演皇帝上朝。“皇上”和“大臣”演的是有模有样。

这行为在今天看来,就是一些开玩笑的言行。但在中国古代皇权之上的社会,这事情一旦被捅出去,很有可能被定为冲击皇权统治的“谋反大罪”。其周围人很快告发了陈亮和朋友在家演戏皇帝上朝的行为。案件经过层层审理,递交到宋孝宗那里。

宋孝宗是南宋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其给岳飞平反,还下诏北伐。南宋在他的治理下出现了少有的盛世。对于这起荒唐的案件,宋孝宗脑子很清楚:此举只是几个穷书生在家里耍酒疯,根本没有任何危害朝廷的可能性。宋孝宗还说了一句话体现朝廷对案件的定性“秀才醉了,胡说乱道,何罪之有?”

最终,宋孝宗下旨将陈亮等人释放。陈亮应该感到庆幸,因为这个案件是发生在南宋相对政治宽松,统治开明的宋孝宗时期。如果是统治相对黑暗的宋高宗或宋徽宗时期,陈亮真有可能会被谋反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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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爱新觉罗·福临(1638年3月15日—1661年2月5日),即顺治皇帝



作为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最完善的清朝,皇帝赦免死刑犯的概率是很大的。根据清朝法律的规定,判处死刑者必须经过皇帝的亲笔勾画才能执行。这些死刑犯,有的人确实犯了杀人等死罪,证据确凿,需要判处死刑。但有的属于冤假错案,属于屈打成招。对于后者案件,皇帝在勾画死刑执行的时候往往问案件是否有从轻发落的可能。如果有大臣提出,这个案犯可以免死罪,皇帝就会下旨免除该罪犯的死刑。

对于皇帝而言,某些威胁不大,犯罪情节不算严重的罪犯,判处其死刑的过程达到,惩罚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死刑是否执行,全看皇帝对该罪犯的看法或“心情”。只要有了皇帝的驾帖,死刑犯就能死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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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唐太宗李世民(598年1月28日-649年7月10日),陇西成纪(今甘肃省秦安县)人



  • 刀下留人的第二种情况:皇帝对死刑认真的复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复奏”“五复奏”。到了宋朝,司法机构还会审核死刑案件,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刀下留人”。


唐朝是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时期,而创立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就是一代英主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贞观年间,一个叫李好德的人胡言乱语,对朝廷有不尊重的言语。李好德的案件发生后,其本人很快被抓进监狱。主持司法的官员张蕴古经过调查认为,李好德的行为是精神病人胡言乱语,不用判处死刑。李世民采纳了张蕴古的看法,不判李好德死刑。

然而,在皇帝正式下旨未到达之前,张蕴古竟然提前给李好德说,皇帝赦免其死罪。李世民知道张蕴古“出卖”自己的真相后,下令斩了张蕴古。但根据唐朝法律的规定,张蕴古的事情只需判处较轻的刑,根本够不上死刑。人死不能复生。李世民决定弥补唐朝司法体系中的漏洞,开创死刑复奏制度。

京师地区的死刑犯复奏五次,地方死刑犯,复奏3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死刑冤案的发生。李世民驾崩后,随着《唐律疏议》的出现,唐朝司法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了一个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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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到了宋朝,其法律体系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宋朝的《宋刑统》规定,“凡死囚临刑前叫冤者,再勘问陈奏。”如果罪犯临死前喊冤,刽子手就得停止刑罚,案件交给提点刑狱司办理。

明朝,朱元璋时期出于稳固统治的考虑,法律较重。朱棣执政初期,由于极其特殊的政治环境,其法律比朱元璋时期更重。但随着朱棣统治的日渐稳固,朱棣对司法的认识逐渐走向理性。

朱棣曾规定,死刑犯判处死刑必须被司法部门五复奏。在明朝永乐统治时期高压的政治环境中,朱棣所制定的“五复奏”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复活了贞观时期法律的理性思维。朱棣自己以李世民为榜样,在法律上就学李世民的“五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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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_ 朱棣(1360-1424),即明成祖,永乐皇帝



总而言之,古代的刀下留人,既有皇帝出于个人目的赦免死刑犯的行为,也有死刑审核严格,避免乱杀无辜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和冤案审核制度,保证案件审判“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实现古代专制社会中尽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平和公正。
 
参考资料:《旧唐书》《新唐书》《宋史》《宋刑统》《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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