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轮回中的主体
在佛陀的时空背景,人们普遍相信有六道轮回。经典也说有天眼的人可以看到善人死后往生善道、恶人死后往生恶道;[1]有宿命智的人,则可以知道自己过去世的经历。[2]如果轮回和因果报应是事实,接下来就会衍生出以下的问题:一、到底是谁在轮回?二、轮回当中赏善罚恶的主宰,到底是什么?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如果轮回是事实,则在生死之中,一定有一个东西是不变易、能够保持其体性的,才使得轮回有意义。[3]人们不会说一个机器人的前世、后世是什么,因为机器人是色法(物质),而色法是无常法,由无常的物质积聚,假名为机器人;即使装上感应设备和电脑,让它有感应能力和判断力,使它更像是一个人,来说它前世、后世是什么,还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完全是色法的假和合,没有主体性。没有主体性的东西,在积聚以前是不存在的,一旦毁坏分离,也无法延续此一主体性而产生下一个有主体性的个体。如果人也像机器人一样,只是由无常的五阴假合而成,说他前世造什么业、后世得什么果,就变得毫无意义可言。
如果有一个人说:“我前世曾经是一只老虎。”当他这么说时,他已经预设“我”是这个轮回中不变易的主体。因为老虎和人类是不同类的,所以同一性、主体性只能落在“我”上面。即使是在同一世,也有同样的问题,因为一个人一生当中的变化太大,不同阶段去比较,相异性远大于相似性。一个八十公斤重的成年人说:“我刚出生的时候,只有三公斤重。”这时候,他也是预设这个“我”是有同一性、主体性的。虽然,多数人对于“我”到底是什么,并不清楚,但是这种语言的用法,却是没有争议的。所以,《阿含经》许多地方都是随顺这样的用法,而把生死轮回中不变易的主体称之为“我”。
中国民间有一种灵魂信仰:人死之后灵魂不灭,但转世之前,因为喝了孟婆汤而遗忘前世。这种说法,就是把灵魂做为生死轮回当中不变易的主体。灵魂能看、能听、能思惟、能作善恶业,换句话说灵魂是有五阴相的,所以灵魂信仰相当于《阿含经》所述“五阴是我”的外道主张。
接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轮回当中赏善罚恶的主宰,到底是什么?《阿含经》中,称这样的主宰为“主”。但是古印度许多人(如萨遮尼犍子)认为,包括佛陀也这么主张:轮回中不变易的主体“我”,和轮回当中赏善罚恶的主宰“主”,是同一的。所以,《阿含经》把赏善罚恶的主宰也称之为“我”。(稍后引经文说明之。)
有关主宰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五阴的全体或部分,会执持善恶的业种,并且产生业果。有人认为意识不会消灭,它会带着善业、恶业投胎到下一世去。这种说法,就是把意识做为生死轮回当中不变易的主体,又把意识做为酬偿因果的主宰。由于意识是五阴的一部分,所以这是属于“五阴是我”的主张。
第二种说法认为:五阴之外有一个神(梵天或他化自在天等),由这一个神创造万物以及一切众生,祂记录众生的善恶业,并执行赏罚,善者归天享乐,恶者令其堕入恶道受苦,或令其永远消灭。此神是有五阴相的,能够了别众生的善恶,能够听取众生的祷告,并依神本身的意志执行赏罚。众生的五阴与此一主宰是明显相异的(虽然此一主宰仍然不离五阴相)。这是一神教的理论。以《阿含经》的观念而言,这属于“五阴异我”的主张。
第三种说法认为:五阴之外别有一个没有五阴相的东西(自然、虚空、冥谛等),能够记录众生的业行,并依法尔如是的规律,执行赏善罚恶的功能。西方哲学的本体论,与此说类似。《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说法,亦属此类。这种说法是万物源于同一本体。这也是属于“五阴异我”的主张,因为此处的“我”只有一个,而五阴却有无数个,彼此间没有一对一的对映关系。松本史朗将佛教主张的界论,误认为是这种模式。
以上各种说法,都立一个常住法,因为佛陀的时代,建立这些理论的人都承认轮回、承认因果报应。如果不承认有常住法,就没有办法解释轮回和因果报应。佛教既然也承认轮回、承认因果报应,必然也得承认有常住法。佛教所主张的常住法与以上三种说法都不一样,但是很多学者却弄不清其中的差异,把它与外道主张的常住法混为一谈。
以下经文说的“我”是指生死轮回当中不变易的主体,“主”是轮回当中赏善罚恶的主宰。《杂阿含经》记载:
萨遮尼犍子白佛言:“瞿昙!我今当说譬。……譬如世间一切所作皆依于地,如是色是我人,善恶从生;受、想、行、识是我人,善恶从生。又复譬如人界、神界、药草、树木,皆依于地而得生长,如是色是我人;受、想、行、识是我人。”
……
佛告火种居士:“我今问汝,随意答我。譬如国王,于自国土有罪过者,若杀、若缚、若摈、若鞭、断绝手足;若有功者,赐其象、马、车乘、城邑、财宝,悉能尔不?”
答言:“能尔。瞿昙!”
佛告火种居士:“凡是主者,悉得自在不?”
答言:“如是。瞿昙!”
佛告火种居士:“汝言色是我,受、想、行、识即是我,得随意自在,令彼如是,不令如是耶?”
……
“不尔。瞿昙!”
佛告萨遮尼犍子:“徐徐思惟,然后解说。汝先于众中说‘色是我,受、想、行、识是我’,而今言不,前后相违!汝先常说言:‘色是我,受、想、行、识是我。’
“ 火种居士!我今问汝:色为常耶?为无常耶?”
答言:“无常。瞿昙!”
复问:“无常者,是苦耶?”
答言:“是苦。瞿昙!”
复问:“无常、苦者,是变易法,多闻圣弟子宁于中见我、异我、相在不?”
答曰:“不也。瞿昙!”
受、想、行、识亦如是说。[4]
首先,萨遮尼犍子(火种居士)立论:五阴是我。佛陀问他:只要是主,是不是都可以像国王一样,自在地赏罚?萨遮尼犍子答是。佛陀又问他:你说五阴是我,那么五阴可以随意自在,如同国王那样,自在地赏罚吗?(此处采意译。)萨遮尼犍子答否。
佛陀便指责萨遮尼犍子前后矛盾,先说五阴是我,后来又否定五阴能够作主。由这几句问答可以看出来,双方都有一个预设的共识:“我”即是“主”──生死轮回当中不变易的主体,也同时是赏善罚恶的主宰。因为,如果“我”不是“主”,佛陀责备萨遮尼犍子前后矛盾,就没有道理,萨遮尼犍子也不必默认自己输了。从此可以看出,佛陀是承认有“我”的,只是不赞成五阴是“我”的说法。没有人希望自己是贫穷、下贱、愚痴、丑陋、残障,但是总有人生来就是如此;有钱有势的人希望自己长命百岁,最好永远年轻不死,却无法如愿──这表示五阴是被宰制的对象,而不是能够宰制的主体,所以五阴不是“我”。
佛陀与萨遮尼犍子双方又同意:色是无常、苦、变易法,因此多闻圣弟子不会认为色是“我”、异于“我”,色在“我”或“我”在色。受、想、行、识也是如此。类似的经文,《杂阿含经》有一百多处,大多是在探讨五阴的无常、苦、空之后,加上“非我、不异我、不相在”[5]。如果根本就没有“我”,就不必在那么多地方探讨五阴和“我”的关系。
六见处
五阴是无常、苦、空,而“我”则是“常、不变易,恒、不磨灭法”[6]──这就是所谓的“六见处”。《杂阿含经》有九小经[7]探讨六见处,《中阿含经·大品阿梨咤经》也说六见处。出现这么多次,可以看出这是很重要的法。解释得最清楚的,是南传《中部经典·蛇喻经》(与《中阿含经·大品阿梨咤经》为相应的经典)。此经记载佛陀的开示:
诸比丘!此等有六见处,云何为六?诸比丘!是未闻之凡夫,不尊重圣者,不知圣者之法,不于圣者法为导,不尊重真人,不知真人之法,不以真人法为导,以色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也,此是予之我。”
又,以受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
又,以想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以行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此之所见、所听、所思量、所识、所得、所欲、以意所反省者;亦为“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此之见处,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是永远如是存在──以此之见处,观“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8]
这是凡夫的六见处。第一见处是把色蕴当作是我、我所,或以为我与色互相包含。第二见处到第五见处,分别是对于受、想、行、识四蕴的看法,以为它是我、我所,或以为我与它互相包含。第六见处则是认为:有一个东西是世界、是我、在死后仍然常住、是永远不变的存在。
与之相对的,则是圣弟子的六见处:
诸比丘!多闻之圣弟子乃尊重圣者,知圣者之法,于圣者法为导。尊重圣人,知圣人之法,于圣人之法为导。以色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受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想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行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此之所见、所闻、所思量、所识、所得、所欲、以意反省之者,亦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此之见处,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永远如是存在──以此之见处亦观:“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如是观彼于非实有者,即不焦劳也。[9]
圣弟子的前五见处,是对于色、受、想、行、识的看法,认为它不是我、不是我所,也不是与我互相包含。第六见处则是认为:“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永远如是存在”,其中的“成为”应是误译,因为“成为”意味着“我”原本是生灭法,却在死后变异为常住法──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既然“我”是常住、常恒、永远如是、不变异法,却又怎么会是由另一法变异而来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矛盾的。
这一句,北传《中阿含经·大品阿梨咤经》译为:“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当后世有,常、不变易,恒、不磨灭法。”[10]如此翻译就没有理论上的过失。所以第六见处应理解为:有一个东西是神、是世界、是我、在死后仍然常住,是永远不变的存在。应注意的是,圣弟子的第六见处与凡夫的第六见处,基本上是相同的。佛陀所以未否定萨遮尼犍子有关“我”的存在以及“我”能够酬偿因果的看法,从这里可以找到理论的基础。
所以称之为“神”,是因为它有赏善罚恶、酬偿因果的能力;称之为“世”,是因为世界是它所创造的;称之为“我”,是因为它有主体性,在轮回的变易中,能够保持不变的体性。这都是佛陀随顺世俗的观念而为它命名。世间人以为的“神”,如梵天、他化自在天、上帝等,其实没有酬偿因果的能力,所以祂们不应该称为“神”,然而的确有一个东西可以酬偿因果,所以佛陀就把这个东西称之为“神”。世间人以为五阴可以在轮回的变易中,保持不变的体性,所以把五阴误计为“我”,然而的确有一个东西可以保持不变的体性,所以佛陀就把这个东西称之为“我”。
《楞伽经》说:“阴中无有我,阴非即是我;不如彼妄想,亦复非无我。”[11]这和《阿含经》的说法完全一致。许多大乘经,极力地赞叹“我”,例如《楞伽经》:“内证智所行,清净真我相;此即如来藏,非外道所知。”[12]此中的“真我”即是名实相符的“我”,有别于外道所误认的“我”──这和《阿含经》意旨毫无二致。可是许多人都误解了《阿含经》,把“我”一律当成外道所以为的“我”,就会以为大乘经违背了《阿含经》。
五阴无常,但在五阴的运作之中,显示有一常住法“我”的存在,这构成圣弟子的六见处;五阴与“我”的关系,则是“非我、不异我、不相在”。[13]这在《杂阿含经》并未有清楚的交待,但是用大乘法来理解,就能够豁然贯通。此处的“我”,是指第八识,第八识是常住法,而五阴是生灭法,二者体性截然不同,因此说五阴非我。然而五阴是由第八识流注种子所生,五阴的特征由第八识的种子所决定,彼此有一对一的对映关系,因此说五阴与第八识不相异。不相在,是因为第八识不在三界中,而五阴却是在三界内,所以五阴不在第八识中,第八识也不在五阴中。
见处,相当于观念、看法,是可以用语言文字思惟和表达的,在十八界中属于法尘,在五阴中属于想阴和行阴。见处有符合事理,与不符合事理两种。凡夫的六见处,不符合事理。圣弟子的六见处,符合事理,但不等于事理本身,所以圣弟子将六见处观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北传《中阿含经·大品阿梨咤经》[14]和南传《中部经典·蛇喻经》[15],都是讲完筏喻之后,紧接着讲六见处;由此可知,六见处是见道所需的渡流之筏,是法,不是非法。若违背前五见处,以为五阴是常,就会堕入常见;若违背第六见处,以为根本没有常住法(如“批判佛教”思想),就会堕入断见。不管堕入哪一边,都会使得修行人无法证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