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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初中生会37岁网友遭性侵犯 男子被判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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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 10: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新闻由 扬子晚报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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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一名13岁的初中女学生,和37岁的男性网友约会时被诱骗至宾馆遭受了性侵犯。近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

一名13岁的初中女学生,和男性网友约会时被诱骗至宾馆遭受了性侵犯。12月8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37岁的原四川省某手机公司西北片经理刘波有期徒刑5年。

  今年13岁的小雅是个小网迷,通过QQ聊天结交朋友是她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08年7月10日下午6时,小雅在网上结识了来兰洽谈业务的汶川县男子刘波,两人在网上聊了2个小时后,刘波就约小雅共进晚餐,还请她帮忙下载文件。小雅很快就赶往火锅店赴约,餐后又前往刘波住的宾馆内帮忙下载文件。小雅端坐在电脑前下载文件,殊不知背后有一双邪恶的眼睛正盯着她。后来,因为下载不成功,小雅便提出要离开,此时刘波提出非分要求,并将小雅的裤子脱至脚跟处,实施了性接触。小雅离开宾馆后前去报案,而刘波仍安然无事地呆在宾馆房间内上网聊天。刘波被抓捕归案后供述了与小雅发生性接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刘波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接触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据办案人员介绍,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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