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宪法起草者的构想,国会行使立法权,负责起草法案,总统及其所领导的行政单位,来忠实地执行和落实。
但现实中的情况比宪法中规定的要复杂得多,国会的某一项立法很难面面俱到,更遑论与时俱进,法案内容总会留下不少空白,让具体负责实施该法律的部门根据国会的立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设立规范标准和操作细则。
这些由行政部门出台的标准、规定、备忘录、意见、指南统称为“规制”,属于广义上“法律”的一部分,但地位上从属于国会的法律。
同时,考虑到行政部门在经验、人力、资金等各方面的优势,国会和法院也越来越尊重行政部门在规制起草上的专业性,让这些规制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行政部门如何“诠释”国会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受到具体情况的影响,一方面受到他们的最高领导——总统的意志影响。
作为宪法授权去“忠实执行法律”的那个人,美国总统通常有两个选择去推动自己的政策议程:一是向国会递交白宫提出的政策主张和建议,寻求国会议员的理解并以立法形式给予支持;二是采取“单边”行动,通过签署和颁布各种“行政举措”(executiveaction)的方式确立一定的政策方针。
总统的“行政举措”种类多样,例如总统宣言(proclamation)、总统指令(directive)、总统备忘录(memorandum)和总统行政令(executiveorder)等。
虽然美国宪法中对这些举措无明确规定,但宪法第二条赋予总统的“执行权”(executive power)多被用来当作法律依据,总统的行政举措中,多项属于广义“法律”的一部分,例如此次闹上风口浪尖的行政令。另据2009年司法部的一份声明中确认,指令和备忘录也与行政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