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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刘远举:这个时代如何避免无钱医治大病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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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2: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远举:这个时代如何避免无钱医治大病的悲剧 

 2016-08-22 刘远举 大家



文 | 刘远举


这几天,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老师刘伶利患癌症被学校开除,因病去世的事件引发广泛的尖锐批评。几乎就在同一时段,华为前员工魏延政因病去世,由于病后被华为解除劳动合同,也引发了一波华为无情无义的指责。

对于此类事件,法律层面的解读是最基础的。简单的说,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甚至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进一步延长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即便员工不上班,除非法定事由,企业也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

在法定的医疗期之后,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给员工调换至与身体条件相符的工作岗位,员工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还需按“N +1”,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员工致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继续享受社保。

兰州交通大学在医疗期内开除员工,致使员工医保断缴,显然是违法的。实际上,女教师家人已经接受被开除,仅仅请求学校给女老师买医疗保险,但校方的回答却是冷血的:“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所以,兰州交通大学的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劳动法,还冷酷无情。按现在的后果,不光是执行法院判决,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并且负担因医保断缴导致的不能报销的部分,还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员工造成的耽误治疗的后果与家人的精神损害。



相比之下,华为不但给了魏延政两年的医疗期,还按上海平均工资4000元的80%支付病假工资,而不是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的80%来执行。并且,在解除合同之后,还给予了N+1的补偿,以及员工商业保险赔付的20万元。当然,这些钱加在一起,对于治病而言,也是杯水车薪。

有声称是华为前员工的人表示,魏延政从华为拿到的,其实不止这些。魏延政在华为是18级员工,有相应的股票分红,大约120万~300万元,“他生病后从华为获得的钱够他治病的,毕竟小几百万”。这个说法符合常识,多年在华为打拼,总有现金或不动产,自然不会无钱治病。正如这名华为前员工所说的,魏还想给老婆孩子留下点什么,这也是人之常情。所以,客观的说,华为的做法不但合法,而且也并非无情无义。



不过,华为没有一直维系于魏延政的劳动合同的局面让很多人觉得,劳动法对企业太过宽松:一个人在企业上班,一旦生了病,企业仅仅只需要养他两年,还不用养得很好,然后,就可以把病人抛弃掉。

实际上,劳动法对企业不是太宽松,某种程度上,恰好相反,过于严厉,甚至不公。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换为数字更好理解。以上海为例,2012年,上海的最低工资大概在2000元出头,按80%计算,就是1600左右。除了工资,还有社保。上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生育险,按最低标准交纳,企业与个人,一共要交1247元。也就是一个月总计2850元,两年共67000元左右。然后就是N+1的补偿,即使按最低工资计算,一个工作了10年的人,就是2万元。


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员工一旦患上大病,企业就要白白付出9万元。这个代价,对于华为、兰州交通大学来说,都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仅有十个员工的小公司,或者一个刚刚起步的创业企业,不但成本就非常高,其风险也是不可测的。

一个人生了大病,他的病与工作并无因果关系,那么,为什么是他这个时候所在的单位要为此付出代价?难道是因为单位、老板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我们应该用法律去规定,强制一部分更有钱的人或组织,由于纯偶然的原因就必须行善吗?


这就如同规定,一个1000万的身价的老板,只要在路上遇到乞讨就必须给钱。如果,这是一种道德上的善,那善行就应该全社会一起来共同负担,所以,一个更合理的方式是,把所有员工的医疗问题,全部纳入社会体系,由国家统筹,而不是两个大病的员工就拖垮一个小企业。



所以,由这两个悲剧所引发的,不能仅仅是“大公司守法无情”,“冷血违法”的煽情叙述,还应引发一些更深入的思考,那就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对患病员工的义务边界到底在哪里”?

在计划时代,一个企业要负责员工从生到死,乃至下一代成长的全部过程。但是,这种全部包干的所谓企业办社会的制度,不但以隐形的更低工资为代价,也已被实践证明了是低效的。所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把企业从繁重的社会义务与不可测的风险与负担中解脱出来。

在建立国家统筹的社保体系之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这类社会义务一部分通过税收进入国家的社保体系,而另一部分,直接变为了员工的收入。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单纯的劳动合同,并不包括社会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时代,员工不能对企业有过多的道德与社会义务期盼。

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结论就是,国家应该负担起这个责任,员工应该把期盼寄托在社保制度上。从这个角度,虽然员工达到一定伤残标准之后,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两年期的医疗期内的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制度,本质上是劳动法把这个期间的国家责任,强制性地转移给了“有钱人”。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

不过,即便把这期间的责任从企业转移到国家,现有的医保体系,恐怕也不能完全免除这种悲剧。


对于个体,或者一小部分人而言,患病是运气好坏的问题,不想冒这个险,就可以投入保险。但对于全民性的保障而言,患病就不是概率,而是一个大概稳定的数字。


当下中国每年新发癌症病例约337万,这个数字每年大致上是稳定的,不会有突变。如果全部兜底,按照现在的医疗条件与费用,且不提去美国、去日本,就在国内的公立医院进行“有希望的治疗”,凭常识大概估计一下,每个病人消耗30万并不算多。


那么,每年新增337万癌症病人,就意味着一年就需支付1万亿的医疗费用。虽然这些病人的治疗费用,有些已经在财政支出的预算中,但别忘了,这个估算还没有计入各种非癌症的大病。

政府出这笔钱是众望所归。不过,这个钱到底是个什么概念?2015年全国财政支出17.6万亿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万亿元。2016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1.23万亿元,比2015年增长3.7%。财政支付还包括公务支出、教育、国防、社保、保障性住房、扶贫等等,如果凭空再多出1万亿的医疗开支,要挪腾出1万亿的空间,对于18万亿的总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


所以,全民性的癌症、大病兜底医疗,从财政上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即便中国在逐步建立大病医疗体系,但仍不可完全免除此类悲剧。



治病,特别是治疗大病,本质上就是延续寿命,在任何一个时代,都需要这个时代最前沿的技术,所以必然是昂贵的。这就使得在延续生命的最后阶段,很多人会因为成本而放弃。这种理性在家庭之中存在,必然的,也会在社会层面,在公共政策层面存在。这是一个无奈的事实。

不过,这仅仅是从整体上而言,对于个人,并非没有办法,那就是把安全保障的期待建立在自己的合理理财上,构筑一个包括保险在内的理财结构,即购买一份让自己、让家人足以从容面对大病与意外的保险。


【注】本文原标题为《无钱医治大病,恐怕是一个无奈的事实》


【作者简介】

刘远举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经济之声《财经名人堂》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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