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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孙骁骥:在这里,人们最大的权利就是买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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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2: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骁骥:在这里,人们最大的权利就是买买买 

 2016-03-15 孙骁骥 大家

摘要ID:ipress  

为什么打假行动会越来越多,乃至形成旷日持久的全民性“运动”?假货增多只是一种客观条件,更重要的主观原因是,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每天都在增强。


又到3·15,每年这一天都是消费者万众一心的“出气日”,人们将心中对无良商家的愤怒尽情宣泄,不少人在媒体上现身说法,严词控诉假冒伪劣产品之害。此外,央视的3·15晚会算而今已办了二十多年,时间不可谓不长。但是年年晚会、年年打假,今天的中国仍然是假货大国、山寨大国。3·15与假货,似乎也是相辅相成、互为扭结的两种社会元素,成为一种我们今天非常熟悉的某种社会现象,其前世今生,颇值得作一番回顾。

“假货”二字,在改革开放后不久的中国就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1985年被媒体披露于天下的福建晋江制药假案,引起了全国哗然。群情激奋之余,人们也猛然发现,假货现象远远不仅是晋江一例,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潮流遍及全国。根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写的《中国1978-2008》一书记录,当时的假冒伪劣大案包括:河北清苑、安新等地的假铝锭,河北平乡的冒牌“飞鸽”“永久”“凤凰”牌自行车,广东潮州市洋东食品厂的劣质奶粉,浙江温州等地用残次配件组装出来的冒牌手表……可以说,假货二字,几乎伴随了中国一代人的成长。

如果我们放宽历史的眼界,不难发现这种“制假”的传统可以追溯到离我们更遥远的时空。早在19世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就被誉为“世界的工厂”,但在这所“工厂”内,人们见到的却是假货遍地,产品伪劣现象不绝。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对当时英国市场上的制假现象作了细致的描述:“糖里面掺上米粉或其他价钱便宜的东西,照净糖的价钱出卖。制肥皂时剩下的废弃物也掺上别的东西冒充糖卖。咖啡粉里掺上菊苣以及其他价钱便宜的东西。可可里面常掺有捣得很细的褐色黏土,这种黏土是用洋脂油搓过的,掺在真的可可里简直看不出是假的……在市面上行销的各种各样烟草里都掺上了各种令人作呕的东西。”

这些伪劣商品售价便宜,因而买家大部分是穷人。富人则大可花高价去大商店买东西,因此很少会受伪劣产品之害。恩格斯把这种现象归因于早期资本主义的“商业道德”没能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 英国铁路工人,1862


说回咱中国。正因为商品经济初级阶段假冒产品现象实在不可避免,为此,自80年代以来,政府针对消费者权益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等,并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次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1992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第二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90年代出现的王海等民间维权者,似乎也成为民间对于官方打假行动的一种“呼应”。


▲ “打假第一人”王海“


席卷全国的打假行动显然是卓有成效的。据统计,1993年查处贩卖商品掺杂假货、缺斤少两的案件共108.9万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万件,违法广告案件4895件,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约1327万件。这一场声势浩大、持续多年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由政府发起,全民参与,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不禁让人联想到了过去中国甚为流行的大规模政治运动。

为什么90年代之后从政府到民间的打假和消费者维权行动会越来越多,乃至形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全民性“运动”?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断增多只是一种客观条件,更重要的主观原因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消费者确立自我身份和权利的意识每天都在增强。这是我们亲身经历的体验:改革开放为中国培养出了的新一代消费者,他们有独立的思想、有诉求、遇事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想办法,或者说,他们已经开始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公民意识。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是集体的公民权利意识的一部分。它之所以能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主流话语的肯定,这说明国家对于树立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更多地采取了“政府引导”的方法。如果国家对于公民权的定义做出一种定向的解释,即把公民权利限定在消费者的权利范围内,那么民众个人意识的觉醒,也就将主要体现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的觉醒。

英国学者贝弗利·霍伯(Beverly Hooper)将90年代以来维权意识增强的中国消费者称为“消费者公民”(Consumer Citizen)。她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自主意识是在刻意的培养和引导下逐渐确立的。这种“保护”的最明显特点是,消费者向销售商和制造商争取自己的权益时,都必须通过政府授权的机构来进行裁决和解决争端。换言之,中国的“消费者公民”仅仅针对市场伸张自己的经济权利。这也可以接受为什么中国人在消费领域的权利意识要强于其他任何方面。

贩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无良厂商无疑是国家与消费者的“共同敌人”,也成为消费者伸张权利的主要对象。进入90年代,人们越来越频繁地购买电话、空调、冰箱、彩电、录像机、音响器材等等家电产品,却失望地发现这些产品中很容易存在质量问题,加之不同品牌之间产品的品质差距显著,对比之下,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就更为深恶痛绝。而在国家层面,市场上大量充斥的伪劣产品客观上有损于国家形象,“抹黑”了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当然是需要严厉打击的对象。如此,国家与“消费者公民”二者的利益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带领消费者向市场伸张权利,因为“不断增强的消费者权利意识是一种能让市场变得更好更健康的力量”。

当然,打假之举只是“治标”,消费者主体意识的“培养”势必要通过某种有组织的教育来循序渐进地完成。电视、报纸、杂志都是可资利用的宣传工具。事实上,它们的确在时时刻刻灌输给消费者们“主人”的意识。而作为对消费者维权和教育的统筹性机构,1984年成立的消费者协会在“教化”消费者方面更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把自己的宗旨定义为:“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指导广大群众消费,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其代言人的功能,不言而喻。

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初规模并不大,但扩张迅速。这种势头也是凭借了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国界”的“世界潮流”。当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展壮大、人民维权意识觉醒的时候,国际消费者维权运动正值高涨时期。上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合组织成立,各国纷纷加入成为成员国。国际消费者组织认为,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一系列准则,例如他们应该多留心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掌握信息并提出问题;应该关心消费对其他人的影响,使之更加公平、合理等等。这些宗旨,都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自我定义十分契合。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并越过通讯会员资格直接成为国际消费者联盟的正式会员。数年间,消费者协会成长为全国性的大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根据葛凯在《中国消费的崛起》的披露:当时全国“拥有3000多个县级消费者联合会,在乡镇和城市拥有15.6万个分支机构,全日制雇员达到2.7万人,有10.2万名理事会成员,此外还有9.3万名志愿者”。

1991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华工商时报社联合举办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此拉开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序幕。至今,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收视人数已经成为仅次于春节联欢晚会的大型综合性晚会。这堪称消费者协会开展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最有代表性者。在消协不遗余力的教育培养之下,民众的消费权利意识在十年时间内得到了很大的加强。这从消协接到的打假投诉中可以明显看出来。十年间消费者协会接受的投诉增长了不止十倍。在处理这些消费投诉当中,新设立的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法制思想,至少在消费领域已率先成为中国人奉行的普遍原则。


不过,也正因为消协等政府组织的主动引导和教化,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被严格限制在了商品消费的领域,消费者们并没有将权益受侵的事件归结为广泛的社会现象,从而产生更进一步的诉求。人们仅仅将关注点停留在商品市场本身。

对于从“温饱”迈步走向“小康”的民众而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显然是具有政治象征意义的,它们共同预示着国家更美好的未来、个人更优质的生活品质。市场经济初期的消费实践让投身商业浪潮的人们尝到了甜头,于是,中国的消费者很自然地把理想中的国家蓝图想象为“更多的购物自由和消费选择”。伪劣产品和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无疑成为阻碍人民实现这一伟大蓝图的不利因素,理应打倒。

可以说,对中国人而言,商品经济中的个人权利普遍被理解为一种自由消费的权利和消费优质商品的权利,这种权利帮助人们建立了“大国公民”的自信。当作为“消费者公民”的中国大众永远只在消费领域行使着自己的公民权时,一个主要由消费者构成的“百货商场型”社会便诞生了。在这里,人们最大的权利就是“买买买”,此外别无他物。


注:本文原标题《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




作者:孙骁骥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政治经济史研究者,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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