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6 16:55:15 第 2 楼
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关系,并不只是0+1-1或0-1+1那么简单,其中涉及一个相对的平衡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作恶者,必将受以苦报;行善者,必将享之乐果。我们都知道,过去世的善恶业之因,决定了我们现在世苦乐的果,若未来世的果,取决于我们现在世的因的话,那么,我们现在世的因从何而来呢?一般来说,我们现在世的因就是我们现在世的发心,也就是我们现在世的心之造作,也可以说成是我们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并不完全受过去因之制约,但与过去因有着极其亲密的不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是习气使然,譬如,“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投之以桃,报之予李”、“恶以恶对,善以善对”、“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两巴”等相互间的来往。如果我们否定了发心,就等于否定了发菩提心和发善心等发心,若没有发心,生命发展的轨迹将死气沉沉不可改变,形成一切都是定数的“宿命论”;如果我们否定了发心,就等于否定了修行,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修行是定数,不修行也是定数,何必发心修行呢!而且,正修正行是以发菩提心为前提的,若不发菩提心,则永远也不会脱离轮回,那么,永远也不脱离轮回是定数了?如果我们肯定了发心,就等于肯定了有发善心和发菩提心存在的同时,也有发不善心发障道心的存在,若有发不善心发障道心的存在,则会出现自害害他之果,如斯之果与发菩提心形成的自利利他之果相对,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们既承认有利他之事存在,有什么理由否认害他之事存在呢?害他之事有如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那样,被殃及者之业因是什么呢?若有业因,岂不同样说明被利他者同样有业因了,若有业因,利他之事从何谈起!诚然,害与被害之事形成后,则形成新一轮的因果关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