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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李澄之、马楠获救真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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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05: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五、一个荒谬绝伦的结论  
从前面我所叙述的事实来看,1943年7月和9月先后营救出马楠和李澄之回根据地,完全是由我党组织统一指挥操作的:  
一、 营救的指示发自山东分局;  
二、 营救的措施由泰山地委书记林乎加和副书记张洪涛先后与孟蒙具体研究确定;  
三、 两次营救的主要执行人都是山东分局确定的孟蒙;  
四、 两次协助营救的都是泰山地委确定的以罗俊为首的武工队和县大队,还有罗俊的亲戚担任向导。  
这个营救计划是绝对秘密的,除了以上当事人,没有任何人知道。  
因此,可以说两次成功的营救,是我党在抗战期间对敌地下斗争中打的一个极为罕见的漂亮仗,取得的极为辉煌的胜利!  
但是,在整风当中,这桩辉煌的胜利却变了样,成了“敌人安排的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引自王见新:《关于孟蒙的历史和他提出的问题》)“李、马出来也是敌人允许的,如不允许他怎么能营救出来?”“敌人也知道有人在那里营救他们,所以顺着这个情况,你要营救,我也就睁着一个眼闭着一个眼,给你营救出去。”(以上引自1986年9月18日《访苏静同志录音整理》)原来一桩对敌斗争的辉煌胜利,就这样被自我否定了!  
那么,“否定”得对不对?  
现在,事过60多年,至今未见到当时的山东分局和后来的山东省委对这个问题做出的任何正式文字结论。  
目前,只能根据当时处理过这个问题的领导人后来所写或所谈的材料来   研究。  
现在我所看到的材料有:  
一、1943年时任山东分局对敌斗争委员会书记、一一五师敌工部副部长王见新同志于1984年11月8日写的《关于孟蒙的历史和他提出的问题》。他在该材料中说:  
“我首先把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谜底揭穿,再做叙述和分析。 
谜底是什么呢?从敌人已经暴露出来的目的,一句话是以马楠李澄之为钓饵来破坏我山东大城市地下党工作。  
在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问题上,我们是胜利了。这个胜利是将计就计粉碎了上述日寇的阴谋圈套而获得的。我们利用敌人安排的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把马楠李澄之带出来了;但是,不出所料,跟来了一个日特孟昭毅。”  
“孟蒙是怎样来山东分局的呢?还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李亦豪(涛)希望我去根据地向党说明他来济南的经历,表白他发展‘青协’利用‘青协’要为革命工作。’‘川村、木村是受李亦豪的怂恿——以向李澄之领导过的‘抗敌协会’取联系,争取共产党对‘青协’同情的名义——表示可派人去根据地。川村曾说:‘希望和共产党互不侵犯、互相谅解。’又说:‘李澄之马楠和我,是为我去根据地革命,向党报告李马情况,揭露‘青协’阴谋,说明李亦豪的双重性,并为此做了认真的研究。李澄之要求李亦豪保证使我取得敌护照,安渡敌人据点。’  
请看:小孟此去,受三方重托。联系着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全过程来看,我认为所谓川村所受到的李亦豪的‘怂恿’,正是川村要派人去根据地的内心要求。小孟和李马如此亲密,实际上是川村的有意安排,川村也精确的估计到小孟此去李马必有重托。托什么?就是叫小孟到分局要求对他们进行营救。川村的公开目的之后,是隐藏着这样一个水到渠成自然发展的目的。  
小孟就是这样可能是不自觉的做了川村‘放长线钓大鱼’的钓竿,李马是挂在川村钓竿上的钓饵。而大孟则是饵中之钩。川村的这颗钓竿,是建筑在川村对小孟的利用,马楠李澄之对小孟的信任,和我们对小孟的反利用上。川村之所以不把所谓‘营救’的功劳给李涛,是因为李涛起不到大孟这个钩的作用。  
川村之所以把马楠李澄之作为钓饵:  
第一、有李涛营救李澄之的行动在先。  
第二、陈沂向敌人交了一个“留得青山在”的底给敌人有隙可乘。  
第三、李澄之利用“青协”,在“青协”占领地盘的念头,给敌人创造了钓鱼的条件。  
第四、用李涛的话说:‘敌人把李、马看成是‘食之无味’的鸡肋。’的确,他们为敌人可利用的作用已基本用尽,用以换取对我地下党的破坏,对敌人来说是一本万利。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前奏就是这样开始的。”  
二,还有1943年期间担任一一五师保卫部部长、山东分局社会部部长的苏静同志1986年9月18日在接受采访时所谈,他说:  
    “小孟不是说他营救马楠有功吗?营救李、马在他来说可能做了一些工作,但这种工作是在敌人睁一个眼闭一个眼下做的。李、马出来也是敌人允许的,如不允许他怎么能营救出来?敌人觉得把李、马留在他那里,怎么整也不好,但留着又没有用,马楠表现的还是比较坚决的,想用她也很困难,但把他们杀掉,他们又觉得不是一个好政策。他们是要释放一些人来瓦解我们的队伍。敌人也知道有人在那里营救他们,所以顺着这个情况,你要营救,我也就睁着一个眼闭着一个眼,给你营救出去。你说他没有做工作,他也做了一点营救工作,但是在敌人允许下营救出来的,也不是了不起的营救。敌人没有那么傻,那么重要职务的俘虏,给你随便营救出去了?把敌人宪兵队看的那么笨,他那样高明。我们看他的材料,他可能做了些工作,但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工作。他觉得是革命,本人想革命是可能的,但是在敌人允许下进行活动的。  
    ‘青协’的头子是李涛,敌人如果认为李澄之走后青协就会垮台,那他们就不会放他走了。敌人是想打李澄之的旗号,因为李涛在那里没有李澄之威望高。”  
    “小孟自己讲多么有功,王见新知道这个情况。王见新有他的看法,认为小孟是敌人的人,小孟能到敌人家里去。他有那个本事?还不是大孟的关系,敌人允许他这样办的,不允许就会把他抓起来。敌人对李、马是放的,但又不表示出是放的,让你营救出去,但是这个营救是敌人知道的。”(以上引自《访苏静同志录音整理稿》)  
我现在能看到的材料,只这两份。他们对“营救马楠李澄之”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这些观点和结论也就是1943-1944年整风期间,山东分局、至少是社会部、保卫部、城工部一些领导人对“营救马楠李澄之”问题的观点和结论。
那么,他们这些观点和结论对不对呢?  
我认为是不对的,是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绝伦的!  
一、两次营救,明明都是分局给泰山地委下的指示,又是泰山地委书记林乎加和副书记张洪涛分别组织安排的,具体去济南救人的是孟蒙。营救是绝对秘密的,除了这些当事人,别人是不知道的。营救是泰山地委和孟蒙研究之后按计划完成的。这是党组织一手操作的,是我党对敌斗争的巨大胜利。他两人却说成“营救马楠李澄之”是“敌人的圈套”,“其结果是:我们将计就计粉碎了敌人的圈套而获胜的”;“李马出来也是敌人允许的,如不允许他怎么能营救出来?”“敌人也知道有人在那里营救他们,所以顺着这个情况,你要营救,我也就睁着一个眼闭着一个眼,给你营救出去。”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  
①分局是怎么知道敌人有这么个“圈套“?什么时候和怎样掌握到“敌人的圈套”的情报?得到了敌人的秘密材料?还是济南地工人员向分局汇报的?  
②分局是怎么知道李、马被营救是“敌人允许的”?怎么知道敌人“你要营救我也就睁着一个眼闭着一个眼,给你营救出去。”有什么确凿的根据?  
③敌人怎么知道你山东分局在何年何月何日要“营救马楠李澄之”的计划,而“顺着这个情况,你要营救我也就睁着一个眼闭着一个眼,给你营救出去”?是谁向敌人泄露这个“绝对秘密”的?分局内部有内奸?泰山地委内部有内奸?执行营救计划的孟蒙是内奸、特务?  
没有!两人在材料中都没有提出任何确凿的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只是根据表面现象的主观推论、主观判断。他们的这些没有一点事实根据的主观推论和主观判断,是不可信的,都不能用来作为做结论的依据。  
二、王、苏二人所提的这些主观推论和主观判断,最明显最根本的错误,就是不符合当时的历史真实情况。  
王见新同志说 “我们利用敌人安排的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苏静同志说 “李、马出来也是敌人允许的”。这说明“敌人”对马、李二人的态度是一致,设“营救”的“圈套”,“允许”他们“出来“。那么这个“敌人”是谁呢?有人会说:“日本帝国主义嘛!”对。但具体指济南的“敌人”是谁呢?王、苏二人都没有明确说出来。这就给人一种印象,这个“敌人”是一个,一个整体。  
不对!完全错了!这个“敌人”从总的来说是“日本帝国主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敌人”的内部并不是铁板一块,当时的日本就分了两大派:“主战派”和“主和派”。“主战派”以东条英机为首,“主和派”也叫“和平革新派”,最高领导人是石原莞尔,后台是裕仁的岳父东久迩宫和弟弟三笠宫。当时山东的“敌人”也分成这样两大派:“主战派”是宪兵队,头子是武山英一;“主和派”是“鲁仁公馆”,头子是木村义明。“主战派”要“军事亡华”,“主和派”是“政治亡华”,两派有分歧、有矛盾。1941年底,李澄之、马楠被俘后,都被宪兵队关押。1942年8月,李涛成立了“中国青年协会”,归“主和派”的“鲁仁公馆”管辖。李涛通过木村义明把他哥哥李澄之从宪兵队要到“中国青年协会”,宪兵队就无权管李澄之了。  
1943年7月,分局决定营救李澄之、马楠时,李澄之在“青协”,马楠在宪兵队;一个归木村控制,一个归武山看管。根据当时敌人内部的派系矛盾,木村和武山根本不可能坐在一起研究制定一个什么共同的“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也不可能达成什么“允许”“李、马”出来的共识。特别是,走“第三条路”的木村义明把李澄之视为理想的“第三路线中间力量”,1942年5月是他给在北平的“参谋总部”打报告,要求把李澄之划给他掌握,得到批准。李澄之是他手中的王牌。1943年4月刚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容易把李澄之拉到日本去了一趟,并且见了他们的头子石原莞尔,自我表功一番;回到济南之后,6月又带李澄之到青岛去向那里的“和平革新派”——“地涌塾”炫耀一番,还准备利用李澄之大干一场。怎么7月就突然和武山英一共同设“圈套”“允许”李马“出来”?如果木村真的这样做,他的目的是什么?对他有什么好处?把李澄之放走了,他手中还有什么王牌?他还以什么向他的主子邀功?他这不是自毁前程吗?如果说,木村这样做是为了往根据地派“特务”,那他有更方便的条件——通过“青协”叫李涛派就是了,何必要用放走李澄之作代价?!可是,木村却从来也没有让李涛往根据地派一个“特务”。为什么?因为这不是“和平革新派”的目的,他们的谋略不在这里。  
王见新同志在材料中说:“我们利用敌人安排的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把马楠李澄之带出来了;但是不出所料跟来一个日特孟昭毅。”原来“敌人”设“圈套”的目的是把孟昭毅打入根据地。孟昭毅是谁的人?王见新同志说:“只能用大孟在坦白中所交待的:他是日特兼国特,日本人是派他专门做马楠的工作,用所谓营救马楠的方式把他带到山东分局,来破坏我城市工作来解释。”“当大孟坦白之后,对他宽大处理;……可是他跑了,跑到他的老家郭同震那里去了。他是谁家的人,事实不是说得很清楚了吗?”是的,很清楚了。孟昭毅是郭同震的人,也就是日本宪兵队的人——宪兵队的特务。孟昭毅不是木村的人。这又出了问题,如果木村真的和武山共同设了一个“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目的是把武山宪兵队的孟昭毅混入山东分局,那么木村不是拿李澄之为代价支持了武山吗?木村用放走李澄之来支持“主战派”的武山,他这不是背叛了“主和派”或“和平革新派”吗?木村敢吗?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但是,没有木村的合作,武山一个人根本设不了“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他也不可能“允许”李澄之“出来”。因为,武山管不着李澄之,他没这个权。  
根据以上情况,我认为根本不存在王见新同志所说的什么“敌人安排的所谓‘营救马楠李澄之’的圈套”,也不存在苏静同志说的“李、马出来也是敌人允许的”事实。完全是他们主观推论主观判断出的虚幻的空中楼阁。  
既然如此,我认为1943年山东整风当中,分局城工部、社会部和——五师保卫部的一些领导人自我否定营救李澄之、马楠的辉煌胜利,是极其错误的,他们的观点和论据是荒谬的,站不住脚的。  
由于当时一些领导人的错误观点、错误判断和荒谬错误的结论,制造了一个党在抗战时期对敌地下斗争中的最大的冤案,使上百的好同志受到株连和迫害,甚至有的含冤而逝。时过60多年,至今仍未得到彻底的公正合理的解决,令人痛心!  
现在,“营救”的事已过去半个多世纪,历史证明了“营救”完全是我党组织主动采取的措施,是我党地下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取得的巨大的辉煌的胜利,这在我国抗战史上是罕见的。因此,必须抛弃一切不实之词,恢复灿烂的历史真实面目!必须彻底为受株的好同志彻底恢复名誉并给予应有的荣誉和嘉奖!  
十六、“第一功臣”遭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含恨而逝的惨绝人寰的悲剧  
谈到1943年营救李澄之、马楠的问题,一般只谈孟蒙,有的肯定他的功绩,有的否定。当然,否定孟蒙在直接营救马楠、李澄之当中的贡献是错误的。虽然他蒙冤几十年,最后,2004年7月24日,省委还是最终承认和肯定了“在我党组织领导下,孟蒙同志积极参加地下斗争,为成功营救出李澄之、马楠等同志,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很大贡献。”省委对孟蒙的这个肯定,只不过是在孟蒙的历史档案上面写了这么一句话,放在档案袋里,并没有公之于世,无人知晓。省委更没有按党“立功有奖”的政策对孟蒙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做出的很大贡献给予应有的表扬和奖励。省委竟然吝啬到连小学生“三好学生”大小的一纸奖状也没发给孟蒙。  
除孟蒙,还有一位立下第一功的人,却直至今天仍未得到公平合理的符合历史真实情况的结论。他就是李涛,李亦豪,李澄之的弟弟。  
为什么说李涛是“第一功臣”呢?  
1992年6月20日,李涛在《我的申辩》第七部分:“我在营救李澄之、马楠当中所起的作用”中说:  
“有人说,在营救李澄之、马楠之时,没让我知道。还有人说,怕我阻碍营救,而向我保密营救的事。因此否定我在营救中所起的作用。我认为这是徒劳的。因为,只要实事求是地来看问题,不难把问题弄清。  
1942年初,我之所以从临沂来到济南,是因为先是‘抗协’,后是山东分局给我营救李澄之的任务。我到济南以后的所作所为也是围绕着这个中心任务,一切都是为了营救李澄之。对怎样营救李澄之以及马楠,我不仅和李澄之、马楠商谈过多次,1942年6月,我还亲自向分局书记朱瑞汇报和研究过如何营救李澄之的问题;伪‘青协’成立后,我还派孟蒙去山东分局向组织上汇报,请示过;1943年6月,我又亲自去山东分局报告李澄之去日本的情况和如何营救的问题。这怎么能说我不知道营救李澄之和马楠的事呢? 
营救李澄之是一件艰巨复杂的任务,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完成的。我只能做我能做的工作,我不能包办一切。营救李澄之、马楠的具体安排由组织上决定,我可以不知道,也不需要都知道。  
事实很清楚,道理也很简单。只要稍动脑筋,就可以把问题弄清楚。 
李澄之和马楠等人是怎样逃出济南回到根据地的?答曰:是孟蒙先后按党组织的安排把他们带出济南,然后由组织派人把他们接回根据地的。  
孟蒙怎么能把他们先后带出敌人占领的济南?答曰:孟蒙可以自由出入敌人封锁线的哨卡。  
孟蒙怎么能自由出入卡子门?答曰:孟蒙有仁字四二二一部队参谋部山田少佐签署的通行证。  
孟蒙怎么能弄到这个通行证?答曰:孟蒙利用‘青协’的关系弄到。 
反过来说,没有‘青协’,孟蒙即弄不到山田签署的通行证;没有这个通行证,孟蒙即不能自由出入敌人的哨卡。孟蒙自己尚不能自由出入,他也就不能将李澄之、马楠等人带出敌人严密封锁的济南。  
马楠、李澄之等人能在1943年7月和10月(注:应为9月)先后逃出济南回到根据地,并不是偶然的侥幸的事,而是在一切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计划实现完成的。  
从以上这些足以看出我在营救李澄之、马楠等人当中所起的作用。  
有人或者这样说:‘你李涛在营救李澄之、马楠等人当中是起过作用,甚至是起过重要作用,但那是党利用你这个‘日特’’。  
我是‘日特’吗?前面我已说过我不是。  
如果我真是一个日本特务,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李澄之是绝对不会回到根据地的。我要把李澄之严加看管,把他作为我向日本军部索取高官厚禄的一张王牌和资本。我既然要当‘日特’,就不能轻易地把手中的一张王牌放走。另外我也决不会让孟蒙随心所欲地,一而再,再而三地从我眼皮底下把一些人(包括马楠、李澄之)带到根据地去的。”  
1995年8-9月,孟蒙在《清扫抗日战争中山东三大案的迷雾》中说:  
“李涛倒是为营救我方被俘的干部、战士大开方便之门。他不仅使李澄之离开宪兵队,还怂恿木村、川村以‘青协’名义从俘虏收容所要出许多我方俘虏,如红军团长钟瑞(或另有他名),山东军区侦察科长姚伯林,抗大军医唐克强,抗大教员梁克,山纵宣传干事胡山和李绍钊等。有人是他直接提供方便送回根据地,如梁克,还有姓宗、姓刘的战士等。而即便我营救钟瑞、李绍钊、唐克强、马楠、胡山、李澄之等人,虽然都没有向他透露消息,但是,我完全知道,如果没有他从前准备的条件,或没有他和‘青协’对我的掩护与提供的‘特务护照’,那都是不可能的。”  
    “直接由我进行的营救李、马,摧毁‘青协’的斗争,如没有李涛把持‘青协’,为掩护我而提供利于我活动的条件,没有利用‘青协’争取‘特务护照’,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过去我未能为李涛在这一问题上与迫害者明朗尖锐地争论,深感自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原则性的丧失。我为此愧疚憾痛。”  
没有李涛的前期工程,根本就不会有孟蒙的后续工程。说李涛是营救李澄之、马楠的第一功臣,名副其实,当之无愧的!  
虽然李涛在营救李澄之、马楠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立下第一功,但是,1943年,整风期间,由于分局城工部、社会部和一一五师保卫部一些领导对“营救李澄之、马楠”存有错误的观点、判断,因而株连他,跟他切断关系,彻底抛弃了他。  
但是,李涛仍以忠于党忠于革命的信念,又利用1944年7月木村让他搞“济南工作组”的机会,和冀鲁豫边区党的组织建立了联系,又为冀鲁豫边区做了大量的工作。  
1945年7月,李涛再次去冀鲁豫。“八一”前夕,李涛与朱光、阎海清等领导秉烛夜谈,初闻日本投降,朱等奉命“包围大城市,向开封进军”。李涛回济南,又和山东分局派到济南活动的孟蒙、刘岩、于渤、姚明、朱青山等人见面。刘岩捎口信给李涛:第一前线总指挥萧华同志让李涛配合他们。李涛去南山找萧华汇报工作,被济南市公安局局长杜明扣留软禁。9月20日(中秋节)后,萧华从淄博前线来电,让李涛“即日返济,组织反何(思源)”,杜明才放李涛回济南。  
李涛回济后,因为原来日本宪兵队的特务王铁民、刘克泰等摇身一变成了国民党中统32工作队,整天跟踪李涛、孟蒙、刘岩,还有军统特务王寿山也追捕他,他无法开展工作。10月20日,历经艰险,李涛携母亲和怀孕的妻子回到临沂。  
自此,李涛在山东军区保卫部开始了一年的审干。在部长梁国斌。副部长郑文卿主持下,对李涛在济南三年的历史作了全面的审查。一年的审查,不但没有查出李涛干过任何危害党危害革命的罪行,他干的有利革命的事却件件落实,甚至查明他是1938年在武汉入党的党员。1946年10月20日,梁国斌作结论时,勉励李涛说:“你的活动是成功的,有些曲线味道。应该再努力下去,争取尽快恢复组织生活。”  
1947年1月,李涛被华东局社会部任命为36号(指民国三十六年的意思)外出工作员。代号黎浩,公开名字李九鼎,身份是泰新供销公司经理。5月,李涛派妻丁米带儿子先潜入济南。但被济南东方书社的袁某告密,丁米母子被捕,押在国民党“青训队”。  
1947年10月,李涛由社会部副部长李士英派赴济南,利用堂兄李汉鸣的关系,做战略部署。李汉鸣时为国民党山东省党部常委、大华日报社社长。10月下旬,李涛化装成商人去济南找李汉鸣假投诚。没想到假投诚不成,他反被李汉鸣押到“青训队”,和丁米押到一起。  
1948年5月,国民党中统山东省室新书记董淑明上任。董淑明原系青岛地下党党员,1930年叛变。他看了李涛的档案材料,把李涛提出来,要使用他。董提出要李涛到解放区给他联系一个大八路关系,并找防守司令部李杏村给李涛开许可证,可以运出西药。这样,李涛带了王来宾、张汉卿两个商人和一些商品去了济阳孙耿,和齐河公安局吕副局长见了面。李涛写了长篇的《敌情报告》和蒋特名单,托吕副局长转社会部领导。  
1948年7月7日,李涛第二次带王、张二人和给德石铁路局购买的大批电料(电线、电表等)去根据地,先去德州,然后和齐河公安局吕局长去惠民。在惠民,李涛见到了社会部副部长扬帆。扬帆赞誉李涛“生活俭朴,是山东杰出者”。随后,扬帆奉命去青州开会。临行前,扬帆跟李涛提了一个问题:“你为什么在‘青训队’受刑,不给领导讲?”因此,把李涛押解到惠民公安局审查。这天是1948年7月28日。  
问题很快查清了,李涛在“青训队”根本没有受过刑,是商人吹捧李涛编造的。但,扬帆去青州开会,一去不回。因是扬帆让扣押审查的,扬帆不讲话,别人谁也不敢释放。不久,济南解放了,李涛被五花大绑押送到济南市公安局看管。 
两个月后,时任山东省公安厅厅长的李士英和副厅长郑文卿得知此事,把李涛找去,对他说:“你把你怎样被蒋押,三天写好,几天就回家。”但李涛要写,公安局却又对他说:“首长南下了,你的案子别人问不了。”就这样,李涛稀里糊涂在济南市公安局坐了十年监,整天和同监犯人、伪山东省政府顾问园田庆幸研究写《大和民族东渡记》和研究“帕米尔是人类起源地”。1958年大鸣大放时,主审李涛案子的预审处长李新民对李涛说:“我们要给各机关下通知,给你平反啦。”但是,“反右”开始,李涛的平反成为泡影。相反的,1960年10月,济南市人民法院悍然推翻了1946年10月华东局社会部审查李涛1年后给李涛做的结论,仍以李涛1942年在济南组织“中国青年协会”为由,以日特、反革命罪判处李涛20年有期徒刑。  
李涛对此当然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同省公安厅进行 
复查。  
1962年8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复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写出《关于李涛反革命一案复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报告》最后结论说: 
“鉴于李涛为我利用关系时期,他所搞的‘中国青年协会’‘济南工作班’及参加‘中统’等反动组织,他都向我们说过,我们当时也知道。搞‘青协’当时朱瑞同志只是对他进行过批评,认为容易麻痹青年,也未有结论为反革命,后来虽参加‘中统’,但也符合于当时指示其越深入越好的精神,在利用时间没有什么特别功劳,也没有什么重大破坏,但也作了些工作,处于这样的一个情况,定为反革命分子根据尚不充分,为了策略一些和更主动一些,我们意见不定为反革命分子,撤销原判,予以释放,按错案原则处理,安排其适当的工作,今后继续考察。”  
省高院的《复查报告》里所说,有两点需要指出:①“搞‘青协’当时朱瑞同志只是对他进行过批评,认为容易麻痹青年,也未有结论为反革命”。与事实不符。朱瑞同志对李涛搞‘青协’,不仅没有“进行过批评”,而且是大力支持;②“在利用时间没有什么特别功劳”。不对,功劳很大,有些功劳是别人干不出来的。  
省高院于1962年12月4日并给省人委人事局发函,联系为李涛安排工作。省人委人事局于12月20日答复省高院:“经我们研究,李涛可安排为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职务。”  
省高院和省人事局对李涛这样处理和安排,还是较为适当的。  
但,遗憾的是这个安排并未能实现。之所以未能实现的原因,是一个1947年曾领导过李涛的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高级领导人不同意。1962年11月9日,他给山东省刘秉琳副省长写信说:  
“你要我看的‘山东省法院关于李涛一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我已看过。
      李涛,在到山东以前,参加过三青团、国民党,任职于‘三青团招待所’等,后者是一个拢络叛徒、毒化青年下水也拘禁青年的反动组织。在1941年,所谓‘朱瑞同志指派李涛去济南’,看来是因其政治面目不清、问题复杂,实际上,是‘顺水推舟’性质的派赴济南。  
      李涛到济南后,组织‘青协’,参加‘中统’。虽然他在‘1948年间回解放区两次’,但事实上,他并没有给过我们有用的情报。显然地,他是一个靠耍两面手段过生活的混子。  
由此可见,李涛基本上是坏人。虽然,他被济南法院何时判的,我不清楚;但是,对他扣押、逮捕、判刑,是不冤枉的。  
鉴于他于1948年被押,后判刑二十年,实际在押已十四年余,也可以考虑提前释放,甚至安排他工作,但是,按错案原则处理则是不好的。  
这一案,我没具体经手,是季明同志具体办理的,可征求他的一些意见。  
在山东期间,我曾经同李涛谈过两次话,此人极为狡猾,堪称为混子,请注意。”  
从这位副检察长的信来看,很明显完全是出于个人印象和主观臆断,没有一点政策根据,没有一点法律根据,也没有一点事实根据,只是空喊“他是一个靠耍两面手段过生活的混子”, “李涛基本上是坏人”,“ 极为狡猾,堪称为混子”,却没有一点事实来证明;又说:“虽然,他被济南法院何时判的,我不清楚;但是,对他扣押、逮捕、判刑,是不冤枉的。”他既然连李涛“何时判的”都不知道,当然不会知道根据什么事实判的。既然如此,他说的“他扣押、逮捕、判刑,是不冤枉的”又有什么根据?岂不是从印象出发的主观臆断吗?  
另外,退一万步讲,李涛即便是他所说那样“他是一个靠耍两面手段过生活的混子”,“李涛基本上是坏人”,“极为狡猾,堪称为混子”,李涛是不是就等于是“反革命”?“混子”、“坏人”能和“反革命”划等号吗?它们是同义词吗? 
他反对省高院的“按错案原则处理”的意见,认为“按错案原则处理则是不好的。”为什么不好?根据什么原则、法律说“不好”?不知道。  
对李涛的处理他提出了“鉴于他1948年被押,后判刑二十年,实际在押已十四年余,也可以考虑提前释放,甚至安排他工作”的指令性的意见。“提前释放”又有什么政策、法律依据?就是因为“实际在押已十四年余”就可以“提前释放”吗?法律上有这一条规定吗?这也是他个人的旨意。  
这位副检察长的信中还有其他一些不符合历史真实情况的错误。但是,就是这封信决定了李涛的生死。  
省高院不敢坚持原则,放弃自己神圣的职责,屈从那位副检察长的权势,1963年5月,“指示”济南市法院不撤销原判,只是“对李涛提前释放”,仍然戴着“反革命”帽子,送西郊苗圃监督劳动。省市两级法院在这里对李涛直接犯下了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的罪行!  
“文化大革命”中,李涛又受到残酷的批斗,然后遣返回临沂老家。  
1980年,年逾古稀的李涛回济申诉,无人过问。1982年,经萧华办公室批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受理了李涛的申诉材料。  
1982年12月10日,济南市中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写出《关于李涛特务一案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最后说: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李涛的政治历史,错综复杂,其罪行搞不清楚。一九四五年十一月经华东局社会部审查了一年;一九四八年七月经公安机关审查了十二年多;一九六二年八月省法院与公安厅复查过,均未搞清其罪行。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李涛的罪行经过历次审查和复查,都没发现什么重大破坏,另一方面,他确实为我们做了一些工作,认定反革命分子的根据尚不足,因此,我们意见,可从宽处理,不定反革命罪,撤销原判。仍安置到济南市西郊苗圃,发给生活费三十五元。”  
济南市中级法院在这里,来了一个自我否定,否定了1960年10月对李涛判刑20年的判决。认为“认定反革命分子的根据尚不足”,“ 可从宽处理,不定反革命罪,撤销原判。”  
既然一直到了1982年,也就是从1948年李涛被扣押以后,已经过了34年,仍然搞不清他有什么罪行,而且“经过历次审查和复查,都没发现什么重大破坏”,这样的人能判反革命吗?天下有这样没有“重大破坏”和“罪行”的“反革命”吗?
济南市法院1982年12月的复查结果,和省高级法院1962年8月的复查结果,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定为反革命分子的根据尚不充分、尚不足,不能定为反革命分子。  
但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意见”也未能落实,被中共济南市委给否了。1983年4月19日,中共济南市委举行第十五次书记办公会,参加人魏坚毅、刘耀华、王砚耕、张扬。会上研究了济南市中院的《请示报告》,确定:  
“李涛罪行没有查清,也不好查清,按特务身份否定反革命证据不足,当时也为我做了些工作,生活费每月按50元,维持历史身份不变,生活给予出路,还安排在西郊苗圃。”  
中共济南市委书记办公会这个确定,使人莫名其妙,书记们是根据什么政策、什么法律规定,不知道;为什么要对李涛“维持历史身份不变”,不知道;“按特务身份否定反革命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让人弄不明白。市委书记办公会的决定,既无政策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又不符合事实,完全是按长官个人旨意,决定一个人的死活。但是,这是济南市委书记办公会的决定,是最高指令,必须执行。因此,对李涛“维持历史身份不变”,也就是“维持”他的反革命“历史身份不变”。  
1983年6月16日,济南市中院发出“撤销本院(58)济法刑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对李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82)济法刑二再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  
济南市中级法院这一次对李涛一案的改判,既不是根据党的政策,也不是根据法律规定,更不是根据事实,而是一丝不差地根据中共济南市委第十五次书记办公会几个书记的决定。  
这是一件以党代法的典型例子。  
李涛对济南市中院这个“改判”,又多次奔波于上诉的道路,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但都被批驳回来。  
1994年,李涛又上告到国家安全部。安全部极为重视,1994年11月派了朱玉琳和何凤景两位司局级干部来山东,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查阅了省高院、济南中院、公安厅、济南市公安局全部的李涛档案,最后得出结论:“李涛是冤案。”因为,李涛1942年初奉命到济南相机进行营救李澄之之后,在济的活动都向山东分局汇报了,山东分局都知道,而且都同意的。1942年10月,在李涛回分局向朱瑞书记汇报后,朱瑞给周恩来同志发的电报已经说得很清楚。国家安全部给中央组织部写了报告,提出对给李涛落实政策的问题。但山东省委组织部当时的领导人顽固抵制,不予落实。  
1995年1月18日,李涛病危住院。安全部得知后,即派省安全厅姚承欣处长携价值数百元的慰问品和2000元现金去医院探视慰问。不幸的是,1995年2月24日,李涛终未能盼到给他落实政策,含冤而逝!临终前仍喃喃自语:“我是共产党员,我不是特务;我是共产党员,不是反革命。”直至最后一息。  
李涛逝世后,济南市园林局为其举办了遗体告别仪式。李涛北大的同学、国家安全部顾问陈忠经和李涛的入党介绍人、原核工业部副部长刘玉柱夫妇送了花圈表示悼念。  
一个一生忠于党忠于革命,为党为革命做出卓绝贡献的优秀党员,杰出的地下工作者,就这样含恨而去,令人扼腕唏嘘!  
人死了,但斗争并没结束。李涛50年的沉冤仍在发酵。物不平则鸣嘛!最后,2001年6月终于反映到省委书记吴官正同志那里。吴官正同志交付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  
2001年7月3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给吴官正同志写的《调查情况报告》中说:“从法院对李涛的判决和多次复议材料看,李涛参加特务组织都曾向党组织汇报过,并为我党做了一些工作。虽经长期审查,没有发现李涛在参加特务组织期间从事破坏活动和罪行的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李涛申诉给予妥善处理。”“请省高院领导……对李涛特务案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吴官正同志同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7月3日批转省高院处理。  
2002年1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1)鲁法刑监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  
“本院认为:李涛到济南打听李澄之等人的下落,并相机营救,是经山东分局同意、派遣的;其在日本特务头子木村义明指使下成立‘青协’和‘济南工作班’,并担任这两个特务组织的负责人,李涛对伪化的情况,通过写信、派人以及他本人到解放区向我组织上作了汇报,并未对组织上隐瞒。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李涛确实为我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原审认定李涛犯特务罪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本院(83)鲁法刑二上字第41号裁定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2)济法刑二再字第129号判决。  
二、 宣告申诉人李涛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至此,在李涛逝世7年之后,他50多年的沉冤终于获得实事求是的平反,还李涛以清白。  
山东省国家公安厅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李涛无罪的判决汇报给国家安全部。2002年8月,国家安全部即拨款50000元作为对杰出地下工作者李涛的抚恤。 
按正常规程,在省高级法院对李涛的冤案作出平反判决之后,省委组织部就应该改弦更张,对李涛20年为党为革命做出的贡献做出相应的实事求是的结论。但,遗憾的是,省委组织部某些领导人,仍然顽固地拒不为李涛作任何结论。直至2004年7月,经过中央的过问、干预,省委组织部才以安全厅的名义为李涛作了一个既违反事实又违反政策的所谓“结论“,继续对李涛进行诬蔑和迫害。  
省委组织部以省国家安全厅名义为李涛做的结论,虽然承认李涛是革命的同志,但把他参加革命的时间确定在1946年11月,即经过华东局社会部对李涛一年的审查之后,重新派李涛任外出工作员时算起。不仅把李涛1942年至1945年在济南这一段不予承认,甚至把李涛1932年在北平参加工作,并在监狱中第一次入党、1936年参加“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并组建天津队部及1938年在武汉第二次入党、1939年在西安等地的革命历史也一笔抹掉;对李涛是1938年6月第二次入党的党员问题,那个“结论”中只说“李涛1938年至1941年曾经加入过共产党”。也就是说李涛在1941年底来山东之前曾是“共产党员”来山东以后就不是了。  
对省委组织部以公安厅的名义给李涛做的这个既违反事实又违反政策的所谓“结论”,当即被李涛的亲属所否定,并给省委书记张高丽同志写信提出抗议和要求组织上重新给李涛做出符合历史真实情况的结论。这说明,想要给李涛一个符合历史真实情况的公正评价,还得经过漫长和艰苦的斗争。  
十七、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  
1944年8月12日,罗荣桓、黎玉致毛泽东的《山东关于十个问题的答复》中的第七部分(庚)说:  
“对城市工作指示,已讨论。  
(一)我们过去在方针上有错误。如济南城委,只走中上层关系,并以为根据地吸收知识分子、培养建国人材为中心,是很荒谬的。把青协当成唯一的路线,替特务向我们打开了进路,影响了济南原有组织又累次破坏。”  
这种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一、1942、1943年,分局城工部根据毛泽东主席1939年发出的“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号召,从敌占区济南等城市发展吸收了上百名爱国革命的知识青年。这种作法完全是正确的。但1943、1944年整风当中,由于组织上误信了孟昭毅的“坦白”,把这些青年错定为敌人打入根据地的特务嫌疑分子,对他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审查”,对这些人都是不信任和怀疑的。1944年8月12日《关于十个问题的答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写的。但经过长期的审查,那上百名来自敌占区的爱国青年并没有发现一个是敌人打入的特务。特别是,经过战争和工作的考验,那些当时被怀疑的知识青年,后来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共产党,而且成为共产党的高级干部,如于渤、姚明、艾森、马旋、李向民等等,都为党为革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由于渤发展的李向民(霍连弟)成为共产党培养的第一代飞行员,1950年在西南军区时开辟了成都到拉萨的空中航线,立特等功。最后由武汉军区空军副司令员退休;艾森由于擅长外语,1944年奥地利反法西斯战士罗生特医生来山东为罗荣桓同志治病时,他担任翻译。后又为军调部首长叶剑英和华野首长陈毅担任翻译,在与美军谈判当中发挥作用;由艾森在青岛发展的当时只有14岁的王忠民,在朝鲜战场上获二级战斗英雄称号。  
二、利用“青协”是分局书记朱瑞同志对敌人提出的“利用反利用”的英明决策。朱瑞同志敢于藐视敌人,敢于深入敌人心脏利用敌人内部矛盾取得我们的胜利。说明他是一位有胆量有远见卓识的英明领导。朱瑞利用“青协”和日本“主和派”的“政治亡华”的谋略斗争,是高级的斗争,是高层次的斗争,是高水平的政治斗争!最后从敌人手中把被俘的省级干部营救出来,安全地回到根据地,不仅是山东对敌斗争的巨大胜利,在全国也是罕见的!这是我党除了军事斗争胜利之外的政治斗争的巨大胜利,应很好地总结这个经验!遗憾的是,朱瑞同志利用“青协”的决策,在分局内部并不是步伐一致的,而是受到一些人的抵制和反对!  
三、“济南原有组织又累次破坏”的问题,与“青协”没有丝毫关系。从几十年研究济南党史的事实来看,济南地下党组织遭受破坏,有的在“青协”成立之前,有的是在“青协”停办之后,没有一处是因“青协”而被破坏的。这些地下组织之所以遭受破坏,完全是由于我城工部工作的失误。  
由于以上情况,今后在研究济南地方史当中对《十个问题的答复》中的错误,应予以澄清、纠正。            
     写于2007.7.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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