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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普通话”在清代实指“北京官话”,即汉语中通行较广的北方话,特别是北京话。雍正推广“普通话”即指雍正帝于雍正6年8月开展的提倡以北京话为标准交际用语的运动。
雍正6年(1728)8月6日,皇帝上谕内阁曰:“凡官员有莅民之责,其言语必使人人共晓,然后可以通达民情,熟悉地方事宜,办理无误。是以古者六书之训,必使谐声会意,娴习言语,皆所以成遵道之风,着同文之盛也。朕每引见大小臣工,凡陈奏履历之时,惟有闽、广两省之人,仍系乡音,不可通晓。夫伊等以现登仕籍之人,经赴部演礼之后,敷奏对扬,仍有不可通晓之语,则赴任他省,又安能宣读训谕,审断词讼,皆历历清楚,使小民共晓乎?官民上下,言语不通,必使胥吏从中代为传递,于是添设假借,百病丛生,而事理之贻误者多矣。且此两省之人,其言语既不可通晓,不但伊等历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身为编氓,亦不能明悉官长之言,是上下之情,扞格不通,其为不便实甚。但语言自幼习成,骤难更改,故必徐加训道,庶几历久可通。应令福建、广东两省督抚,转饬所属府州县有司教官,徧为传示,多方训导,务使语言明白,使人易通,不得仍前习为乡音,则伊等将来履历奏对,可得详明,而出仕地方,民情亦易达矣。”
一个曾把满语视为国语和民族标志的满族皇帝,此时却下了一道推行汉语“普通话”的上谕,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上谕颁布后,闽粤二省的各个郡县普遍建立了正音书院、书馆,教授官话。仅雍正七年,福建一省就建立了110多所。正音书院一时间如雨后春笋,普及到闽、粤两省各县郡,盛况空前。
为保证推广“普通话”的效果,朝廷把掌握官话作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前提条件,规定:“8年之外,如生员不能官话者,暂停其乡试;举人不能官话者,暂停其会试;童生不能官话者,不准送取学政考试,俟学习通晓官话之时,更准其应试。”
到了乾隆元年(1736)又议准:在规定的8年内仍不能说官话者,学习期可以再延长3年。由此,朝廷对推广“普通话”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然而,正音书院的命运并不长久。到乾隆后期,各地纷纷裁撤正音书院,“无如地方官悉视为不急之务,日久皆就颓废,至嘉、道时仅存邵武郡城一所,然亦改课制艺矣。”曾经得到皇帝谕旨提倡创建的用以推广官话的正音书院,就这样寿终正寝了。究其根本,乃与清朝国力有关。随着清朝统治江河日下,内忧外患,国势渐弱,统治阶级已无法顾及官话运动,对地方的控制也大不如前,地方官吏把官话教学“视为不急之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终于导致官话运动的衰落。
此后,直至光绪28年(1902),张之洞、张百熙等为清廷制定《学务纲要》指出:“中国民间各操土音,致一省之人彼此不能通语,办事动多扞格,兹拟官音统一天下语言,故自师范以及高等小学堂,均于中国文一科内附于官话一门。其练习官话,各学堂皆以用《圣谕广训直解》一书为准。” 显然,张之洞等人的推广“普通话”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雍正帝的上谕精髓,并加以发展。宣统元年(1909),清政府资政院开会,议员江谦正式提出把“官话”正名为“国语”,并一直沿用至解放前,以至后来的台湾地区。
至于真正普通话的定义,则是在解放后的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汉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 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制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大力推广普通话”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当前的普通话推广工作仍可谓任重而道远,仍可以从雍正年间的官话运动中得到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