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1月7日,北洋政府外交总长梁如浩照会沙俄政府,声明:“无论贵国与蒙古订何种条款,中国政府概不承认”。
1913年11月5日,沙俄当局与袁世凯的北洋政府签订《中俄声明》。声明虽然也承认外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请求外蒙中止独立。但规定,中国不得在外蒙古派驻官员,不驻军,不移民,逼迫中国承认外蒙的“自治权”,只在名义上承认中国对外蒙的“宗主权”。
1915年6月7日,沙俄政府、外蒙当局和北洋政府叁方又在外蒙的恰克图签订了《中俄蒙协约》,确认1913年的《中俄声明》,并予以具体化。6月9日,外蒙宣布中止“大蒙古国”。时任总统的袁世凯册封外蒙活佛哲布尊丹巴为“呼图克图汗”,并赦免有关“独立”人员。外蒙实行所谓“自治”。
1918年十月革命后,北洋政府以“防止苏维埃主义扩散和西伯利亚局势动荡”为由,驻军库伦。
1919年10月,时任西北筹边使兼西北边防军总司令的徐树铮率兵进入外蒙古,以挑拨分化打击的方式,迫使外蒙古当局于1919年11月7日致电北京政府,请求中止“自治”,恢复前清的旧制。北洋政府于11月22日下令中止外蒙的“自治”,恢复旧制。同时废除1913年的《中俄声明》和1915年的《中俄蒙协约》。
1920年,直皖大战爆发,作为皖系骨干的徐树铮率西北边防军精锐回北京布防。皖系战败后,直系军阀曹锟、吴佩孚或将西北边防军收编,或遣散,造成了外蒙古中国兵力的空虚。
1920年10月,俄国白匪残部恩琴(得到日本支持)窜至库伦一带。1921年2月3日夜,恩琴匪军攻占库伦,中国军队被迫溃退至买卖城(今恰克图)。
1921年3月18日,以苏赫巴托尔和乔巴山为首的“蒙古人民军”在苏俄支持下,向驻守买卖城(今恰克图)的中国军队(高在田部)发起进攻。中国军队战败,买卖城失守。
1921年3月19日,蒙古人民党领导的“蒙古临时人民政府”宣布成立。5月,苏联红军进入外蒙古,在买卖城击败恩琴的军队,7月占领库伦。
1921年7月10日,蒙古上层王公与蒙古人民党共同组建“蒙古人民革命政府”。11月5日,外蒙古宣布成为“独立国”。同日,苏联和外蒙古订立《苏蒙修好条约》。
国民党内部也存在“护蒙”派与“弃蒙”派之别,上海《民国日报》与广州政府所掌控之《广州民国日报》,在蒙古问题上之持论,几针锋相对。其所以如此,一因蒙古问题乃国民党换取苏俄援助之最大筹码,故措辞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一因国民党自身亦深受自由主义民族自决思潮之影响。自越飞来华与孙中山接触谈判,国民党拟以蒙古问题上之让步,换取俄援之意图愈来愈明,故致国内护蒙派之不满。1923年孙越宣言签订,规定中俄复交可在苏军不必撤出蒙古之前提下实行,而苏俄方面则须大力援助广州政府,以推倒北廷。国民党一大期间,许多同志均认可必须承认蒙藏之独立运动。至少国民党左派之蒙古观,带有浓厚之自由主义色彩。他们对待蒙古问题之首要基准,似乎就是“平等”与“自由”,主权或在其次。(感谢骨架龙网友提供)
1924年5月31日,中国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与苏联特派驻华全权代表喀拉罕签署《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五条规定“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之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一切军队由外蒙尽数撤退。”
1924年11月26日,乔巴山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改库伦为乌兰巴托。
1932年12月12日,自称拥有外蒙主权的南京国民政府与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无条件复交。在谈判过程中,中国外交官提出复交必须建立在苏方重申1924年《大纲》精神,即承认中国对外蒙古主权的基础上进行。该项要求在取得苏联方面同意后,被提出要求的南京外交部否决。在这种骇人听闻的莫名其妙导致会议中止后,之前否决此项要求的南京外交部再度以此项要求为建交前提重开谈判,被苏联方面拒绝后,南京外交部无视前方谈判官员的反对,直接电令实行无条件复交。(感谢早慢熊网友提供)
1945年2月,英、美、苏三国首脑雅尔塔会议规定,“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以此作为苏参加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会后,三国联合对中国进行消息封锁,何时通知中国《雅尔塔协定》中有关远东问题的内容由苏联决定。
1945年5月21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向蒋介石透露关于《雅尔塔密约》的内容。6月9日,常驻美国的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才最终获悉。当天,美国总统杜鲁门约见宋子文,要求其最迟在7月1日前开始对苏谈判。
1945年6月27日,宋子文率团匆忙赴莫斯科开始对苏谈判。1945年7月6日,蒋介石召集孙科、邓鲁、戴季陶、于右任、吴稚晖、陈诚等商议后最后决定,外蒙独立之事可让步。(王世杰:《王世杰日记手稿本(第五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版,第117-118页)
1945年7月15日,趁斯大林赴波茨坦会谈,宋子文回国。7月底,宋子文辞去外交部长职务,并推荐王世杰接任。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外交部长莫洛托夫在莫斯科正式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其中换文二中明确表示“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上述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1945年8月24日,蒋介石在主持国民党中央常会和国防最高委员会联席会议时作题为《完成民族主义,维护国际和平》的演讲,其中对外蒙和西藏问题阐述如下:
“我今天代表本党的同志根据国父的遗教说明我们今后……对于外蒙和西藏民族问题的方针,我们中国国民党,自民国十三年改组以来,外蒙古就派代表来参加祝贺,我们国父对他们的礼遇,有如上宾,从没有视他们为藩属的意念与态度,决不像北京政府对他们视为殖民地加以压制。我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不仅对于外蒙如此友爱,就是对于西藏也莫不如此。我全国同胞必须知道如果我们忽视这些民族平等自由的意志,抑制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这不仅违背我们国民革命的精神,且足以增加我们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纷扰,贻误我们建国的百年大计,亦影响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今当日本帝国主义已告失败,东亚和平秩序,初见端倪之际,我们认为这是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时机,如果外蒙以友好的精神循合法的程序,提出他独立的愿望,我们政府自当予以承认。”
“我在这里要指出我们实施民族主义的三个重要原则:第一,我们中国政府和人民必须怀抱崇高的精诚,与坚定的决心,断不能效法日本对待高丽的行径。凡对于他持有自治能力与独立精神的民族,必须予以精诚的扶持其成长,使之达成自主和独立的目的。第二、在省区以外的边疆民族,具备自治能力,与有独立意志,而在经济政治上到达了可以独立程度之时,我们的国家对他们必以亲爱友好的态度和精神,自动的扶助他们独立自由……”
“如果我们大家注意上述三个原则,防制所述各种弊端,我们对于外蒙合理合法的要求,决不加以阻碍,并将予以扶持而使之实现。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也是久悬未决的问题,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将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如对外蒙一样的精神扶助他们的独立,但必须其能巩固其本身永久独立的地位。”
“外蒙西藏问题的解决乃是我国民革命最大的任务,也是民族主义实现的楷模。我个人必负起全责来解决这个问题。”
(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二十一)》,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4年版,第170-175页)
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举行“全民”公决,共有选票381242张,有97.8%的人投票赞成独立。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遣前往监票的内政部次长雷法章对投票手续表示满意。
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告承认外蒙古之独立。
1946年2月8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副主席齐米特多尔济苏龙甲布率蒙古人民共和国访华代表团一行八人抵重庆。10日,外交部长王世杰和齐米特多尔济苏龙甲布就两国建交首次会谈;下午齐米特多尔济苏龙甲布会晤蒋介石。14日,蒙古人民共和国访华代表团在重庆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宣布中蒙正式建立外交关系。(韩信夫,姜克夫主编:《中华民国大事记(第五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382、386页)
1947年3月21日,蒋介石在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发表题为《最近一年来军事政治经济外交之报告》的演讲:
“最近听说我们同志间有以外蒙古版图变色,来责备我们外交当局的。这件事完全是本人的主张,也是我一生对国家唯一应负责的一件大事。外交当局不过是执行了我所决定的政策而已。这个政策是前年定下的,当时的目的是要以外蒙古的独立来换取我们整个东北的主权,使东北主权的接收,不致遭遇外交的阻碍。而且当时我们是主张“外蒙独立”,不是使外蒙古沦为人家的保护国。虽然现在事实的演变不合于我们当时的想象,外蒙在去年一月五日离开中国,陷于似独立非独立的局面,而同时东北主权,尚有北满与旅顺、大连未能收复,然而我一定毕生为此理想——收复东北主权,与促成外蒙独立——而奋斗,而且我确信我这个理想必有实现的一日。”
(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二十二)》,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4年版,第45-53页)
1946年8月6日,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徐淑希发表支持外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声明:“蒙古人民共和国在数月之前,尚为中国之一部分,称为外蒙古。其独立乃由中国所赋予,职是之故,中国将为欢迎其加入联合国之一国家,吾人固竭诚期望其加入此国际机构。……中国于适当之时间到来时,侪以全力支持外蒙古要求入会申请。”
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发行的《中华民国与外蒙古》地图,明确注明“外蒙古经我国承认独立”。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并公布训政结束程序法。《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但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固有之疆域”。
宪法中共有四条提到蒙古。分别为:
第二十六条(国大代表之名额)二、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
第六十四条(立委选举)二、蒙古各盟旗选出者……
第九十一条(监委之选举)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蒙古盟旗之自治)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在此后的“宪法”增修条文中,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外,其他三条均已取消效力。
问题是,自清代以来,中国政府向来是在外蒙古设“部”,内蒙古设“盟”和“旗”。而1947年民国宪法中只谈盟旗,不谈部,很显然已经未将外蒙古视为中国领土了。
1949年1月,米高扬访问西柏坡与中共会谈。毛泽东提出外蒙古和内蒙古可以统一起来,归入中国的版图。米高扬向斯大林汇报后,斯大林回电明确表示反对这一计划。(A·M·列多夫斯基:《斯大林与中国》,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68-69页)
1949年6月,刘少奇访问莫斯科,向斯大林提出,如果蒙古人民共和国愿意与中国联合,中共表示欢迎。(A·M·列多夫斯基:《斯大林与中国》,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1949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
1949年12月,毛泽东率团访问苏联。周恩来提出关于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地位问题,认为蒙古独立是国民党政府经办的,国内有民主人士表示不满。最后双方经过谈判,中方以承认蒙古的既成独立为代价,换取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除换文二以外的其他附件,最大限度挽回中国在东北的利益。(师哲口述,李海文整理:《师哲口述:中苏关系见证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63-64页。沈志华、李丹慧:《战后中苏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来自中俄双方的档案文献》,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4页)
1952年,国民党当局以苏联“违约”为由,向第六届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3年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并否认外蒙古的独立。
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中方提出是否可以解决蒙古问题,赫鲁晓夫回应这个应当与蒙古同志一起研究。中方认为赫鲁晓夫这种表态事实上表示拒绝解决这个问题。(米·戈尔巴乔夫:《改革与生活——戈尔巴乔夫回忆录》,莫斯科新闻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1961年,苏联集团和非洲集团达成一揽子协议:苏联集团支持非洲的毛里塔尼亚入联合国,而非洲集团支持蒙古人民共和国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当时台湾当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可以阻止蒙古入联合国。但美国肯尼迪政府担心如此会导致毛里塔尼亚入联合国受阻,激怒非洲国家,导致他们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联合国,于是施压给台湾当局不得否决蒙古入联合国。几经外交上的交涉,最终台湾当局同意不否决蒙古入联合国,而美国也不可以投同意票。作为回报,肯尼迪公开声明美国坚决支持台湾当局;并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入联合国一案成为“重要问题”,即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且肯尼迪承诺如果任何时候美国的否决能有效地防止中共进入联合国,美国将使用否决权。
根据史料记载,美国:“只要国民党也灵活对待这一问题,中华民国就得救了。” 台湾(陈诚):“外蒙古完全是苏联一手制造的。美国已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过外蒙古不是主权国家。作为自由世界的领导,美国政府应该知道,承认外蒙古势必增加苏联和共产主义世界的威望。”美国:“陈副总统作为一个军人应该知道,向战场发出命令固然容易,问题是怎样去实现它。难道让外蒙古进入联合国还不如让中共进入更好吗?” 台湾(陈诚):“两者都不允许进去!”美国加大威胁力度:“如果国民党决意要与舟共沉,而不愿在外蒙古问题上让步,那么美国不负任何责任。一旦有必要,我们会发表声明,表明美国已尽了最大努力,但国民党选择了政治自杀!”(美国在内部表示,准备与国民党断交,并称:“这本来就是威胁,我们必须这么做”!)台湾态度软化,要试探美国的底牌:“如果中华民国投外蒙的否决票,美国会不会投赞成票,允许外蒙古进入联合国?” 美方:“在这一点上,肯尼迪和腊斯克有权保持自己的行动自由。”美台最后达成协议:国民党放弃投外蒙的否决票,美国不主动向外蒙古提出建立外交关系。(该史料由著名军史作家朱世巍先生提供)
10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1票(美国)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蒙古入会案,台湾当局代表未参加投票表决。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30号决议案,接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12月1日,澳大利亚、日本、美国等提出议案:任何涉及中国代表权变更问题的议案都是“重要问题案”。12月15日此案以61票赞成,37票反对,7票弃权,被通过为联大第1668号决议案。
2008年3月29日,台湾《自由时报》报道,“总统”马英九接受记者采访说:“‘宪法’在1946年制定时,外蒙已经完成公投独立了,但因蒋挺黻后来在联合国提出苏联侵略中国案通过,‘立法院’就要求不承认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允许外蒙进行公投的结果,但在国际法上,一个处分性的条约是不能改变现状的。我们教国际法的人,从没有说外蒙还是我们领土。”“我们是在外蒙独立后才制宪,依据‘宪法’,‘中华民国’的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决议,不得变更之。所以固有疆域就已经不包括外蒙,这是我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