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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美国民主创立史(中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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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09:1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的“建国之父”曾宣称,他们致力于构建的是“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但他们当中有人偏偏把这种“共和政体”称作“民主”,而且这种观点后来逐渐成为众多美国人的共识。这样就引出了几个长期令人困惑的问题:美国革命时期形成的新政体究竟应当叫做“共和”还是“民主”?在这个时期,“共和”与“民主 ”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共和”是如何最终与“民主”结合在一起的?以研究民主理论著称的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和“共和”两个词的含义本来是一样的,所反映的只是希腊语(demoeracy)和拉丁语(republic)的不同;而詹姆斯?麦迪逊刻意区分两者,反而混淆了它们的含义。这种看法牵涉到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民主”和“共和”本来就是同义词吗?麦迪逊对两个词加以辨析,只是增添了语义的混乱而没有其他的意义吗?美国学者罗伯特? 休梅克此前提出的观点,与达尔正好相反:虽然“民主”和“共和”两个词在18世纪末期的用法比较混乱,但总体上在时人心目中存在显著的区别。可是,他所列举的种种差异,似乎来自对两个概念的静态分析;而革命时期是一个观念碰撞和激变的时期,“共和”与“民主”的含义难道就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吗?要解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梳理“共和”与“民主”两个词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含义及其变化。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与“民主”的概念,都诞生于美国革命期间。关于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文化,欧美学者已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及其意义的讨论尤为充分;但关于“共和”与“民主”两个概念的变化和趋同的过程,则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述。在18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建国者参照自古以来的各种政治理论和历史经验,结合他们所处社会的特点,不仅成功地建立了一种新型政体,而且为它做了细致的辩护和诠释。他们可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对“共和政体”进行重新界定,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做重大的改造,从而使政体层面的“共和”与“民主”最终变成了同义词。
  
  一、共和政体的制度特征
  
  在美国革命爆发以前的漫长岁月中,“共和”同“民主”一样,也是一个反面的词;倡导“共和”就意味着否定君主制和贵族制,追求社会平等和民众权力,这与英国体制是根本抵触的。甚至到了革命初期,明确宣扬共和主义的言论也相当少见;直至1776年初《常识》发表以后,共和主义才具有正面的意义。到了 1776年8月,约翰?亚当斯便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最近两年所发生变化实在惊人,各州居民的思想感情都彻底地转向了共和主义;“对君主的崇拜和对贵族尊严的屈从,从未在如之短的时间里如此彻底地从如此之多的人内心根除。”美国人在迅速接受共和思想的同时,也在着手进行共和政体的建设。

  美国人在脱离英国以后之所以迅速选择共和政体,主要不是出于理论的指引,而是其社会条件和文化特性使然。不少人相信,美利坚人是世界上“最为独一无二的人民 ”,在任何国家都找不到比美国“更大的平等”。对于一个由平等的“人民”构成的社会来说,以身份不平等为基础的君主制或贵族制,自然就没有多少人欣赏。美国人不仅要采用共和制,而且要建立一种历史上不曾有过的新型共和国:“只有共和形式才是惟一适合宽宏大量而英勇无畏的美利坚人感情的一种政体”,他们寻求的是一种“自由的共和制”。这时,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基层民众,都意识到美国处在一个构建共和政体的绝好时期,只有建立“一个美利坚共和国”,美利坚人才能“向上帝、向子孙后代、向他们自己尽责”。

  虽然建国者异口同声地表示要把美国建成一个共和国,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却是一个经过长期探索、在激烈争论中才逐渐明朗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首先在于,“republic”一词长期被用来指许多存在明显差别、甚至大相径庭的政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谈到,“republic”一词曾在多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被用于贵族制和君主制;王制时代的罗马,设有任职终身的元老院的斯巴达,拥有同样体制的迦太基,存在世袭贵族的荷兰,实行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波兰,君主治下的英国,等等,都被叫做共和国。于是,建国精英们在构建共和政体时,就很难直接从历史和他国找到合适的参照。他们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是,在美国的社会条件和当前形势下,依据何种共和理念才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政府。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关于政治制度的构想,提出了多种共和政体方案。

  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构想出一个政体方案,对若干州的立宪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对共和制持一种宽泛的定义,称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共和制,而共和国乃是“法治的国度,而非人治的国度”。他设计的共和政体,吸收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要素,带有浓厚的混合色彩。两年以后,西奥菲勒斯?帕森斯起草了一个大有改进的共和政体方案。托马斯?杰斐逊也一直在思考共和政体的最佳制度安排,他对 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颇为不满,认为其主要缺陷在于代表权的分配不平等,参议院与众议院过于相似,政府的三种权力都由立法机构掌握,而这种政府体制无异于“一种选举的专制主义”。他出于改进的考虑,提出了一个新方案。这三个人提出的共和政体方案,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政府建立在代表制的基础上,并借助不同的代表机构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利益;第二,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并使两院的社会基础和利益取向存在差异,以实现相互制约;第三,设立单一的行政首脑,掌握执行权和任命权,并对立法享有(或分享)否决权;第四,实行司法独立;第五,除法官以外,主要官员都通过一定形式的选举来产生。

  不过,他们的政体方案也有明显的不同。亚当斯的方案较多地反映了英国宪政的影响,并大量借鉴了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的经验,其突出特点是把君主制和贵族制的统治机制融入共和制,注重分权和制衡,尤其倡导行政首脑立法否决权和司法独立。其缺陷在于带有过多传统体制的痕迹,而且对立法机构两院相互关系的设计过于模糊,行政权仍过度依附于立法权。帕森斯的方案既借鉴了英国和殖民地宪政的经验,又根据共和原则加以改造,多有创新之处。他提出了立法机构两院制不同的代表制基础,明确区分了两院的职责和功能,完善了两院之间的制衡关系,提出了民选行政首脑的主张,使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对立法权的制约能力大为增强。这个方案可以说是革命初期共和政体探索中的最高成就,并为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提供了一个蓝本。杰斐逊的方案形成于1783年,在两院制的理念和制度上都模仿了帕森斯方案,但其复杂性和可行性反而有所降低,特别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设计,其具体和明晰的程度远不及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

  这些不同的方案表明,要建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的共和政体,并不是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建国精英关于共和政体的理论思考各色各样,而革命初期各州宪法中的共和体制也是五花八门。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谈到,由于各州在气候、物产、习惯、风俗和宗教各方面都不一样,因而虽然人们都信奉共和原则,但在用什么形式最能维护这一原则的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以致各州宪法规定的政府形式存在许多的差异。实际情况的确是这样。各州宪法关于共和政体的制度安排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代表制的基础是作为整体的全体人民,还是人民中的不同群体?立法机构是实行一院制,还是分成彼此制约的两院?行政权是依附于立法机构而没有实际作用,还是需要独立性和强大的功能?是实行立法机构集权,还是使三种权力彼此制约以实现权力均衡?在各州宪政中,马萨诸塞、纽约和马里兰在这些问题上都偏向于后一选项;而其他州宪法的特色,或是实行一院制或无差别的两院制,或是行政权十分弱小,或是权力集中于立法机构,或是几者兼而有之。

  当各州采用共和政体十余年以后,一些在当时美国政治走向中具有影响力的人物,对共和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感到不满,对共和制的前景忧心忡忡。他们觉得共和实验遇到了巨大的难题,共和政体出现了严重的弊端。用詹姆斯?麦迪逊的话说,“当前宪政的弊端”实在是“太严重了”,各种迹象实在令人感到震惊,“使那些最正统的共和派的信念都已受到了玷污,并要求那些自由的拥护者不断做出让步,支持不损害根本原则的稳定政府”。在不少人心目中,麦迪逊提到的“稳定政府”,就是君主制。费城的医生本杰明?拉什,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之前谈到,美国有些人在刚刚进行了三四年的实验之后,就大叫“我们不是搞共和政体的合适材料”;他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致力于提高国内的知识和美德”,“我们很快就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共和派”。他的这番话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共和政体的确面临严峻的考验。

  在费城制宪会议的初期,与会代表纷纷抨击时政弊端,强调改弦更张的必要性。埃德蒙?伦道夫指出,各地政府松弛,可能出现无政府状况,而补救之策的基础乃是“共和原则”。他称最大的政治弊端是各州政府中“由人民行使的权力吞噬了政府的其他分支”,各州宪法都没有提供“对民主的充分制约”。他的说法在其他代表中引起了共鸣。也有一些代表担心,对“民主”的过度制约可能走向贵族制,因而强调,将要建立的新政府应当是“世界上第一个”既制约民主、又制约贵族制的政府。他们感到,共和政体虽然存在弊端,但绝对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共和主义原则,因为“美国人民”热爱共和政体,喜欢多于一院的立法机构。实际上,制宪会议的多数成员乃是真诚的共和主义者,他们“始终对共和政体拥有一以贯之的热忱”,希望在美国建成“一种受到很好调控的共和制政府”。可见,改进和完善共和政体,而不是放弃它而选择别的政体,乃是联邦立宪运动的指导方针。

  然则如何改进共和政体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共和政体才是完善的呢?在多数制宪者心目中,它首先必须是一个“拥有稳定、并给我们安全的政府”,能够“限制混乱无序”。这种共和政体的雏形,体现在制宪会议初期的“伦道夫方案”中。这个方案综合吸收了此前各州探索共和政体的经验,并体现了麦迪逊等人的政治理念。据伦道夫本人解释,其主旨在于,要在合众国建立一个“国家性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立法机构基于比例代表制;采用两院制,第一院成员由各州人民直接选举,第二院成员由第一院从各州议会的提名中选出,任期较第一院成员长,以保证他们获得独立性;两院都有权利提出议案,拥有为整个联盟立法的权力;设立全国行政机构,由立法机构选择,任期固定而有薪酬,除拥有执行全国性法律的权力外,与一定数目的法官共享否决立法的权力,而立法机构以适当的多数再度通过该法律则可超越其否决;建立全国司法机构,由一个或以上的最高法院或全国立法机构任命的低级法院组成,法官任职终身,拥有固定薪酬。这一方案的特点是采纳了比例代表制的理念,设计了功能不同而相互制约的两院制立法机构,并采用了相对否决权和司法独立的体制。制宪会议成员经过激烈辩论和反复斟酌,对“伦道夫方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把参议院建立在各州平等表决权的基础上,设立任期四年并可不断连任的单一行政首脑。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中,两院制和行政权的设置,加上分权和制衡体制的采用,实现了对共和政体的重大改进,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精英政治色彩的复合共和政体。

  美国建国者在参议院的设计上煞费苦心,其结果也最具创造性。在一个只有“人民”这一个等级的共和国,其立法机构中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不同于民选分支的参议院,这个问题在革命时期始终存在争议。共和国的立法机构应为一院制的主张,在革命者中不乏倡导者。但多数建国精英认为,两院制分别代表“人民”的不同属性,体现“不同利益的影响或原则”。汉密尔顿甚至认为,一个任职终身的上院,对于抑制“民主精神惊人的暴烈和动荡”、保障政府的稳定性和永久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并不违背共和主义的原则。麦迪逊虽然不赞成参议员任职终身,但他相信,任期6年决不会成为“自由的威胁”,而是其“最佳的卫士之一”;这种参议院能匡正“人民政府的虚弱”,从而防止因对这种政体的厌恶而突然转向“某种很不一样的政体”。由此可见,设立参议院的主张带有精英政治的底蕴,旨在抑制“民主”的影响,在政府和民众之间铺设一个隔离层,使掌权者能够独立而理性地处理政府事务。联邦宪法中的参议院设置,充分体现了这种意图。按照查尔斯?平克尼的说法,参议院一方面消除了“贵族势力的所有危险”,同时又具有贵族制的所有好处,包括智慧、经验和政策的连续性。

  关于共和制中行政权的设计,也是一个让建国精英们颇费心思的问题。他们十分景仰的孟德斯鸠明确指出,行政权最好由一个人掌握,但这是君主制的特征。在革命初期,许多人都用这种观点看问题,把强大的行政权视为君主制的产物,斥之为腐败和压迫的根源。各州最初的宪法大多削弱行政权,甚至取消了单独的行政长官;邦联政府也未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但这种体制不适合各州和邦联治理的需要,引起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于是,不少人纷纷主张借鉴君主制的经验,设立一个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首脑,从而“在我们的宪政中就能融合君主制和共和制的优越性”。以往人们认为,共和制不适宜于面积辽阔的国家,是因为行政官的力量无法达到国家极边远的地区;而美国就是一个面积辽阔的国家,如果不愿放弃联盟的好处,就必须设立一个力量足以在联盟各个部分都有效的行政首脑;他应由人民来任命,任期短暂,但可以连任。一方面要让“人民”保留对行政首脑的定期选举,并限定他的权力,防止他篡夺危害公共福利的权力,同时又努力在行政部门注入活力,使他能够有力而敏捷地执行法律。但这种行政权的理念和制度,自然不合于古典共和主义,遭到了新宪法的反对者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这种行政首脑乃是一个“选举的国王”,而“选举的国王将会是一种很可怕的东西”。但他们显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总统是选举的产物,任期只有4年,其权力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这表明,新宪法对君主制下的单一行政首脑制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建国精英最终摆脱了孟德斯鸠理论的束缚,大胆地把单一行政首脑制度引入了共和政体。

  美国的建国者还把分权制衡的理念和机制植入了共和政体。虽然古典共和政体存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但侧重的是权力的功能和运作流程,而没有把这种划分置于相互制约以防止专权和滥用权力的框架中看待。英国宪政中的分权与制衡,指的是不同的等级应掌握不同的权力,而且不同等级的权力应当相互牵制和平衡,以防止某一等级垄断权力,谋求排他性的利益。美国的建国者从历代的分权理论和制度中获得借鉴,把它加以改造,转化一种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以防止政府某一分支侵夺或垄断权力,从而保证“有限政府”理念的实现,达到维护自由的目的。在美国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意义,从保障不同等级的权力均势转化为防范部门专权和滥用权力。这可以说是美国建国者对共和政体所做的“制度创新”。

  托马斯?潘恩把美国宪法设计的这种新型政体,概括为代表制与民主制的“嫁接”,称赞它是“目前仅有的一个在性质上和实践上都是真正共和制的政府”。这种说法只触及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1787年最终形成的共和政体方案,基于政体混合的理念,对历史上各种政体的要素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和综合吸收,构建出一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新型共和政体。从表面上看,这种政体借鉴了罗马共和国的经验,使共和政体在制度上具有混合性,借助稳定的参议院和强大的行政权来制约直接民选的众议院,防范建国精英所担心的“民主的弊端”。但它并不是罗马共和制的翻版,而出现了许多重大的改进。第一,它吸收了雅典民主的理念,把政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建立在 “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并保障“人民”对政府的参与、信任和制约;第二,它消解了参议院的贵族性,没有采用参议员财产资格和任职终身制,而实行相对短期的轮换制,并建立在间接选举的基础上,这在一定意义上使参议院变成了一个“人民”的“元老院”;第三,它用代表制改造了罗马的公民大会,使之成为“委托一代理”的“间接民主”机构,可以说是一个“精英化”的民主分支;第四,它借鉴了君主制的长处,强化了行政权的功能和作用,并将它赋予单独一个人行使;第五,它在英国立法机构内部分权以实现等级制衡的基础上,设计出了多向复合的分权和制衡体制。总之,建国精英们制定的共和政体方案,乃是在雅典和罗马之间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它固然削弱了雅典政体的民主性,但也淡化罗马政体的贵族色彩,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对雅典民主、罗马共和制和英国宪政君主制加以综合吸收和创造性转化的结果。

  这样一种政体,显然同以往任何共和国的政府都有重大的差别,与各种共和政体理论也有明显的出入。亚里士多德把共和政体(波里德亚)理解为由寡头制和民主制构成的混合政体;波利比乌斯通过对罗马共和国历史的观察,系统地阐述了混合政体的理论。马基雅弗里在此基础上完善了混合的共和制理念。在他看来,理想的共和国是一种“兼容并包的统治形式”,也就是在同一城邦内兼行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使之“相互守卫”;罗马共和国就是一个典型,“在这一混合体制下,它创建了一个完美的共和国”。在哈林顿的“大洋国”中,提议案的是元老院,做决定的是人民大会,执行法律的是官员;而元老院带有贵族制性质,人民大会体现民主制,而执行的官员则属于君主制性质,三者构成了一种完美的混合政体。显然,这些理论家都把共和政体的混合性理解为三种政体的直接组合,其中保留着“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并承认贵族和君主的特权。美国建国者所构建的共和政体,虽然具有混合性,但不再是三种政体的简单组合,而是把各种政体的统治理念和治理机制加以综合改造,使之全部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委托一代理”的原则之上:“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转化为代表制立法机构,元老院、行政首脑的终身制和特权则被取消。正如时人所说,美国政府把三种不同政府类型“高明地混合起来”,而使“民主的类型居于优势”;我们的总统不是国王,我们的参议院也不是贵族院。他们没有主张拥有独立的、世袭的权力,而全部都是选举的;一切都依赖于人民。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都是人民的创造物 ”。

  政府的所有分支都成了“人民的创造物”,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可见,美国建国者所理解的共和政体,与古典共和政体有明显的不同,它以代表制、选举制、分权与制衡、强大的行政权、对多样化利益的包容为特色,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共和政体。共和政体的这一转化,为“共和”与“民主”的趋同奠定了制度的基础。
  
  二、共和政体的价值取向
  
  在美国的建国者看来,共和国的存亡兴衰,决不仅仅取决于一套政府制度,而必须以相应的社会价值为依托,没有这一条,共和政体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在这方面他们既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理念。又在美国革命时期复杂的社会语境中对它做了调整和改造。最终,他们对共和政体的社会基础和价值观念,都做出了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解。

  根据古典共和理论,共和政体的根本合理性在于它把公共利益置于最高地位,相信社会的公共福祉高于任何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特殊利益,而设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福祉,追求“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一种政体如果只为了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是“变态政体”。简而言之,“共和国的利益在于全体人民”。美国建国者在构建共和政体时,所宣示的正是这种道德目标。他们十分注重政体的原则,认为只有在原则上正当和合理的政体,才会有生命力。在他们心目中,“自由政府”的目标必然是“人民”的“普遍福利和幸福”。但这一为了“人民”的政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并不是整个“人民”,而仅只是“人民”中的某一部分人。

  古典时代以降,政治理论家大多把自由而独立的土地所有者作为共和政体最可靠的社会基础。亚里士多德依据社会基础的不同把“民主政体”分成五种类型,称第一种最好,因为它的人民以农牧为生,财产不多,终年劳碌,于是把公共事务都交给“最优秀的公民”来处理;与此相对照,以工匠、商贩、佣工等城市居民为主的民主类型,必定是不稳定的“极端平民政体”。哈林顿在引述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以后说,“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共和国无疑都是动荡不安的,因为人人都会进行野心活动。但国家如果是由乡村组成的,同时又做到耕者有其田的话,那么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并且会产生一种最淳朴和最稳定的共和国,象大洋国就是这样”。美国的建国者最初也相信,只有自由的土地持有者才是美利坚共和国的可靠基础;但他们很快就发现,这种理念在美国的社会现实面前遇到了严峻的挑战。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大多认为,土地是最可靠的财产,土地所有者乃是共和国的有力支柱。在他们看来,“一支豪华的商船队可毁于风向的改变,大城市会遭受掠夺和被炸弹破坏,只有土地是不沉的,是不怕烧的”;因此,“一群拥有巨大土地利益的人民,是不可战胜的”。他们看到,虽然“美国人民”分成专业人员、商业人员和土地所有者三个阶层,但后者“永远是制度中的统治动力”,其他阶层必须依赖他们;惟有占有和耕种土地的人与这个国家的真正利益息息相关,他们构成“人民的主体”,乃是政府一切权威的依托。即便是反对新宪法的人也承认,只有中等地位的自耕农才是“自由政府”的保障;“主要由值得尊敬的自耕农组成的代表制机构,乃是自由所可能拥有的最好保障”。

  但是,革命时期的美国社会并非只有土地所有者这一个群体,而且不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其他阶层人数越来越多。这一社会现实引起了一些制宪代表的关注,他们敏锐地意识到,一个完全依赖自耕农的政府,是不可能实现“长治久安”的。在制宪会议上,当讨论到选举权的资格条件时,有人主张把投票资格限定为“土地所有者”:只有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才能拥有选举权,因为“他们是自由的最佳卫士;将这一权利限定给他们,乃是一种必要手段来防止那些没有财产、也没有原则的大众的危险影响”;他们预见到,“用不了多久,这个国家就会充斥从雇主那里得到面包为生的技工和制造业者”,而这些没有土地的 “技工和制造业者”,不可能成为“自由的可靠而忠实的卫士”,决不是“抵御贵族制的坚不可摧的屏障”。但另一些代表担心,如果实行这一标准,将把大量人口排斥在选举的大门外,不符合美国社会的现实。他们发出了一连串的反问:“每个纳税的人难道不应当投票选举那些将要决定征收和处置他的钱财的代表吗?那些将要完全承担各种公共负担的富裕商人和制造业者,难道不应允许他们对它们的征收拥有发言权吗?”“除了土地难道就没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来证明业主拥有共同利益吗?除了财产难道就没有其他东西表明一种永久的热爱吗?”麦迪逊虽然担心没有土地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的人容易“成为富豪和野心家的工具”,但他反对用土地财产作为担任公职的标准,因为“每个阶层的利益和权利都要在公共议事会中得到恰当的代表和了解”;既然美国公民分成“土地、商业和制造业”三个阶层,就应当充分考虑人数正在迅速增加的后两个阶层的利益。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也有人强调,美国社会存在三个不同的阶层,而不同的阶层具有不同的政体偏好;为了照顾各个阶层的利益,“使公民平静安宁”,就应当建立以混合为特征的政府,使不同的阶层都成为政府的基础。

  诚然,建国一代并没有就上述问题达成完全的共识,但他们至少已经意识到,美国社会存在多种阶层和利益,如果仅仅依靠自耕农,共和政体的基础就不可能是牢固的。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古典共和政体理论家们不曾论及的问题:如何在一个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建立和巩固共和政体?既然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建立在它上面的共和政体,自然就不会是古典作家笔下的共和国的翻版。

  同样重要的是,随着共和制在美国的确立,平等、美德和自由等共和政体的核心价值,也受到了重新审视和重新界定,在这个过程中,古典共和主义逐渐转变为现代共和主义。

  共和政体必须以平等为前提,这是共和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马基雅弗里论及,如果想在绅士众多的地方建立共和国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铲除绅士;而在平等盛行的地方,也不能建立王国或君主国,除非放弃平等,培养出一大批“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绅士”。哈林顿在设计他的“大洋国”时,特别注重财产的平等,要借助土地法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均衡,从根本上保持平等。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共和国都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莱库古和罗慕路斯都制定了平分土地的措施;在一个共和国,“只把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而“应该像罗马人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他强调,“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这种以平等为共和制命脉的观点,在美国革命时期也拥有广泛的信奉者。

  在建国一代人心目中,平等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它意味着身份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平等,有时也被等同于财产的平等。对于身份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在美国革命时期几乎不存在争议,时人普遍相信,美国是最适合共和制的地方,因为“在自由民之上没有其他等级,她只有一种利益需要考虑”。然而,他们对财产平等的看法,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革命时期有些人认为,美国社会最大的优势就是财富的相对平等。查尔斯?平克尼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他在制宪会议上发言说:“合众国的人民或许是我们所熟悉的最为独一无二的人民。与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相比,他们中间的财富差别很少,等级的差别更少。每个自由人拥有获得同样的保护和安全的权利;只要很少一点财产,就足以使他们有资格享有社会所能赋予的荣誉和特权:于是出现了在任何国家的人民中都找不到的更大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也更有可能延续下去。”显然,这种平等非常有利于美国实行共和政体。不过,革命时期所说的财产平等,并不是指每个人都占有等额的财产,而是强调多数人都拥有一定的财产,赤贫的穷人为数甚少。

  但是,经济不平等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不少下层民众的经济境况恶化,不平等的现象明显加剧。不少人担心,这种社会现实会对共和政体产生危害。因此,有人呼吁采取纳税救济措施,以缓解下层人民的困苦;如果“人民中间不存在财产上的很大程度的平等”,就不可能使“人民政府”持续下去;如果居民不是地主就是佃农,这种“财产的不平等”必然给共和政体带来“很大的危险”。也正是出于对财产不平等的现实的担忧,革命时期出现过各式各样的重新分配财产的主张和措施;那些可能导致财富集中的举措,也引起了深切的忧虑。1781年,罗伯特?莫里斯及其合伙人在费城开办了美国第一家银行,成为财富集中而势力巨大的象征。反银行的代表人物威廉?芬德利指出,这个银行“与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习惯和我们的方式都大相径庭”;共和主义的精髓是“财富和权力的平等”,“个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在自由之邦总是有其影响力和危险性的”。

  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给建国者提出了又一个尖锐的问题:在一个经济不平等的社会,能否建立稳定而长久的共和政体?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谈到,世界上并不存在财产的平等,财产的不平等构成“社会的重大而根本的区别”;因此,立法机构要分成不同的两院,以便使经济上不平等的不同阶层都能在政府中得到保护。梅森在会上多次提议,要对参议员规定财产资格,因为参议院旨在“保障财产的权利 ”。古维诺尔?莫里斯明确提出,立法机构设立第二院的目的,就是制约“第一院的轻率、多变和过分举措”;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除了“能力和美德”外,第二院成员还必须有利益和财产的差异,必须有巨大的个人财产,有贵族精神和独立性。麦迪逊也认为,虽然美国人当中没有世袭的等级差别,没有极端的贫富差别,但不能认为他们是一个“同质的群体”;随着人口的增加,靠艰辛劳动生活者的比重也会上升,其人数将会超过“那些没有贫困感的人”;而根据平等投票权的法则,权力就会倾斜到前者手中。如何在共和原则的基础上防止这种危险呢?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建立一个富于“智慧和美德”的第二院,以应付这种紧急事态。显然,这些制宪者已经彻底放弃了共和国必须建立在社会平等、特别是经济平等的基础上的观念;在他们看来,建立一种新型共和政体,非但不必以财产平等为基础,反而要借助财产的不平等来促成不同利益的相互制约,以维持政治稳定。在这种条件下,个人通过获取利润而聚集财富,就不再是共和政体的威胁,而是为共和理念所欢迎的积极后果。这样一种社会,与古典共和主义者所描绘的理想相去甚远,自然不是他们所希望看到的。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把这个转化过程称之为“民主社会”的诞生。

  如果说古典共和主义把平等作为共和政体的前提,那么美德就是决定共和国命运的关键。孟德斯鸠对此亦有论及。他把共和社会的美德界定为 “爱祖国,也就是说,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美国建国者一开始几乎全盘接受了这种观念,把美德作为共和制生死存亡的关键。他们相信,“自由政府”如果“离了美德是无法站得住的”,而“这种美德就是对我们国家的热爱”。在独立战争期间,倡导基于对祖国的热爱而献身公共利益,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让我们绷紧每一根神经来为我们的国家服务!……让我们牺牲我们的安逸、我们的财富和我们的生命,这样才能拯救我们的国家。”他们相信,“公共美德的精神可以超越一切私人的考虑”。革命初期的政治精英从古代共和国的兴亡中得到一个重要的教训:共和国的覆灭并非由于外敌入侵,而是来自内部的衰败;“当一国之民的恶习使其适合奴役之时,其自由必遭到完全剥夺”。反对共和主义的人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认为在美国根本无法实行共和政体,其理由是,对公共福祉的无私信奉,完全排除和摆脱一切私人和自私的利益,这种公共美德“从来不是任何国家人民的特点”;因而共和主义只是一个理想的原则,“仅仅是热情想象的产物”。

  直到制宪时期,这种观念仍有不少信奉者。1785年,一位牧师在布道时强调,“美国的繁荣”面临几个严重的威胁,其中第三个是缺乏基于“真正美德”的“真诚的爱国主义”;第5个是追求奢靡,开支铺张,对人们的身体和精神都构成腐蚀。这对共和政体乃是致命的危害。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召开前夕,本杰明?拉什对战时的“爱国者和英雄们”普遍流露出退隐之意感到“极其遗憾”,他认为这些人实际上没有权利自己决定退隐,因为“在一个共和国,每个人都是公共财产。他们的时间和才智,他的青年、壮年和老年,而且还有他的生命,他的一切,都属于他的国家”。拥护新宪法的人认为,掌权者的美德乃是良好政府的保证,“建立一个良好政府的最大奥秘,在于让好人来掌权”;另一方面,“如果人民没有美德,不勤劳和节俭,最好的政府体制也不能带来普遍的幸福”。反对宪法的人也声称,“政府不应当依靠一支军队来支撑它”,“必须有某种程度的美德,否则自由就不能生存”。

  与此同时,不少政治精英感到,把美德作为共和政体的基石是很不可靠的。因为他们发现,美国人民实际上并不具备这种美德。早在独立战争期间,汉密尔顿从各州民众的精神状态中得出了一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在美利坚根本没有美德可言”。他感叹道:“偏见和私人利益乃是十分强大的对手,不是公共精神和公共福祉所能对付得了的。”在1787年夏天的费城,这种社会状况也引起了制宪者的忧虑。埃尔布里奇?格里说:“在战争开始之际,我们拥有超过罗马的美德。在我看来,现在正好相反。我们的土地和股票买卖者比地球上任何地方都多。”梅森则抨击当时奢靡的风气和过度消费外国奢侈品的现象,强调出于共和主义和节约观点,必须对此加以限制;他提议制宪会议任命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份“联合协议”,以会议代表的建议、影响和榜样来鼓励节约、俭朴和使用本土制造品。这个动议得到会议的一致赞同。

  面对一群没有美德可言的国民,是否还能把美德作为共和政体的支柱呢?这自然就成了一个疑问。有人指出,孟德斯鸠等政治作家把美德作为共和国的基石,但这种美德“从来不曾也决不可能在人类社会存在”;事实上,“支配每一个人并指导其行动的真正原则,乃是自我利益”。“未研究过自由的民主制”的孟德斯鸠遭到了批评,因为他相信美德可以替代缺乏良好法律的不足;而对“一个依据理性原则构成的民主政体”而言,美德就不是特别必要的;“像斯巴达那种建立在严格的平等观念之上的政府已经失败了,因为它们的形成是与自然对立的”;它们“迫使人性变成扭曲的形态”,而不是赋予它自由展示和发挥的空间;实际上,在一个“民主的”共和国,“自由与法律的高度复杂化,以及奢华在国家肌体的每一血管中充分扩散,在一切程度和一切方面都是彼此相容的”。也就是说,在一个缺乏美德、没有平等、财富丰裕、生活奢华的社会,同样可以建立真正的共和政体。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正是抱有这种主张。他在讨论国会第一院成员的任职限制时指出,“以往依赖纯粹的爱国主义,这是我们许多错误的根源所在”;人类在整体上是邪恶的,他们可能受到情感的支配;假定人类比他们实际上更高尚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我们的主导性情感是野心和利益”,明智的政府必须利用这些情感,使它们服从于公共福祉。

  诺亚?韦伯斯特在为新宪法辩护时,更是毫不留情地斩断了美德与共和政体的天然联系,把共和国建立在一种全新的基础上。他认为,“财产乃是权力的基础”,只有把“美德 ”换成“财产或自由持有的土地”,孟德斯鸠的体系才是正确的;如果人性不发生改变,美德就绝对不是、也绝对不会是“政府的固定而永久的原则和支持”。他相信,只要人民拥有财产,他们就拥有权力;这一权力将会始终发挥作用;于是,“美利坚的自由,以及她的政府形式,就会矗立于广阔的基础之上”。在他的观念中,问题的症结不是美国人是否具备美德,而是共和政体根本就不必以美德为基础。他用财产取代美德,为美国新政体的合理性找到了一个新的支撑点。一旦美德与共和政体的休戚与共的关联被切断,也就等于敲响了古典共和主义的“丧钟”,同时为“共和”接纳“民主”打开了大门。

  关于自由与权力的关系的不同理解,也是矗立在古典共和主义和现代共和主义之间的一个界标。自由乃是共和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共和与自由联系起来的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塞罗、马基雅弗里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美国的建国更是关注自由与共和的关联,明确提出了“自由的共和制”的理念,相信共和制乃是最有利于维护和推进自由的政体。但问题是,共和政府同样需要权力才能有效运行,那么,曾经被视为自由“天敌”的权力,是否必然危害共和制所要保护的自由呢?

  热爱自由是美利坚人性格中最重要的特征,这一点在当时英美世界乃是许多人的共识。埃德蒙-伯克在1775年指出,“在美利坚人的这种性格中,热爱自由乃是一个突出的特征,……这种猛烈的自由精神,在英属殖民地居民中最为强烈,地球上其他任何人民均难出其右……”美国人自己也宣称,“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中,自由都没有像在美国一样得到这样透彻的了解;或者说,没有像在美国一样被看得有这样高的价值”。对美国人来说,“自由的事业乃是他自己的事业;因为对一个美利坚的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自由更自然的了,也没有什么比奴役更可耻的了”。不过,在美国革命时期,自由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观念。一般的看法是,在此期间,共和主义的集体自由变成了一套个人权利;公共福祉被看成是个人自我利益的满足。其实,对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来说,这个时期面临的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自由是否必须要以美德来维持?权力是否必然成为自由的“天敌”?

  自由需要美德来维护,这是古典共和主义的遗训;直到联邦制宪时期,这也是许多建国精英的信条。他们觉得,“自由而无美德对我们将不会是一件好事”;一旦“人民中的大多数变得腐败了”,“那他们就活该而且必然带上奴役的枷锁”;“当自由人的精神 ”“在人心中消失了,自由对于他们就成了一种诅咒”。麦迪逊也许不完全反对这种观点,但在他看来,自由的最大厄运并不是美德的丧失。他认为,“自由不仅可能因滥用权力而受到威胁,也可能因滥用自由而受到威胁;关于后者的例子和关于前者的例子一样多,而且最让合众国担忧的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他说这番话的意图在于强调,设立参议院有助于抑制各州众议院所表现出来的滥用自由的倾向。可见,对于立宪时期的共和主义者来说,确立秩序比扩大自由具有更加迫切的意义。在新宪法的拥护者心目中,“自由”与“无法无天的放纵”是截然不同的;虽然“这样一种自由多年来乃是我们的偶像”,但“这真是一种耻辱;它应当被抛弃,绝不能再阻挡正义的前进步伐,或用它那恶臭的脏水污染这个美丽的国家”。他们宣称,新宪法所设立的政府,必须具备足够的权力来“增进人民的幸福,保护他们的人身,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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