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6-8 1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oujie 于 2011-6-8 12:23 编辑
4。9 宗教改革时期的字义法学派
宗教改革时期,圣经成为信仰及行为的惟一权威,改革家的字义解经法承自安提阿学派及维克多修道派。宗教改革时期,社会及教会都面对翻天覆地的冲击,基本上那是一次释经法的改革,是如何解释圣经的改革。在释经学的改革方面,有两项主要的因素预先为它铺好了路:
第一项要素是俄坎(Occam)的哲学体系。过去,按照多马阿奎那的看法,理性和上帝的启示彼此有密切的关系,理性不但可以探究哲学,也可以探究自然宗教。所以,对一个天主教神学家,他可以把神学教条的权威不但建立在上帝的启示和圣经上,也可以建立在哲学、教会所召开的大会、信条、和教父的著作等。俄坎的看法却不一样,他把启示和人的理性分开。启示是凭信心接受的,所包括的领域有救恩和神学。因此,我们对上帝的认识是全凭启示,神学教条的权威只能建立在启示,就是圣经上。马丁路得受的训练是俄坎的哲学体系,他重圣经而轻哲学,被要求证明自己的立场时,他总是根据圣经,而不是其他的传统。
第二项要素是十四至十七世纪的文艺复兴。人们对古典文学,包括希腊文及希伯来文作品又再发生兴趣,研究这两种文字也跟着兴盛起来。一五一六年,伊拉斯姆(Erasmus)印行了当时最新的第一版希腊文圣经。而早在一四九四年,希伯来文旧约也已出版。现在人们有整本的原文圣经可供研究。
4。9。1 马丁路得的释经原则:(Martin Luther 1483 - 1546)
心理学的原则:信心和圣灵的光照乃是解释圣经者个人必备的属灵条件。信徒必须寻求圣灵的引导,并且倚靠这种引导。
权威的原则:在神学方面,圣经乃是最高、最终的权威,所以应该超越一切教会权威之上。
字义的原则:这原则取代了中世纪寓意解经的四重释经体系 - 字义的、寓意的、灵意的和借喻的。(Literal, allegorical, anagogical, tropological)路德强烈主张按字义解释圣经的重要性。在这个原则底下,还有三个原则:
路德拒绝寓意法:他称用寓意法解释圣经为“肮脏”、“无赖”、“陈腐”的。他其实反对的是天主教的寓意解经。如果用寓意法解释的结果是有关基督的,而不是支持教皇制的,那么他就不激烈反对。
路德接受圣经原文的重要性,他本身竭力鼓吹人多学习希腊文和希伯来文。
历史和文法的原则:这是无法和字义的原则相划分的。解释圣经的人必须注意文法;注意作者的时代、环境、和条件;注意该段经文的上下文。
独立自足的原则:一个敬虔的基督徒能够了解圣经,不需要罗马天主教所提供的官方解释的指引。圣经是一本清楚的书,不是天主教所说的暗晦不明的书。对路德来说,所有信徒皆为祭司,所以每一个信徒都能明白圣经。圣经本身足够清楚,能使信徒明白其含义,并且它自成一个独立的世界,所以我们应该以经解经。圣经中若有含义不明之处,天主教就求助于不成文的教会传统。可是,路德却以为解经者应把自己限制在圣经之内,以含义清楚的经文来解释含义不明的经文。
基督论的原则:字义解释圣经的方法,其本身不是解释圣经的目的。解释圣经最终的目标是要找到基督。路德说:“试验圣经中各卷书的一个正确方法是,看看它是否以基督为中心。”这句话是很有争议性的,有的人可能因此故意的把基督读进每一个章节。
律法与福音的原则:这是路德最主要的解经原则之一,就是要仔细分别圣经中的律法和福音。把福音和律法混在一起是错的,像天主教把福音化为新律法(行宗教上的善工等),同样的,拒绝律法或反律法也是错误的。律法乃是上帝论到人的罪以及人的不完全之话语,其目的是要迫使我们在罪恶的重担之下,屈膝下跪。福音是上帝的恩典、救赎的能力。所以,我们在解释圣经时,绝对不可以把上帝这两种不同的活动,或圣经中这两种不同的教训相混淆。
4。9。2 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 - 1564)的释经原则:
他坚持圣灵的光照乃是解释圣经的人必备的属灵装备。
和路德一样,他拒绝寓意解经法。加尔文称这种解经法是撒但的工具。
以经解经:这是他的基本信念。这包括了拒绝中世纪的四重意义解经体系,而采用字义的经文释义法;要听圣经所说的话,而不是先订下许多的教条理论,然后研究圣经,摘录经文以支持这些理论。
独立性:任何根基不稳、皮毛的或是没有价值的经文释义法,他一概不用。假如所用的经文释义方法不恰当,他就拒绝引用其结论作为正统信仰的辩护。
解释预言,末世论和有关以赛亚的经文要特别谨慎。
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加尔文是基督教会历史中第一个科学的解经家。在整个教会历史中,没有一人能像他一样,推出一部几乎包括全本圣经的,那么科学化、有价值的圣经注释。他的《基督教要义》(Institution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是名闻遐迩。加尔文主义也称为改革宗信仰,就是源自这本著作。加尔文神学的核心是上帝至高的主权;其他教义都隶属于这个大前提下。(请参考加尔文神学的五项要点,TULIP)
返回页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