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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年群发短信 首次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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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8: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4名男青年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却非法使用短信群发器发出了上千万条的商业短信,结果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抓获。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涉案人员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行为提起公诉的案件,同时也标志着刑事手段将介入泛滥的垃圾短信问题。

  ■检方调查:群发商业短信上千万条

  2006年,29岁的向长全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租下一个摊位,经营手机卡和充值卡批发和零售业务。2009年,有人到市场推销短信群发器。虽然明知市场禁止销售群发器,但想到这生意赚钱容易,就算被抓大不了罚点钱,向长全开始卖群发器。

  后来,应客户要求,向长全开始群发各种广告短信。不到一年时间,向长全就购买了28台群发器。向长全的主要客户是经营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周彦峰和邵浩然。

  2008年周彦峰和邵浩然购买了10多台短信群发器,主要发布售楼信息广告。后来,由于自己买电话卡太贵,而且群发器也已老旧,他们又找到向长全代发。他们把客户的广告信息内容存入U盘交给向长全,向长全通过电脑操作发送信息,手机号段以及时间段由周彦峰提供。

  据检察官介绍,自2008年11月开始,向长全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房地产商等需要发布广告的人士签订群发短信协议,用软件生成北京地区的手机号段,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售楼广告、家具广告、彩铃、手机游戏等各类信息,平均每周发出30万条左右,共发出短信达千万余条。

  ■案犯供述:群发短信能赚二成利润

  向长全在被抓后向警方供述,群发器有两种,一种能插8张电话卡,一种能插16张电话卡。事先他把每张电话卡都订好短信套餐并激活后再用。接好这些设备后通过软件操作进行群发。每条短信他收取客户3.5分钱。

  本案被告人徐旭本身供职于一家SP增值业务推广公司,他通过短信群发业务为公司赚了10万元左右,通过提成分到了2万元。2009年5月,由于群发业务量增大,尝到甜头的徐旭就把一部分业务给了向长全。

  据徐旭接受媒体采访称,群发短信的过程其实很简单,所需要的设备就是群发器、电脑和手机卡。用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而发一条短信的成本也就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据检察官介绍说,向长全自2009年5月开始先后为周彦峰、邵浩然、徐旭等人发送各类信息,经营额达34余万元;周彦峰与邵浩然自2008年11月起发送各类信息,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徐旭自2009年5月自己及委托向长全发送各类信息,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

  2010年上半年,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西城区某居民楼内有人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并在马甸万家邮币卡市场招揽客户和销售短信群发器。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2010年3月,警方兵分几路展开抓捕行动,一举将向长全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法院判决:4涉案人员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案开庭审理时,向长全4人均承认群发短信的事实。

  向长全说,他在马甸邮币卡市场经营手机卡、充值卡批发和零售业务,后有客户要求,他便开始群发各种广告短信。不到一年时间,他就购买了28台群发器,获利在两三万元左右。“都是正常信息,我没发过色情信息。”

  向长全4人的律师则提出,群发短信是一种行政违法举动,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长全等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此,法院分别判处4人从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其中两人判处了缓刑。

  ■专家说法:群发短信最高可判5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主任易胜华律师表示,以短信群发方式进行商业信息发布增值电信业务,按照我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则属于违法经营行为。

  易胜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从量刑上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易胜华还表示,对于个人或者没有获得广告资质的企业利用短信群发平台进行群发短信,该行为也属于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文/ 法制晚报记者 李奎
发表于 2011-4-2 08: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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