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并随着欧洲侵略世界而推广开来。近代国际法实际就是强盗逻辑,武力至上,日本明治维新的元老们对这一点深表赞同。中国历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近代以后,碍于中西实力差距,中国被迫学习西方国际法。1864年,丁韪良翻译了《国际法原理》,取中文名为《万国公法》,自此以后,国际法这一称谓开始在中国政界广为流传。在此背景下,1864年,在天津大沽口海域发生了普鲁士和丹麦船舶纠纷,二国纠纷的背后实际是普鲁士统一德意志的野心,在这诡谲多变的情况下,清朝没有妄自尊大,而是按照西方人的逻辑,采用“国际法”原理,有理、有节地调节了二者纠纷,维护了中国海权的尊严,但却引发了更大的灾难。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国)均闻风而来,以与中国换约为荣”,即欧洲资本主义国家除了没有《北京条约》中赔款、割地条款外,但凡和清朝签约,都取得了“通商优惠”和“海关优惠”的待遇。
在这种背景下,1860年,普鲁士派遣艾林波为特使来华逼约。1861年9月2日,清朝和普鲁士签署了《通商条约》,清朝还特别允许普鲁士王国可以代表德意志在北京设立驻华公使。1864年,首任普鲁士兼德意志驻华公使李福斯入驻北京。就是他在中国海域挑起了和丹麦的冲突。
普鲁士
丹麦曾是北欧强国,但近代以来,丹麦发展缓慢,却也算是步入了资本主义独立国的地位。丹麦和中国正式交往发生于1863年,这一年,清朝和丹麦签订了《通商条约》,丹麦和中国有了商业往来。
自1864年俾斯麦当上普鲁士首相后,开始采取铁血手段,以强硬的武力要统一德意志地区。普鲁士早就将德意志北面的丹麦王国视为统一路上的绊脚石,在1864年1月,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发动了对丹麦的全面进攻,普、丹二国进入全面敌对状态。
普丹战争
在这种背景下,1864年4月,普鲁士驻华公使乘坐普国军舰“羚羊号”到天津大沽口海域停留,声称正在和中国政府交涉接下来由水路直接进京的行程。就在此时,在大沽口外,普鲁士军舰发现了三艘丹麦商船,李福斯立刻指挥军舰开火,并扣留了三艘丹麦商船,随即引发了国际争端和中国海权问题。
普鲁士战舰
普鲁士外交人员在中国海域公然拦截扣押第三国船只事件,当即就被上报到了天津的三口通商大臣崇厚那里。清朝开始干预。但李福斯马上拿出国际法说:“按照国际法一般原理,交战国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拿捕敌方商船的……海上之战,则以敌国通商获利,恐得钱粮足以养兵,故捕拿民物以绝其利薮,使不能不复行和好也。”这番话可把崇厚给忽悠瘸了,崇厚只能上报到北京总理衙门,崇厚给总理衙门的报告基本上说清了大沽口船舶事件的经过,其结语是说“闻该国(普鲁士)与丹国系属世仇”,将此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
大沽口海域
当时的总理大臣是奕?,奕?这个人还是颇具近代外交眼光的。他认为:李福斯初次来华,一到海口就寻衅滋事,若不妥善解决此事,“不但无以折该使臣虚骄之气,且恐各国以中国置之不较,将来藉口执此为拦江沙外各国公共洋面之据”。就是说如果不妥善解决此事,恐怕此后各国就以此事为先例,我大沽口海域将彻底沦为洋人的法外之地,国家的尊严和面子往哪搁。所以奕?马上动员总理衙门熟悉国际法的文书官吏,马上查找依据,准备反击普鲁士的诡辩。
李福斯幻想中国还是愚昧无知的国家,不熟悉西方行事逻辑,所以故意用了一些高大上的词汇,忽悠中国官员,想让中国官员在迷迷糊糊中默认普鲁士的行为,所以他提出“外国持论”,即扣押船只的海域是在公共海域,中国无权干涉,“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公共之地”。李福斯更是公开闯进总理衙门,要求中国认同普鲁士的做法,否则就下最后通牒。
但李福斯没想到的是,大沽口船舶事件的发生时间极度巧妙。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刚刚翻译完成了《国际法原理》,中文名叫《万国公法》,这本书受到清朝中央的支持,由清朝中央出资刊印,堪称官方文书,在中国政界、外交界都受到了极大追捧。就在这个节骨眼儿上,发生了国际纠纷,正好让我们检验了《万国公法》和西方人吹嘘的“国际法”的神圣性。
丁韪良和《万国公法》
对李福斯的诡辩,总理衙门的官员们在《万国公法》中找到了三条论据,以肯定普鲁士对中国海权的侵犯和违背国际法:
第一,肯定大沽口为中国领海。“此次扣留丹国货船之处,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并非各国公共海洋”;而根据中普的双边条约,既然是中国内海,普国军舰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现在普国“肆意妄为”已经违法。
第二,总理衙门以“凡自主之国遇他国交战,若无盟约限制,即可置身局外,不与其事,此所谓局外之全权也。局外之国与两国俱有友谊,即不得厚此薄彼”为依据,明确中国为中立国“局外国”,而各交战国要尊重中立国地位。现在普鲁士在中国海域拦截扣留丹麦船只,已经违背中立法。
第三,《万国公法》交战篇中说,交战国可以战斗的领土在三处,即“疆内(交战陆上领土)”“海上(交战国海上领土)”“无主之地”,三者之外,“战权即不可行”,现在普鲁士在第三国领海战斗,又违背了交战法。
普鲁士人
清朝这一通有理、有据、有节的反驳弄得李福斯哑口无言,李福斯被迫认错,说“丹国船只被我国扣留,咎在我国”,中国“无须任其责”,并愿意承担赔偿。结果,经清朝斡旋,李福斯释放了丹麦的两艘商船,并赔款1500银元给丹麦作为第三条船只的替换,之后李福斯就被普鲁士召回。
由此大沽口船舶事件结束,清朝用西方人吹嘘的法律逻辑维护了自己主权的合法性,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运用国际法维护主权的成功案例。
大沽口船舶事件的解决有其巧合性,普鲁士当时致力于统一德意志,对中国没有太大敌意,而且大沽口船舶事件影响较小,并不阻碍两国实际利益,所以才能在平稳中妥善解决。但此事件对华影响甚大,7月18日,奕?向清朝中央作了详细汇报,大夸国际法的好处,言外之意就是中国可以引入国际法,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维护国权。结果在此后的对外交涉中,中国屡屡引用国际法,但在绝对的武力面前,一切说辞都是苍白无力的。甲午战争中,李鸿章用国际法让列强中立,结果美国人就告诉日本怎么打台湾;日本在中立海域击沉了英国的船只,英国转而让中国赔偿。甲午之后,国际法上都说尊重中国主权、门户开放,结果是列强共同宰割中国。所以大沽口船舶事件的解决,在当时蒙蔽了清朝官员的眼睛,让他们过分相信洋人“公平”“正义”“守信”的鬼话。
参考文献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三联书店1957年。
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王维俭:《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学术研究》1985年第5期。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