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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众人拾柴,使徒加《圣经》成就一部法律,中世纪教会法如何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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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06:4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人拾柴,使徒加《圣经》成就一部法律,中世纪教会法如何成型?

 文史君 浩然文史  2022-07-26 18:30 Posted on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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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可谓是西方世界的一朵奇葩,也是基督教在中世纪留下的巨大遗产,它是从宗教精神和罗马法思想中发展而来。欲了解西方法律制度,就不得不了解教会法的起源与演变过程。


一、教会法的概念


广义的教会法指一切宗教体系中所规定或通行的法条。类似基督教、伊斯兰教这些,能够从“灵修领域”延伸到“生活领域”的宗教都有教会法。但是,汉语语境中的教会法一般特指整个基督教世界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或编纂的规章和章程,其拉丁文词源为ius canonici,变化自希腊文的κανωυ(kanon),本义为匠人使用的尺子、墨规。而伊斯兰教的“教会法”一般被人称作“教法”,或转音译为“沙里亚”。


即便是基督教教会法(以下简称“教会法”)本身,其意义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会法不仅包含圣徒们参照罗马法体系制作出来的法条,而且还包括教会组织颁布的规范信仰者自身品德、个性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其中有超脱法律的道德部分,也有在信仰生活中应遵循的规范部分,类型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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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伊斯兰教法学家


二、教会法的起源:基督与罗马


基督教对犹太教律法的继承仅停留在《旧约》文本中,其民族口传律法《托拉》对教会法的形成影响不大。在使徒时代,耶稣的门徒并未为整个教会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规定。散布在东西方的各个社团依然延续着当地人的传统习俗生活、生产。在当时,一旦涉及到宗教纷争和教义解释的问题,本地的长老们会首先出面解答疑问。若遇到棘手的难题时,本土教会会派遣信使,请比较有名望的宗教长老给出答复。


后来,随着基督教传播的越来越广,信徒们开始在福音书和经文中提取些普适性的规则。在亚历山大里亚城中,还出现过专门编纂耶稣“教训”的文字工作者。这些人一般受到教会雇佣,或是为教会服务的虔诚修士。他们编纂而成的经文规范逐渐产生地域性的影响力,遂引发了信徒们的追捧。大约成文于公元100年到150年的《主的训导》,就是当时较为通行的“教训汇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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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里亚的教长向听众布道


这篇训导文集合了教会礼仪、纪律等各方面的文章,还可能包含了十二门徒的教导,以及圣餐、礼拜等仪式的规制问题。公元218年,神学家伊波利多以此书为蓝图编写了一部《仪典教训》。该书以记载罗马基督教社团的日常活动为主,将主教、牧师和执事的权职记录得很清楚。之后,叙利亚的社团又编纂有《宗徒训诲录》,其内容大抵和上作类似。这两部作品最终成为4世纪《使徒律令》的先声,该作品被东方教会视为圣典。


公元314年,第一次用教会教令塑造规范的大公会召开。各城市主教齐聚安其拉的加拉太城,共同发布了一则“处理教会问题法规”,以解决日益严峻的东西方教会分裂问题和异端任意解释经文问题。由于基督教在早期并未统一布道规范,在1到4世纪发展起来的各地方教会经常用地方方言解释经文,有些教会还将基督教思想同偶像崇拜的方式结合起来,导致信众互不认可的乱象。故该法规禁止了包括神职人员敛财的问题、与动物之间苟合的行为、谋杀及巫术行为和任意曲解圣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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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督徒生活在宗教领袖的带领下


325年,为解决阿里乌斯派对“三位一体”说的扭曲,君士坦丁大帝在尼西亚召开了全国范围的宗教会议。在本次会议上,众长老商议通过了《尼西亚信经》。这20条信经规定了罗马、亚历山大里亚、安条克三个主要教区的宗教领袖权,并制定了神职人员的上升次序和等级排列。在罗马帝国的影响下,一些罗马法中关于财产权、控制权的概念被引入教会法。一些世俗原则,如宦官不得从圣职、牧师不得与亲属外的女性一起生活也被确认为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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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尼西亚会议


三、教会法的发展及成型


在接受了世俗王权的合作后,教会人士逐渐开始关注一些“现实问题”。教会法所规范的领域从宗教信仰本身延伸到生活习惯当中,继而又涉及到经济、道德等一系列问题。教会法的格式也逐渐正规起来,从起初的训导、教诲的日常语录体向与罗马法类似的逻辑严密、排列有序的法律文本转向。


从公元4世纪开始直到12世纪,教会法基本按照既定的标准发展下去。除了从《圣经》、《使徒信经》和教会次经中吸取法律来源之外,一些宗教会议的决议、新的修道习惯和教父书信也成为了教会法的新来源。5世纪末期,教宗格拉修一世开始承担教会法的立法活动,罗马教廷遂成为教会法令的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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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为国王敕封


在罗马帝国分裂之后,东西方教士开始向日耳曼王国领袖普及教会法。此间,意大利王国的《特萨洛尼亚集》、《阿维拉那集》、西班牙的《教理规条》、高卢王国以及日后的法兰克王国的《古教令汇编集》和《奎斯奈尔集》成为中古时期受官方承认的教会法令。


值得一提的是,9世纪中期是“伪教令集”的泛滥和风行期。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在法兰克王国编纂的《伪伊西多尔教令集》。此卷书内容庞杂、体系严谨,通过联系诸古教宗的法律判断、日常宣导来增强教令集的合理成分。这卷书在后来的文艺复兴时期被查实是伪作,但其的确在中世纪末期为“教宗特权”提供了不少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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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伊西多尔大主教


12世纪中期,欧洲出现了一位大名鼎鼎的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他在收集和整理此前存在的教会法文典的基础上,出版了一部《驳异端之教令集》。这部著作记载有大量教父文献,并多引用《圣经》的文本对照解释,对世俗事务和神圣事务都做有详细的规定,为后世研究教会法提供了典范。此后,中世纪教会法终于在格拉提安的努力之下“成型”。


文史君说


在葛兰西之后,教会法基本延续走“一经”、“一会”、“一世纪”的道路。即,以葛兰西的编纂作为经典,以罗马公教会的修订方案作为修改依据,并且在每个世纪都会重新编辑、增添一次内容。直到工业革命之后,延续日久的古教会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在1917年,教宗本笃十五世正式颁布了新编《天主教法典》,该法典一共涉及2414条教规,按照总则、人法、物法、诉讼法、罪与罚为顺序编订。这本书不仅影响到了天主教内部,甚至还为欧洲各国新教和东正教会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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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像:圣本笃十五世


参考文献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刘国鹏:《运行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教会法体系》,《中西法律传统》2017年第1期。


(作者:浩然文史·瓷国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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