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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史艺丛] 南宋百姓为什么不肯养儿子? | 短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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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7 12: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宋百姓为什么不肯养儿子? | 短史记

 言九林 短史记-腾讯新闻  2021-05-17

作者丨言九林
编辑吴酉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溺杀女婴的恶俗。本文再说一说南宋百姓不肯养儿子的问题。


南宋绍兴八年(1138),宋高宗下发了一道谕旨:


“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所谓“不举子”,指的是生了孩子(主要是指儿子)之后不愿养育,将之送人、扔掉乃至直接溺死。由皇帝出面下诏禁止百姓生儿不养,可知这种现象在当时很普遍,非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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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生育状况,长期存在一种似是而非的错误印象,即认为农耕社会之下,增加劳动力即意味着增加财富,故民众多乐衷于多生儿子。

许多时候,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如汉元帝时的御史大夫贡禹,曾在给朝廷的奏折里提到,自汉武帝频繁征伐向民众征收重税,并发明了“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的新税种后,汉帝国的百姓便陷入了一种“生子辄杀,甚可悲痛”的境地。他向元帝建议,将“口钱”的征收标准从三岁提升到七岁,以减缓民间的杀子之风。

到了东汉,情况仍未改善。《后汉书》的记载是“小民困贫,多不养子”。饱读儒家经典的贾彪去做新息令,便见到该地频繁发生父母杀害儿子的惨剧。发出“母子相残,违天逆道”的悲叹后,贾彪选择违规从官库中拿出钱来资助生孩子的百姓。晋代史料《零陵先贤传》里也说,东汉末年的税收政策是“产子一岁,即出口钱”,儿子生下来满一岁便要缴纳人头税(比西汉的标准还狠),所以“民多不举产”,百姓普遍不愿养儿子,生下来或杀害或送人。好在,零陵这地方有一位颇有资产的“里啬夫”(大略相当于基层官员)叫做郑产。他劝告乡民“勿得杀子”,办法是谁家生了儿子,便由郑产替他们缴纳人头税。

贡禹、贾彪与郑产们的能力有限,只能小范围改善一地一时的状况。就整个社会而言,“民不举子”仍是一种长时段里的常见现象。比如,据《南史》记载,宋文帝刘义隆在位时,会稽有一个叫做郭世通的人,十四岁没了父亲,留下一个继母。成婚后,“妇生一男,夫妻恐废侍养,乃垂泣瘗之”,妻子生了个男孩,郭世通担忧养了孩子就养不起继母,就把孩子给埋了。事件虽然以“埋儿奉母”的孝道典故装饰了起来,究其本质却仍是生存艰难养不起孩子只好将之杀害。

再如,五代十国中的吴越国,也因“常重敛其民”,小到一只鸡一条鱼一枚蛋一只雏鸟都不放过,且向百姓收取沉重的“身丁钱”,导致“贫匮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弃于襁褓,或卖为僮妾,至有提携寄于释老者”——贫穷人家不愿养儿子,生下来或直接抛弃,或卖掉或送给寺院。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相比,吴越国的百姓负担相对要轻一些。吴越国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想而知。到了北宋,情况也未好转。宋真宗时代,两浙、福建、荆湖与广南等州的底层百姓,仍因沉重的人头税而不敢养儿子,“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童仆,或度为释老”。

南宋的情况同样糟糕。宋高宗绍兴七年,礼部尚书刘大中上奏说:

“今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臣尝承乏外郡,每见百姓诉丁盐紬绢最为疾苦。盖为其子成丁则出紬绢,终其身不可免。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紬绢;又资财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诚由赋役烦重,人不聊生所致也。”

大意是:现下有许多浙东百姓不肯养儿子。臣我以前做过地方官,知道百姓们最痛苦的负担是丁盐紬绢。养了儿子便要给朝廷缴纳紬绢,所以愚民宁愿杀子来逃避;养了女儿又没有资产将她嫁出去,所以生了女儿也不养。总之是朝廷赋税太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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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开篇提到的、宋高宗绍兴八年下达的“禁贫民不举子”诏书,显然与刘大中描述的这种社会现象直接相关——刘大中的描述不是个案,大略同期在处州(也在今浙江境内)做地方官的范成大,也曾上奏朝廷称,“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人头税收得太狠,所以处州百姓不肯养儿子。

与宋高宗诏书相匹配的新政策,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大意是,乡村人里的第五等,城里人里的第七等(当时的官府按资产多少给百姓家庭划定的等级),这些贫困家庭如果生了孩子无力抚养,每个孩子可以找官府,去领四千文“免役宽剩钱”。此外,南宋政府还在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举子仓”。这些仓库的粮食,专门用来救助那些生了孩子无力抚养的家庭,一般标准是生一个孩子便“给米一石”,约相当于今天的60公斤。

到了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又应地方官员的奏请,准许自孕妇怀胎的第五个月起,无论家庭贫富,均免除其丈夫一年的“杂差役”,好让丈夫可以安心照顾产妇和婴儿。

遗憾的是,这些政策只是看起来很美好,实际上并未改变南宋百姓养子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到了宋孝宗时代,“民不举子”仍是南宋社会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

乾道年间在福建做过提刑官的郑兴裔,有一道给孝宗的奏章,便叫做《请禁民不举子状》,主旨是希望朝廷出台政策禁止百姓杀害子女。奏章说:“生子恒多不举”这种风俗,相沿至今所在多有,其中又以“建剑汀邵四州”最为严重,原因是“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紬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

郑兴裔告诉孝宗,自己“提刑福建路”两年了,这两年里耳闻目睹了太多父母杀害子女的惨剧,“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他提供给朝廷的对策是,恢复本朝“杀子孙徒二年”的律例,发动民众举报,“告官审实,以犯人家财给之”,若举报属实,便将“不举子”家庭的财产奖励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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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兴裔的办法,可能未被朝廷采纳,也可能是采纳了之后没有什么效果,所以被放弃了。稍晚一些时候,孝宗淳熙年间去福建南剑州做地方官的陈安节,发现当地“民俗类不举子”后,采取的挽救办法,已不是发动民众举报,而是“劝其举者,官赋之粟者三年”——对生养孩子者实施奖赏,由官府连续三年给生养孩子的家庭提供粮食

据陈安节的墓志铭讲,有了这三年的粮食补助,南剑州百姓不肯生养孩子的风气,发生了转变。三年粮食补助不是小数目,墓志铭对陈安节治绩的叙述,也许不算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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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可供比照的案例,是大略同期的严州(在今天的浙江境内)。据做过朝廷谏官的詹元宗讲,严州百姓以耕田养蚕种茶割漆为主业,全家人终年劳作“仅得以无饥”,加上朝廷的种种摊派与苛捐杂税,便活得极为艰难。朝廷为了增加人口,对严州实施了重大的减税政策。该州共计175740人,每年减免14292匹绢,相当于“昔之取者以其十,今之取者以其四”——如果说以前的税负是十,那现在就只剩四了。大幅度减税的结果,便是百姓们不再杀子了:

“严之习俗,苦于丁税之苛,有贫不举子之患。至是不复有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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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严州的减税政策是个特例,并未普及至南宋的其他地区。所以,其他的南宋地方官,仍要继续面临辖下百姓不肯生养子女的难题。如在安庆府做过地方官的余嵘,面对“乡俗不举子”,他所能做的只能是设立三所救助机构,“各给钱米药饵”,往机构里拨一点钱粮和药物,能救助一个是一个。另一位在福建为官的赵善俊,则选择大棒加胡萝卜政策,一面“痛惩不举子者”,一面“凡产育给金谷”。这些措施往往效果有限,且很容易人走茶凉、人亡政息。

所以,终南宋一朝,始终没能解决“民不举子”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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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二十九《高宗本纪六》。

②《汉书》“贡禹传”。

③《后汉书》“贾彪传”。

④《南史》“郭世通传”。
⑤《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卷二十二,钦定四库全书本,第518页。
⑥《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卷一百十九,钦定四库全书本,第2950页。
⑦《鄭忠肅奏議遺集》,钦定四库全书本,第33页。
⑧ 《永樂大典》卷之三千一百五十五,第15页。
⑨《嚴陵集》卷九,钦定四库全书本,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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