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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间] 法庭上,那个拒不认罪的性侵案嫌疑人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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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0: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庭上,那个拒不认罪的性侵案嫌疑人丨人间

 青锋暮寒 人间theLivings 2020-07-28
来自专辑
作者「青锋暮寒」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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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强奸罪的定义,只要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而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性意愿,也是办理强奸案件的难点所在。



配图 |《熔炉》剧照





2015年8月,我来公诉科已经大半年了。一天,同事杨洪明邀请我一起开庭——开普通庭必须2名检察干警。
“就是咱们上次一起提审的那个强奸初二学生的案子,嫌疑人一直不认罪,就是个畜牲。”杨洪明刚大学毕业不久,在实行轮案制之前,很多强奸案件都是杨洪明办理的——当时公诉科一共7人,4人都是未婚女性,不太适合办理这类案件。
1个多月前,我就听到杨洪明给公安打电话沟通“葛辉涉嫌强奸”一案。那段时间,杨洪明似乎对这个案子格外地看重,连跟看守所打电话的态度都异常严肃。该案受害者是一名刚满14岁的学生,而强奸她的嫌疑人一直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杨洪明既气愤于作恶者的嚣张,又担心因为证据原因让作恶者在他手下逍遥法外。
“必须去做笔迹鉴定。”杨洪明所说的笔迹鉴定,指的是那天葛辉入住宾馆的登记本上他的签字。这也是我第一次知道本案的存在。



1


性侵害案件,特别是强奸犯罪一般都发生在私密场所,缺乏人证、物证,对涉案双方证言的依赖度要高于其他案件。最理想的证据状态是被害人身上有抵抗伤,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这样,即便嫌疑人百般抵赖也于事无补。
然而,本案是案发后第3天才报的警,报警时被害人身上并没有明显伤情。因此,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尤为重要。
在看守所里,我见到葛辉。从外表很难将眼前这位白净俊俏、文质彬彬的年轻人与涉嫌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联系起来,他看起来比实际年龄(32岁)更年轻,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多年,带着一股商人特有的精明。
此前,葛辉在公安侦查阶段的3份笔录都拒不认罪,且态度十分坚决。眼下的表现也和我们预想的完全一样,“我没有强奸行为,我没有见过告我的小女孩,对她一点印象都没有。”他十分肯定地说:“更没有和她发生关系。”
“葛辉,请你考虑清楚再回答我的问题,你的话要负法律责任。你有没有在2014年7月31日晚上,在佳丰宾馆开过房?”
葛辉倒是说得不急不慢:“我记不清了,我在2014年9月出过一次车祸,很多事都记不起来了。”
“那车牌号为XX的轿车是不是你一直在驾驶?”当时,路口的监控录像记录了这辆车载着葛辉和受害人一起从KTV到佳丰宾馆的行车轨迹。
“我记不清了,中间这辆车也借给朋友开过,2014年7月那段时间记不起来给没给过别人。”葛辉的回答看似滴水不漏。
在讲明如实供述与拒不认罪在量刑上的差别,几番努力之后,杨洪明放弃了取得对方认罪的努力。
“他不认罪不要紧,咱们用其他证据让他心服口服。”杨洪明仍然信心满满。我也很快有了自己的判断:葛辉的表现恰恰说明他不是被冤枉的,因为他丝毫没有被冤枉之后的愤怒、怨恨,有的只是自以为是的狡辩。与之后他在法庭之上的表现相比,确实算是理性平和的。



2


根据已有的证据,我们大致还原了2014年的那个夏天发生的事。
这个夏天,刚过完14岁生日的初二学生周红红迷上了一款交友软件,里面各种各样不同的人,让涉世未深的她感觉十分新奇。
很快,她就和网名是“单纯人生”的葛辉熟络了起来。作为房地产业务员,葛辉在社会上摸爬滚打了多年,自然知道如何讨女孩子欢心,时常对周红红嘘寒问暖。彼时的葛辉已经结婚,仍然在交友网站上四处找女孩聊天,目的不言自明。
案发当日,周红红在朋友吴晓旺家玩。当“单纯人生”问周红红的手机号码时,周红红十分犹豫,在对方的百般催促下,把吴晓旺家的座机号码给了他。
电话铃响起,吴晓旺顺手接了起来,“洁白羽毛?我们这没有这个人。”她刚要挂断,周红红走了过去接过电话。
在电话中,“单纯人生”邀请周红红与她见面,说要请她去吃麻辣烫。
“先不了吧,晚上不太方便,一会我得回家了。”周红红拒绝了,当时心里想的是,如果回去晚了,她的母亲韩玲肯定会骂她。周红红的家庭十分普通,父母都是上班族。
“就一会儿,我开车来接你。吃完饭,马上送你回家。”电话另一头并不想放弃,“我还有个朋友跟着一起过来。没事的。”
周红红迟疑了一下还是答应了,她觉得就是吃个饭。吴晓旺问她要去干嘛,她说:“见个朋友,他会送我回家。”
周红红一个人走到了路口,等了一会,一辆银灰色的车缓缓停到了她面前。“小羽毛,上车吧。”坐在驾驶座上的中年男子摇下了车窗,副驾驶座上果然坐着另一个人,周红红进了车。
“你上班还是上学?”
“上学。”
两个人在车上随意地聊着,车驶入夜色中,离周红红的家越来越远。进入了市区后,葛辉将车停在了KTV的停车场里,带着周红红和朋友王涛一起去了KTV后面的一家麻辣烫店。吃完饭时,8点多一点。葛辉向两人提议:“咱们去唱歌吧,前面正好就是KTV。”周红红并不太情愿。
“咱就唱一会,然后就送你回家。”葛辉拉着周红红,一起进了KTV。在包厢内,葛辉点了些啤酒,“第一次见面,不喝酒怎么行?”在葛辉的反复劝说下,一开始不愿意喝的周红红最终还是喝了一杯。
很快,被葛辉灌了几杯后,周红红就有些迷迷糊糊了。那一晚,周红红一共喝了5瓶啤酒。
深夜11点,他们走出KTV,葛辉扶着走路已经摇摇晃晃的周红红上了车,“你喝成这样了,就先别急着回家,咱们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吧。”说完也不管周红红答应不答应,就带着她去了宾馆。
据周红红事后回忆,当时她喝了太多酒,一直想让葛辉送她回家,葛辉只是嘴里答应着。见两人进了小旅馆,王涛便自己打车走了。



3


张永在火车站旁边开了一家小旅馆,生意一直不好不坏。那天晚上,赶上啤酒节,他的生意出奇的火爆,刚忙完一阵的他正在登记处趴着休息,就听到有人推门而入。
一抬头,一位中年男子扶着一明显喝多了的女孩走了进来,男子要登记开房。男子的身份证怎么也刷不出来信息,张永看了一眼电脑,觉得是登记系统坏了,只得要求该男子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写在了本子上。
“因为当天有个大型活动,我的宾馆都已经住满了客人,当时就只剩下这个单人房了,我那个宾馆平时很少有客满的情况,一年也就是那么几天能住满,所以我记得特别清楚。”在法庭上,面对葛辉律师的质疑,张永认真地解释,为什么时隔3个月后,他依旧能记起当时情形,“当时我说只剩下一个小间了,问他们愿不愿意住,男的说行,并说‘她喝多了,我弄不动她了,临时住一晚上,天一亮就走’。所以,这事我才记得这么扎实。”
周红红在被害人陈述中,回忆了那天晚上发生的事。
在房间内,葛辉原形毕露。喝醉酒的周红红根本无力反抗,被葛辉强行脱了衣服,周红红用脚踹他、抓他后背,但他还是进入了她。而此时,周红红刚过了14岁生日。或许,在葛辉的印象中,这就是一次普通的“约炮”经历,但对周红红来说,这却是不堪回首的一天。
酒醒后的周红红带着一身伤痛回到了家,她想骂那个人乘人之危,却发现社交软件上对方已经把她拉黑了。她知道发生了不好的事,但不知道该向谁去诉说。母亲韩玲正因为女儿的彻夜不归心焦如焚。见女儿一脸疲惫地回来,又生气又着急地上前踢了女儿一脚,“你干什么去了?”女儿什么话都没有说,回屋睡了。见女儿状态很不好,韩玲也没有继续追问,就上班去了。
下班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不对的韩玲想找女儿谈谈。她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上登录了女儿的QQ——早晨上班走得着急,她把手机落在家里了——女儿和朋友的QQ聊天记录让这位母亲大吃一惊:女儿在问自己的闺蜜,发生性关系后如何避孕。
韩玲气冲冲地推开了女儿的卧室门,周红红正躺在床上,“这是怎么回事?”她指着手机里的聊天记录问女儿。
周红红突然哭了起来:“你以为我愿意?我也不想这样。”
“那是怎么回事?”韩玲已经由生气变为对女儿的担心。
“他硬来的。”女儿简单的四个字说出了这次关系的本质——性犯罪。
说完之后,周红红便趴在床上,哭得十分伤心。韩玲知道自己的女儿这次没有撒谎,她了解自己的女儿,周红红以前是调皮、不太听话,但每次犯了错误训她的时候,她从来没有矢口否认过,有种敢做敢当的性格。
韩玲又心疼又愤怒,问女儿:“你当时为什么不报警?”
周红红哭得一塌糊涂:“手机欠费了……”
前天,女儿让韩玲帮忙充话费,她觉得没什么事,也没急着充,哪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虽然手机欠费也可以拨打紧急电话,但周红红当时并不知道。
不过,如果家里有wifi,手机如果有话费,周红红也不会在母亲的手机上登录QQ,母亲也就不能及时发现这件事了——冥冥之中自有天意。
问清事情缘由的韩玲十分愤怒,她和丈夫一起打电话报了警。第二天,带着女儿去了医院做了检查,诊疗记录显示周红红的处女膜破裂。
警方根据周红红提供的网友手机号码确定了嫌疑人葛辉。可葛辉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样,一直没有再出现。直到11月的一天,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的严密监控,发现葛辉的QQ号在我市某一小区住宅内登录,警察迅速赶到登录地点,将正在家中上网的葛辉抓获归案。


在公安侦查阶段,葛辉不承认与受害人认识,更不承认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
仔细审查卷宗之后,杨洪明让公安补充证据——在此前的卷宗里,证人王涛的笔录语焉不详,也没有辨认被害人。在说明该份证据的重要性后,办案民警迅速行动,王涛最终辨认出了被害人,在新的笔录中也详细描述了他们一起喝酒,看着葛辉扶着喝得不省人事的周红红走进宾馆的具体情况。
至此,这个案子有宾馆住宿登记、监控录像(记录行车轨迹)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葛辉带着周红红从KTV到宾馆入住的情况;有张永的证言,可以证实进入宾馆时周红红已经明显处于醉酒状态;有王涛的证言,证实葛辉的确让周红红喝了酒,且周红红走的时候已经明显醉酒的情况;最后,还有母亲韩玲和闺蜜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周红红发生关系后的表现。
通常说来,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慎之又慎。单凭一腔热血的正义感,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案件真相与法律规定,这是对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与依据。能还原案件真相的只有证据。而本案不同,只要有证据证实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无力反抗,嫌疑人就构成犯罪,而这个案件即便没有葛辉的有罪供述,证据链也已完整。



4


在开庭的路上,杨洪明一直眉头紧蹙。他担心的是,对方律师真的找到脱罪的漏洞,让葛辉逍遥法外。
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女性意愿,这是办理强奸案件的难点所在。而这不能光听当事女性一方的说法,如果有相反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事后报警“被强奸”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索要报酬不给双方闹翻,再比如被丈夫发现急于“洗白”自己,一方声称被强奸报警、一方辩称双方自愿的事情很常见。如果无法排除可能的合理怀疑,侦查机关未能补充到有力证据,案件最终也只能做不起诉处理——我们就怕对方手里握有不利证据。
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席上,我见到了被害人周红红,遭此不幸的她当时已经辍学。一心想翻案的葛辉和家属特意从外地请来两个律师,看着对面律师桌上厚厚的材料,我和杨洪明知道即将到来的是一场“恶战”。
开庭之后,葛辉和他的律师对我们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提出了异议,“战斗”一度进入胶着状态。
在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审判长照例讯问葛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还没等话音落地,葛辉就大声表示:“我不认罪!”随后,他指着出现在法庭之上的被害人,“在警察抓住我之前,我就没见过她!”被害人一脸错愕,周红红的父母更是一脸气愤。
按照法定程序,公诉人杨洪明先后问了葛辉3个问题:是否认识被害人、是否和王辉一起吃过饭、7月31日那晚是否开过房。葛辉只承认和王辉吃过饭,对另外两个问题全都否认。
当然,我们对他的否认并不担心,因为我们手里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实葛辉的回答并不真实。
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开始举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正式“短兵交接”。
“出示书证佳丰宾馆2014年7月31日旅客住宿信息登记。”
“被告人有无异议?”审判长管晓宁问葛辉。
“有异议!宾馆老板说刷身份证的系统坏了不属实,可以到其他宾馆去查一下2014年7月31日系统是否真的坏了。另外,黑色登记本上的字不是我写的。”
“辩护人认同委托人意见,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律师在一旁“助攻”。
而早已经有所准备的杨洪明并没有因他们的“进攻”而慌乱:“出示笔迹鉴定报告,证实登记本上的签字与被告人葛辉的笔迹一致,证实为被告人所留。”这份证据正是为葛辉的辩解精心准备的,发现葛辉不可能认罪之后,杨洪明和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沟通,让公安机关补充了这份材料,现场“打脸”葛辉。
我看到了葛辉的两位律师快速对视了一下,两人都露出震惊的神情。我才知道可能两位律师真的觉得自己的委托人是被冤枉的。
“出示被害人门诊病历一份。”这份病历是当地一所知名医院提供的,“证实被害人就诊情况。”
“有异议,病历上所写的字谁都不认识。”葛辉一脸认真地提出质疑。很多大夫在病历上的字都是龙飞凤舞,本案的病历也不例外,不过如果仔细辨认,上面的内容不难看清,葛辉的质疑并不是那么有力。
辩护人也提出疑问:“此病历非鉴定报告,证明不了系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导致。”
问题是,我们根本没有把这份病历当作鉴定报告使用。我看了一眼杨洪明,他有些无奈地皱了皱眉,“此病历只是证明被害人的就诊情况,病历所写内容也比较清楚。”
在读完旅馆老板张永的证言后,葛辉继续提出疑问:“周红红曾叙述当天大声呼救并剧烈反抗过,但在夜深人静夜晚,宾馆老板并没有听到呼救声,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提请被告人注意一下该证据证言要证明的事项,该证言仅仅证明了证人张永看到被告人扶着酒醉后的被害人进入宾馆开房,并不是直接证明被告人强奸被害人。呼救与伤痕与老板听没听到没有关系,要知道房间与前台有段距离。是否证实是强奸行为是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的,不是某个证据能证实的。”
“周红红说我是开着越野车去接的她,而我的车是一辆三厢福克斯。她说我的车是灰色的,实际上我的车是阳光棕。”葛辉“义正言辞”地逐一驳斥着证言的真实性。的确,车企的宣称语虽然是“阳光棕”,但实际从外观上看,却接近于银灰色。
“在言词证据方面,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在一些与犯罪事实无直接关联的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差异,都是符合逻辑的。被害人是一个刚刚年满14周岁的女孩,她对车没有什么概念,对于车的颜色,被害人说的颜色虽然有差异但与实际车的颜色非常相似,这些差异性证明了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杨洪明马上进行了答辩。


为了证实7月31日案发当天,周红红接听了葛辉电话的相关情况时,警方获得了当时在场人员的证言,没想到这些证言成为葛辉一方攻击、或者说借题发挥的重点。
在宣读完吴晓旺证明她接过一个找周红红的电话的证言后,葛辉仿佛立刻找到了一个可以攻击的点:“周红红的供述(实际上,这个词并不能用于被害人)中提到吴晓旺混社会,吴晓旺与社会上的人认识比较好,从这可以看出周红红喜欢与社会孩子、不三不四的小流氓交往,可以证明周红红与单纯、什么都不懂挂不上边。”
周红红当时只有14岁,葛辉已经32岁,在这场关系中,谁处于优势地位十分明显。
杨洪明有些压制不住自己的怒火了,他停了一下,开始答辩:“被告人称从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喜欢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知被告人是从哪里看出来的?”他盯着葛辉,用平稳的声音说道:“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是卖淫女,如果采取暴力、强迫手段与其发生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的,更何况对方是一刚满14周岁的学生。”
葛辉忙将自己的目光移开,不去与杨洪明对视。
随后辩护人在一旁又说,“证人(周红红的闺蜜)是被害人的朋友,而作笔录时间是在2015年5月份,本案已经经过多次庭审及调查,根据之前公诉人提供的可以得知被害人与该证人在庭审期间有过接触,所以不排除她们之前有串供的可能,对该证人证言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觉得有些好笑,“该证据是侦查人员依法取得的,辩护人提出的串供的可能是其主观臆测,无相关证据证实。”如果按该律师的逻辑,几乎没有证人的证言有效,因为能作证的大多都会有当事人产生关联,连朋友都不能作证,其他人更不能作证了。
“证人证言恰恰证实,被害人是一个喜欢玩交友网站、经常出去见网友的女孩,她见网友的人数应当是很多,从侧面来看,该女孩不像其年龄似的那样单纯,她应当知道假如出去吃饭、唱歌、开房会发生什么事情,更进一步证实了本案是不能成立的。”看起来,辩护人也与被告人一样,采取了“人身攻击”的策略。
“辩护人所说的串供是其主观臆断,无相关证据证实。起初,我觉得律师只是在行使职责,现在觉得这两名律师的职业道德有瑕疵,他们为了攻击被害人,不惜篡改证人证言的原意,素质堪忧。
的确,发表辩护意见时,辩护人将“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为人诚实,无违法犯罪记录”作为葛辉不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放在最后,让我们觉得有些无奈。难道就因为之前没有犯过罪,之后就不可能犯罪?
最后,杨洪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本案证据来看,虽然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是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本案的唱歌、喝酒、开房、发生关系这些基本事实,请合议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强奸罪名成立。”
第一次开庭就此结束。



5


第二次开庭时,审判庭批准了葛辉一方的申请,旅馆老板张永、他的“前”朋友王涛(因王涛做了不利于葛辉的证言,葛辉已经对他恨之入骨)、周红红的闺蜜全部到庭作证。
庭审一开始,葛辉就将“炮火”攻击集中到被害人周红红和证人身上。葛辉一方应该是做了充分准备,他们试图在证言中发现漏洞,进而彻底推翻所有证言,来个“惊天大逆转”。
首先作证的是张永,面对法官与被害人、被告人,张永详细回忆了当时的情形,与卷宗中当时他的证言基本一致。
“他说谎!为什么登记系统那么巧会坏掉?”葛辉面红耳赤地喊道,他的愤怒明显带有一种表演过火的夸张。
“那天确实坏了,所以才用笔记的。”张永的情绪没有受到被告人的影响,“我之前根本不认识你,没有理由撒谎。”
张永作为案外人,确实没有理由去陷害无冤无仇的张永。
等到王涛出来作证时,葛辉全程都死死盯着王涛,眼里似乎冒出火来,他几次想打断王涛的话,都被法官喝止。
“王涛你敢看着我回答吗?你为什么要陷害我?”终于等到葛辉可以发言,他迫不及待地问道,语气里充满了愤怒与怨恨。但我还是听出了他的质问缺乏底气。
王涛转过头去,面对面正视葛辉愤怒的目光,几乎是一字一顿地说:“我说的都是实话,没有陷害任何人。”
见王涛的表现不急躁、不慌张,葛辉有些泄气。他转过头来将“枪口”对准了还没有成年的被害人,“法官,你看被害人长得什么样?那么胖,我真的没有兴趣。”
周红红的父亲闻言气得浑身发抖,“你混蛋!”一句脏话从这个老实的男人嘴里说了出来,他应该是气愤到了极点。我轻轻摇了摇头,为了脱罪,葛辉越来越没有底线。
“请遵守法庭秩序!”审判长重重敲了一下眼前的法锤,制止了这场毫无意义的“嘴仗”。
葛辉一方的如意算盘彻底落空,他们试图通过法庭氛围让证人的证言出现不稳定从而找到漏洞,但没有想到所有的证人表达都十分清晰,他们没有成功。办案民警也在法庭上证实,在讯问葛辉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取证问题,葛辉对警察充满了怨恨:“就是因为你们,我耽误了数千万的买卖!”
“我不服!”他坚持到了最后。一切随着法院判决尘埃落定,葛辉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不甘心的葛辉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葛辉最终为他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文中人物、地名均系化名)

编辑 | 沈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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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普通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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