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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出鞘》2020-02-11:一步也不许后退!各大军事强国如何处理逃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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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10:5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源济 于 2020-2-18 01:24 PM 编辑

一步也不许后退!各大军事强国如何处理逃兵问题
新浪军事  2020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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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是人类战争史中永远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所谓战争,本质上就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有组织的杀戮竞赛。在这场违反人类常识和一般道义准则的竞赛给身在其中的人的精神压力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成为了滋生逃兵的温床。此外,也有西方学者认为,人类天性自由而军队天生要求盲从,加之战争中普遍存在强行征召入伍的情况,因此理想、信念的不合也会导致逃兵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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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在组织度较低,战意低下的军队中发生的最为普遍。比如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有欧洲国家观察员这样形容这场战争:一伙武装的农民在田野里追逐另一伙武装农民。而对于这些“武装农民”来说,什么“家国情怀”,人么“解放黑奴”自然都不如自己的命来的实在,再加之毫无纪律意识,南北战争造成了人类战争史上规模最为宏大的“逃兵潮”。据统计,在南北战争中,仅北方的三个州就记载了超过18万逃兵。组织度稍高的南军也记载了约10.34万逃兵。在整场南北战争中,美国共有约27.8~50万逃兵记录。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美国大作家马克·吐温,甚至在联盟国和合众国军队两边都当了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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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出于哪种理由,对于战争组织者来说,逃兵的出现都意味着军队的士气开始走衰。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如果不能及时的制止逃兵行为,这一问题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效应,彻底摧毁军队的士气。因此,如何处理逃兵问题成为了各国军队要处理的紧要问题。《老子》曾说: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但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人惧怕死亡,就可以用死来威胁他。因此,死刑可以说是惩罚逃兵最有效的方法。在各国的军事典籍中,关于杀死逃兵的记载也是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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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既然人已经逃了,再想抓回来处罚自然也并不容易。因此,一些制度上比较先进的国家又发明了“连坐制度”来维护这项法律的有效性。其背后的逻辑为,惩罚可以使人惧怕而不敢逃跑,逃跑后惩罚其同吃同住一起浴血奋战的战友也会使想要逃跑的人受到良心和道德上的谴责,最后战友之间也会为了免受惩罚而监督想要逃跑的人。在历史上,以这种连坐体制闻名的有两个代表性国家,即开我国帝国时代先河的秦国,和西方人无不闻之色变的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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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云梦泽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记载: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通“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意思是,如果有人战死了,为其后人晋爵,但如果后来又查明此人没死,就削去他后人的爵位并处罚与他同伍的人,如果后来抓到了没死的这个人,就把他贬为奴隶。这种有功激赏、有罪重罚且连坐惩罚的措施,如果不考虑人道主义的话,纵观我国两千余年的帝国时代,乃至世界古代战争史都可以算得上是最先进的。而其中连坐惩罚的措施即使是在今天的我军基层连队中依然被广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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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连坐制度毕竟与现代人文理念不和,不可能将直接处罚战友这种事情制度化。因此,在近现代战争中,西方列强又发明了一种类似于连坐制度的“行刑队”制度,即在被执行死刑者的部队里挑选一些“素质过硬”的“模范”,组成一支行刑队来射杀自己曾经的战友。这种处罚方式对想要逃跑的人的震慑比之连坐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过,被抽组为行刑队的人也并不会心甘情愿的亲手杀死自己的战友。因此,如果被选为行刑队的成员拒绝执行此命令的话,此人也会被视为逃兵而被处决。此外,为了减轻行刑队队员的心理压力,行刑队使用的枪支中往往会同时混装实弹和空包弹。这样一来,每一个行刑队的成员都可以认为自己的那支枪里装的是空包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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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处罚往往是军队面对逃兵问题时最容易解决的事情,与之相比,如何认定一个人是否是逃兵却没那么容易。这种法律问题直到今天依旧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国因为逃兵问题判决了3080例死刑,最终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为346人(2007年英国政府赦免了其中的306人)。这些判决均是由战地军事法庭(FGCM)根据1881年通过的《陆军法》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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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谓战地军事法庭其实并没有任何法律执业资格和背景,只是由几个下级军官组成的小团伙,既是没有法律从业资格和背景,那么难免会根据自己的好恶“瞎JB判”。虽然FGCM作出判决后还要逐级上报到旅、师、军等部队主官的手中让其决定是否减刑,但这些主官在大部分时候也并不能摆脱自己的“主观好恶”。比如,英国远征军的第二例因为“逃兵”被处决的案例,死刑的命令就是远征军司令黑格亲自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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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英国以外,战期间还有600余名法国士兵因为当了逃兵而被处决。与这种堪称血腥的处决力度相比,美国、德国这样的新兴强国军队采取的做法则要缓和得多。据统计,一战中德国因为逃兵问题而处决的士兵仅有15人,而美国则是军事法庭判决了24例逃兵死刑,但这些判决均被威尔逊总统赦免了。对于以民主、自由自我标榜的英法两国来说,这个血腥的数字难免会引起国内民众的巨大反弹。而在民众的压力之下,英国共党在1930年废除了以死刑处罚逃兵的规定。因此,虽然在二战中英军发生了约10万例逃兵案例,但并没有人因此而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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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类似的,美军虽然依旧保留了“处死逃兵”的法规,但这条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慎之又慎的。根据美军官方统计,在二战中,美军发生的逃兵案例约有5万例,其中被军事法庭起诉的约2万例,被军事法庭判决死刑的只有49人,而真正被执行死刑的,只有一人。此人名为埃迪·斯洛维克,在盟军欧洲战区总司令艾森豪威尔最终核准他的死刑之前,美军前后给了他三次机会让他返回部队服役并对其既往不咎。然而埃迪始终拒绝返回部队服役。因此,美军对埃迪的死刑判决实则是No Zuo No Die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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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北战争结束以来,埃迪·斯洛维克是唯一一个因为当逃兵而被处决的美国军人。事实上,美国曾在一战中处决了35名军人、在二战中处决了103名军人。除了埃迪之外,所有人都是因为强奸罪或屠杀罪而被起诉、处决的。这事实上显示出了现代军队的纪律建设方向的改变。相比之下,德国军队在二战中处决了约1.5万名逃兵。苏联的斯大林在1941年8月下达了第270号命令,明确规定除了临阵脱逃以外,投降也应该被视为“逃兵”,同时部队的主官和政委也应该就地处决这些“逃兵”。此外,斯大林还在一年后的1942年7月下达了第227号命令,指示“一步也不许后退!”,并指示各部队成立“督战队”,防止发生逃跑或投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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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工农红军建立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纪律建设思路。在如何处理逃兵问题上也基本是对旧军阀军队和国民党军队的“萧规曹随”,主张枪毙逃兵。而后随着革命战争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上,将枪毙逃兵和肉刑制度定性为某种成分上的盲动主义残余,同时认为肉刑是形成逃兵现象的一大原因。因此决定废除肉刑制度并改用政治教育感化逃兵归队。认为如遇逃兵难现象,应该发动妇女儿童去耻笑他,使其无地自容并自动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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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死刑制度在红军中也并未完全消失。比如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政府就颁布了《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的命令》,其中规定共有八条 ,涉及死刑的有两条:(一)拖枪逃跑者一经捕获一律就地枪决。(二)组织逃跑,如造假印刷路条等,率领一班一排一连逃跑者,对于这样的领导分子,一律逮捕经公审枪决。而除了持械逃跑和组织逃跑这两种严重的逃兵行为外,其余情节较轻的逃兵行为则以政治教育、感化归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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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演进,我军对于逃兵问题的处理方案也一直在发生变化,如我军在1955年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罚暂行条例(草案)》,并在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其中的第六、七、十三、十六条分别对逃离部队、越境外逃、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等军事罪行的刑事处罚做出了规定。这其中的大部分罪行均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该条例通过15年后的1997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该条例也随即予以废止。相较于原本的条例,《刑法》对相关条文做了大幅修改,删除了“非战时”的部分,而增加了与窝藏逃离部队军人、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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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刑法》中的规定仅适用于战时,而在1997年后我国又并未参与过战争,因此,《刑法》的相关条文至今并没有法律实践。而在非战时状态下的逃兵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是根据《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征兵工作条令》和《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予以处罚的,其处罚方式主要为列入失信名单、经济处罚、档案备注、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等方式为主。当然,所有这些法规条文也并不是任意挥舞的“大棒”,同红军时期一样,我军现在对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理同样以政治工作、思想工作为主,以劝返而非惩罚为首要目的,只有在不得不用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法规条文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军“尊法亦容情”的人文关怀。当然,上面这些都是后话,只有我们全社会形成“参军光荣,拒服兵役可耻”的共识,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拒服兵役”一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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