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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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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7 08: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见处
吕真观  实证的佛教  1 week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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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见处有六个见处(六个命题)。按顺序排列,前五见处是色、受、想、行、识的属性,第六见处是“我”的属性。六见处的实证,是佛教的入门功课。六见处也是判别真假佛法的标准。

      《杂阿含经》有九小经[1]探讨六见处,《中阿含经‧阿梨吒经》也说六见处。还有许多经文,讲色、受、想、行、识和“我”的关系,这些经典虽然没有“六见处”的字样,但实质上仍然是在讲六见处,这种经文在《阿含经》中可以说是俯拾皆是。出现这么多次,可以看出这是很重要的法。其中,解释得最清楚的,是南传《中部经典‧蛇喻经》(与《中阿含经‧阿梨吒经》为相应的经典)。此经记载佛陀的开示:

      诸比丘!此等有六见处,云何为六?诸比丘!是未闻之凡夫,不尊重圣者,不知圣者之法,不于圣者法为导,不尊重真人,不知真人之法,不以真人法为导,以色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也,此是予之我。”

      又,以受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
      又,以想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以行于目:“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此之所见、所听、所思量、所识、所得、所欲、以意所反省者;亦为“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也。”
      又,此之见处,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是永远如是存在──以此之见处,观“此是予之物,此是予、此是予之我。”[2]


      这是凡夫的六见处。第一见处是把色蕴当作是我、我所,或以为我与色互相包含。第二见处到第五见处,分别是对于受、想、行、识四蕴的看法,以为它是我、我所,或以为我与它互相包含。第六见处则是认为:有一个法是世界、是我、在死后仍然常住、是永远不变的存在。

      与之相对的,则是圣弟子的六见处:

      诸比丘!多闻之圣弟子乃尊重圣者,知圣者之法,于圣者法为导。尊重圣人,知圣人之法,于圣人之法为导。以色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受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想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以行于目:“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又,此之所见、所闻、所思量、所识、所得、所欲、以意反省之者,亦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

      此之见处,即──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永远如是存在──以此之见处亦观:“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如是观彼于非实有者,即不焦劳也。[3]


      圣弟子的前五见处,是对于色、受、想、行、识的看法,认为它不是我、不是我所,也不是与我互相包含。第六见处则是认为:“彼是世界,彼是我,彼予死后成为常住、常恒、久远、非变异法,予永远如是存在。”其中的“成为”应是误译,因为“成为”意味着“我”原本是生灭法,却在死后变异为常住法──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既然“我”是常住、常恒、永远如是、不变异法,却又怎么会是由另一生灭法变异而来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矛盾的。这一句,北传《中阿含经‧阿梨吒经》译为:“此是神,此是世,此是我。我当后世有,常、不变易,恒、不磨灭法。”[4]如此翻译就没有理论上的过失。所以第六见处应理解为:有一个东西是神、是世界、是我、在死后仍然常住,是永远不变的存在。应注意的是,圣弟子的第六见处与凡夫的第六见处,基本上是相同的。佛陀所以未否定萨遮尼犍子有关“我”的存在以及“我”能够酬偿因果的看法,从这里可以找到理论的基础。

      这个东西之所以能被称之为“神”,是因为它有赏善罚恶、酬偿因果的能力;称之为“世”,是因为世界是它所创造的[5];称之为“我”,是因为它有主体性,在轮回的变易中,能够保持不变的体性。这都是佛陀随顺世俗的观念而为它命名。世间人以为的“神”(造物主),如梵天、他化自在天、上帝等,其实都没有酬偿因果的能力,所以祂们不应该称为“神”;然而的确有一个法可以酬偿因果,令众生的因果业报如实执行,而它并不是物质,所以佛陀就把这个法称之为“神”。世间人以为五阴可以在轮回的变易中,保持不变的体性,所以把五阴误计为“我”,然而的确有一个能出生五阴的法可以保持不变的体性,是每一个有情各自都有的常住法,所以佛陀就把这个常住法称之为“我”。

      五阴无常,但在五阴的运作之中,显示有一常住法“我”的存在,这构成圣弟子的六见处;五阴与常住之“我”的关系,则是“非我、不异我、不相在”。[6]这在《杂阿含经》中只有如此的名相表示出来,并未有清楚的交待;但是用菩萨所证的大乘法来理解,就能够豁然贯通。此处的“我”,是指第八识,第八识是常住法,而五阴是生灭法;第八识是能生之法,而五阴是被生之法;二者体性截然不同,因此说五阴非我。然而五阴是由第八识流注种子所生,五阴的特征和习性也由第八识所收存的种子所决定,五阴的运作也要依靠第八识在背后支援而不能稍离,彼此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是双方互动的,因此说五阴与第八识不相异。不相在,是因为第八识不能摄在三界诸法中[7],而五阴却是被摄在三界法内;第八识与五阴同时同处[8],遍于五阴中,却不是五阴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而五阴也不是遍满第八识的全部或拥有第八识的全部功能;所以五阴不在第八识中,第八识也不在五阴中。这个“非我、不异我、不相在”的内涵,在阿含部诸经中是看不到解说的。

      见处,相当于观念、看法,是可以用语言文字思维和表达的,在十八界中属于法尘,在五阴中属于想阴和行阴。见处有符合事理,与不符合事理两种。凡夫的六见处,不符合事理。圣弟子的六见处,符合事理,但不等于事理本身,所以圣弟子将六见处观为“此非予之物,此非予,此非予之我”。北传《中阿含经‧阿梨吒经》[9]和南传《中部经典‧蛇喻经》[10],都是讲完筏喻之后,紧接着讲六见处;由此可知,六见处是见道所需的渡流之筏,是法,不是非法。若违背前五见处,以为五阴是常,就会堕入常见;若违背第六见处,以为根本没有常住法(如日本“批判佛教”的六识论思想),就会堕入断见;然后又往往恐惧断灭,而重新建立意识的某一种变相状况,作为常住法,再度落入常见中。这是应成派中观师自古至今不能自外的窠臼,也是日本“批判佛教”等学者的宿命。但是,不管堕入哪一边,都会使修行人无法证果,有智慧而想要真修实学的人,对此一事实不能不特别注意。

      六见处可以改写成一组可验证的命题:

      一、所有的色(固体、液体、气体、热能、动能,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色身),都无法恒常存在。
      二、所有的受(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都无法恒常存在。
      三、所有的想(意识的思维,以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和意识的了知),都无法恒常存在。
      四、所有的行(身行、口行、意行),都无法恒常存在。
      五、所有的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和意识),都无法恒常存在。
      六、有一个被众人称之为“我”[11]的心,可以在生死轮回当中保持不变的体性,它不会随着五阴而坏灭,它是永远不变的存在。五阴不是“我”,但是五阴与此“我”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有能生与所生的对应关系,五阴的种类、特征与习性也由此“我”依据过去五阴的业行所决定。


      所谓的声闻见道,即是对这六见处的确认,达到不疑的地步。声闻见道的功德,是断除我见(误计五阴为我)、疑见(无法判别真假佛法、真假见道者)和戒禁取见[12](不知道哪些行为有益或有害于灭苦),证须陀洹果(初果)。声闻见道只是见地上的成就,纯属智慧而与事修无关,所以初果人的贪瞋和一般人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因为没有错误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所以即使见道后不精进修行,贪、瞋、五上分结(色界爱、无色界爱、散乱、我慢、无明)等烦恼仍然会慢慢地止息,最多七返人天,就能取证无余涅槃。精进的初果人则修持禅定及降伏欲界境界的贪著,因而薄贪瞋(证二果斯陀含)、修灭欲界六尘的贪爱而断贪瞋(证三果阿那含),最后断五上分结而证阿罗汉果。


[1]《大正藏‧杂阿含经》第133-141经,即《杂阿含经》卷6 (CBETA, T02,no. 99, p. 41, c14-p. 42, c8) 与《杂阿含经》卷7 (CBETA, T02, no. 99, p. 42, c15-p. 43, a19)
[2]《汉译南传大藏经‧中部经典‧一》,高雄:元亨妙林出版社,1990,页191-192。此处的引文,原来是编辑成一段。
[3]同上注,页192。此处的引文,原来是编辑成一段。
[4]《中阿含经》卷54 (CBETA, T01, no. 26, p. 764, c25-26)
[5]“世”,也可以解释为一个阶段的生命,因为若无五阴,则没有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可言。然而对照南传经典,此处的“世”应该是指世界而言。
[6]“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非我、非异我、不相在。如是观者,是名正慧。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杂阿含经》卷6(CBETA, T02, no. 99, p. 42, b18-21)
[7]第八识心体、种子皆不在三界中,但是第八识流注的种子,却能在三界中起作用。
[8]第八识与五阴同时同处,意思是说第八识随时都在五阴当中起作用。
[9]“我为汝等长夜说栰喻法,欲令弃舍,不欲令受。若汝等知我长夜说栰喻法者,当以舍是法,况非法耶!”《中阿含经》卷54 (CBETA,T01, no. 26, p. 764, c12-14)
[10]“诸比丘!如是,予为度脱不令执著而说筏喻法。诸比丘!汝等实从筏喻知法亦应舍离,何况非法耶?”《汉译南传大藏经‧中部经典‧一》,页191。
[11]北传《阿含经》中说之为“神”或“识”。
[12]我见、疑见、戒禁取见合称三缚结。三缚结和贪、瞋,合称五下分结。

此文摘自《实证佛教导论》第一章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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