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德国的法律规定。
虽然德国是名义上实行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德国立法者认为居住权是国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德国民法当中体现在对房屋出租、租金金额和涨租的非常详细的规定上。整个的房屋租赁体系设置倾向于保护租客的利益,并且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手段抑制炒房,的确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具体如下: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中 549 条到 577a 条,专门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各种情况。其中第 557 条到 559 条规定了涨租金的情况和条件。
在德国,房屋租金的调整可以由房东和房客协商决定,亦可由法律调整。在第一种情况下,单方面对租客不利的租金调整是无效的(557 条第 3 款)。也就是说,房租的上调必须伴随着居住水平的提升(比如房东给房屋进行了大规模整修)。在居住环境没有改善的情况下,房东单方面的上调房租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每次上调都需要书面通知租客并说明理由。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法定的租金调整,也是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在 557 条 a 和 557 条 b 中,房东可以和租客签订“阶梯租金”(Staffelmiete),“阶梯租金”也分为两种:协商型和指数型。协商型是指房东和房客自行约定房租的上涨幅度,但是为保护租客的利益,法律不仅规定涨租的间隔不能少于一年,亦赋予了租客合同解除权,即在租房合同执行 4 年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提前三个月通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那么即使房东与房客签订了 5 年的租赁合同,房客也有权在 4 年后提前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房东却无权行使该项权利。指数型则是按照联邦统计局每年公开的消费价格指数(Verbraucherpreisindex)进行相应调整,例如,2017 年的消费价格指数相比前年上涨了 4 个百分点,那么房租也相应上涨 4 个百分点。相应地,假如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房租也相应下降。这两种阶梯租金各有所长,实践当中,指数型往往上涨的更快。
在没有“阶梯租金”的情况下,涨租则受到第 558 和 559 条的严格限制。根据第 558 条第 1 款,房东只有在房租15 个月都未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将租金涨至与周边相同水平。具体来说,房东只有在租金价格低于周边租金且 12 个月内都没有调整过租金才能要求提高租金到周边地段的一般水平,此外,租客还有 3 个月时间接受该租金,所以租客在居住的 15 个月内无需担心房租上涨。
除了以上的规范外,德国民法在房屋租赁当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定,用以抑制炒作。即地方政府有权将某些地区认定为“住房市场紧张区”(Gebiet mit angespanntern Wohnungsmarkt),在这一区域的出租房,租金价格最多只能高于同地区平均租金价格的 10%。这一举措因为十分有效,所以被称为“租金价格刹车器”(Mietpreisbremse)
总的来说,德国的房屋租赁法非常完善,从租房合同的成立到变动直至解除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灵活性,使得炒作房租无利可图。房租价格虽然在德国不算低,但是相对稳定。租客既不需要担心被房东赶走,也不需要担心因为房租上涨过快而无力承担。因此,许多德国人选择终身租房,把更多的收入花在旅行、度假、提升自我上。少有人选择早早背上房贷,更不会将自己收入的大部分用于还贷。